5.確立產學合作體制

2024-10-13 11:30:14 作者: 吳廷璆

  經濟高速增長時期,日本教育改革的又一特點是建立了產學合作制度。產學合作包括產業界與大學合作、產業界與高中合作兩種,而職業培訓與高中的合作是該時期的突出特點。

  第一,高中與職業訓練的產學合作。為了提高初中畢業在職人員的勞動力水平,日本國會於1961年部分修改了《學校教育法》,規定高中可以與企業合作培養人才:高中函授制或定時制的在學人員,凡在文部大臣承認的技能教育機構里學習3年、每年授課時間800小時以上者,其在該機構所學課程與學分可以被認定為高中課程及學分的一部分,畢業後發給證書,享有同高中畢業生同等的待遇。該制度1962年開始實施,以工科為主。1967年12月又修改《學校教育法施行令》,降低了文部省的認定資格(學習年限改為1年以上、每年受訓時間為680小時),擴大了合作領域(除工業外,農業、商業、水產業均屬於合作範圍)。[182]高中的合作對象一般是三年制的企業內職業訓練機構及1—2年制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另外也採取職業訓練機構、定時制、函授制三結合的方式(普通文化課為函授教育、專業課為定時制、實習課為職業訓練),還有巡迴指導、集體入學、委託制等合作方式。

  高中階段的產學合作制度自實施以來,合作範圍不斷擴大。1968年,與高中合作的各種職業訓練設施達到155所,[183]從1962年到1972年,被文部省認定的職業訓練設施共348所,通過合作方式培訓技工共約6萬多人。[184]高中與產業界的產學合作,實現了學校教育與職業訓練的有機結合,為經濟高速增長培養了大量既具有高中水平、又具有實踐經驗的人才。

  第二是大學與產業界的合作。1958年8月,日本生產性本部產學合作委員會向文部省提出《關於大學畢業後繼續教育的產學合作方式問題》,建議實行大學與產業界的合作。文部省於1958年度在國立大學實施「委託研究員制度」「選拔委託學生制度」。據1959年的調查顯示, 76%的大企業、44.5%的中小企業知道「委託研究員制度」,9.4%的大企業、2.7%的中小企業採用了「選拔委託學生制度」,另有64.8%的大企業、17.4%的中小企業利用「研究委託開發制度」。[185]大學階段的產學合作方式有產業界提供財政資助、委託研究、人員派遣與交流、舉辦開放講座、現場實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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