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行政基本原則的確立
2024-10-13 11:29:09
作者: 吳廷璆
一是「法律主義」原則。如前所述,戰前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中沒有教育條款,教育事務由天皇頒布的敕令規定,代表象徵國民民主權利的議會無權討論教育問題,即教育行政的基本原則是「敕令主義」。戰後改革首先在1946年的《日本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有關教育問題的各項國民權利:「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第19條),「保障學術自由」(第23條),「全體國民都有依法根據其能力接受同等教育的權利。全體國民都有依法使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義務教育免費。」(第26條)[63]教育條款被寫入憲法,標誌著民眾可以通過議會探討教育問題。繼而,又以法律形式頒布實施了有關教育問題的根本大法《教育基本法》。這一「法律主義」原則確保了教育行政的「民主」性質。
二是「分權」原則。戰前的教育行政高度集權,1946年《美國教育使節團報告書》指出「日本的教育制度……是以高度中央集權的19世紀教育制度為基礎的。……其本質特徵是官僚主義」,「文部省是統治日本思想界的權力中心,該機構的權力有可能像以前那樣被惡用,因此我們建議削減其行政管理權」。[64]教育革新委員會1946年12月27日第17次大會上通過有關教育行政改革的決議中建議:「改正以往官僚性的劃一主義與形式主義,教育要尊重公正的民意,確保教育自主性與教育行政的地方分權。」[65]
三是「獨立」原則。戰前的教育行政為內務官僚及軍界把持,失去了獨立性。1946年《美國教育使節團報告書》指出:「(日本戰前)整個制度中的各種重要地位,均被非教育者、未接受專業訓練的人占據;許多教育官員由內務大臣或內務省官吏任命並對其負責」,「文部省的職能應該完全脫離內務省。」[66]教育革新委員會1946年12月的教育行政改革決議中建議:「應確保教育自主性……教育行政儘量獨立於一般地方行政,由國民自治組織行使。」[67]
上述三項原則的法律保障是1947年《教育基本法》。該法中的「教育行政」條款規定:「教育不服從不正當支配,應對全體國民直接負責。教育行政必須基於這一覺悟,其目標是確立、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的各種條件」。(第10條)[68]文部省的中央集權統制、其他中央省的行政干預當屬「不正當支配」,均可「不服從」,從而明文規定了教育行政的「分權」「獨立」原則;「應對全體國民直接負責」,則更進一步體現了「民主」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