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賠償外交」到「經援外交」的大發展
2024-10-13 11:23:28
作者: 吳廷璆
以戰爭賠償打開外交關係,這是戰後日本與東南亞各國建交的基本邏輯。按照《舊金山條約》第14條規定,日本應向戰爭中受傷害國家賠償。1954年開始,日本相繼與緬甸、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和越南(南越)簽署了《賠償協定》。另外,針對放棄賠償權的寮國和柬埔寨,日本政府則實施了無償經濟援助。
不過,賠償內容非常獨特,它是由日本提供「勞務或產品」。這種戰爭賠償使日本企業敲開了東南亞市場的大門,成為日本與東南亞各國建立經濟聯繫的契機。這也正是岸信介等日本政客們所夢寐以求的,包括後來日元貸款為主的經濟援助在內,「賠償外交」和「經援外交」成為日本對東南亞外交的重要特徵。
日本對緬、菲、印尼及越南的賠償規模總計達到3643億日元,但實際上這些國家幾乎得不到一枚硬通貨,而是只能接受來自日本的產品實物或勞務服務——前者要麼是剛剛起步的日本重化工業產品,要麼就是淘汰的舊設備、車輛、船舶等,但這卻為日本企業打開了東南亞市場;後者包括打撈沉船、清理河道、興建電站、水庫、化肥廠以及各種培訓中心等,也成為日本機械、化肥以及農藥產品開拓市場的渠道,況且它還有助於解決國內勞動過剩。
日本領導人一直重視東南亞市場,岸信介就是典型代表。他一直主張只有東南亞才「能讓(日本)一億人吃上飯」,為此,他不僅重視賠償外交,還提出要進行經濟援助,占領這塊「美蘇兩大陣營力量的真空地帶」。在這些人的強力推動下,誕生了一批以開發海外市場為目標的政府及民間經濟合作機構,日本貿易振興會、阿拉伯石油公司、海外企業技術合作斡旋本部、東南亞開發合作基金、海外技術人員研修協會以及海外經濟合作基金等。
強烈的政府背景,讓這種經援外交染上了濃厚的政治色彩。最典型案例就是1965年《日韓基本條約》,日本以11億美元援助換取了兩國關係正常化。經援外交的目的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利用經援干涉其國內政治,二是利用經援展開政治遊說,三是培植各種政商人脈。
伴隨著日本經濟力量發展以及政府投入的增加,其對東南亞援助也迅速趕超歐美等傳統勢力。1968年日本對東南亞經援規模突破5億美元,僅次於美國位居第二。1976年日本對東南亞實施政府開發援助(ODA)額度攀升至16.9億美元,大大超過第二位美國的13億美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