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留學生的義務。
2024-10-13 11:27:40
作者: 吳廷璆
公費留學生回國後必須任官(11年內)或償還留學經費(15年內)。1873年3月,文部省公布《學制二編海外留學生規則》,對留學生的派遣、留學經費的支付、留學生的義務等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關於職業教育,《學制》(第29章)中所列「中學」中的工業學校、商業學校、翻譯學校、農業學校,實際上均屬中等職業教育範疇。其中工業學校講授各類工藝知識與技能;商業學校講授有關商業方面的知識,在國內繁華地區設立數所;翻譯學校講授各類外語的翻譯,專門為翻譯人員或為了經商而希望學習外語者設立;農業學校為小學畢業且致力於從事農業者而設。此外,文部省1873年4月公布的《學制二編追加》規定了各類專科學校及外國語學校:外國語學校是專科學校的預備學校,以「掌握外語」為目的,入學資格是小學畢業、年滿14歲者,修業年限為4年,分上、下二等各4級;專科學校指「由外國教師授課的高級學校」,包括法學校、醫學校、理學校、諸藝學校、礦山學校、工業學校、農業學校、商業學校、獸醫學校等,入學資格是小學畢業、或修完外國語學校下等課程的16歲以上者,專科學校畢業者與大學科畢業者一樣,被授予學士稱號。
另外,《學制》中還以「學校」的形式,規定了社會教育的內容。例如,「小學」中的「農村小學」有的是為成年人利用業餘時間學習開設的夜校;「中學」中的「諸民學校」是為已就業的18歲以上男子及15歲以上女子而設,多數是在晚上進行技能學習。
可見,明治政府通過頒布實施「學制布告」及「學制」,確立了近代意義的教育理念、教育行政及學校制度,從而在系統的教育政策體系之下,初步創立了近代教育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