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授會制度與改革

2024-10-13 11:10:51 作者: 吳廷璆

  作為大學治理政策的目標之一,長期以來日本國立大學一直奉行「教授會自治」模式。原來的《學校教育法》規定:「大學為審議重要事項,必須設立教授會。」在國立大學法人化之前,依據《教育公務員特例法》,學院教授會對院長選聘、教師人事、勤務評定等權限具有重要影響。近年來,伴隨著國立大學治理改革的不斷深入,「教授會的過大權限」經常被指為「諸惡之源」[24]。自民黨日本經濟再生本部在其《大學治理改革的建議》中認為,由於管理層與教授會的職能分擔、決策程序不明確,領導層對校內事務管理權限不明確,導致教授會在預算分配、人事等多方面具有決策權,由此使校長難以真正發揮領導力。然而,教授會並不是事實上的決策機關。為明確作為校長諮詢機關的位置,學校基本法93條應該修改為「作為教育研究相關的校長諮詢機關,大學中設置教授會」。2014年中央教育審議會提出的《關於推動大學治理改革》[25]中,取代「學問自由」「大學自治」等憲法精神和制度,著重強調「構建校長領導下的戰略性大學管理的治理體制」。即引進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通過發揮校長的領導力,要消除作為抵抗勢力的教授會制約。

  2015年,日本修改《學校教育法》,將原來的「大學為審議重要事項必須設置教授會」(93條第一項)修改為「大學設立教授會」(93條第一項),「教授會對校長關於學生入學、畢業、課程修了、學位授予的決定陳述意見。對於除此職位的其他教育研究重要事項,校長在做出決定時必須聽取教授會意見」。副教授及其他職員可以參加教授會。

  國立大學的教授會是指由全體教師組成的全校教授會、學院教授會、研究科教授會、專業教授會等。此外還有教育課程制定委員會、教師人事委員會等按照機能劃分的教授會組織。其中學院教授會影響最大。大學自治的宗旨在於排除公權力對大學的不當干預。對於大學管理範疇中的某些事項,並不意味著必須由學院所有教師參與決策。

  教授會作為由擁有專門知識的教師組成的合議制審議機關,根據學校教育法和國立大學法人法,教授會主要負責審議的重要事項包括:(1)教育課程制定;(2)學生身份審查;(3)授予學位;(4)審查教師研究業績等。在充分考慮教授會意見的基礎上,校長擁有最終決定權。根據2013、2014年《學校法人經營改善政策問卷調查》,在日本的大學中,45.6%的教學計劃等由教授會決策,35.6%的教師人事權由教授會決定。教授會對大學管理層的決策權則影響較小。教授會正在日益成為名副其實的教育研究諮詢機構。


關閉
📢 更多更快連載小說:點擊訪問思兔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