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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絡內容規制的程度依據

2024-10-13 11:10:04 作者: 吳廷璆

  彌爾頓的《論出版自由》和密爾的《論自由》通過對言論自由的有力辯護,奠定了思想市場理論的基礎。「我們永遠不能確信我們所力圖壓制的意見是一個錯誤的意見,即使我們確信它是一個錯誤的意見壓制它仍然是錯誤的。」[15]霍姆斯大法官以司法實踐論證了思想市場理論的現實性。「我們所期望的至善,唯有通過思想的自由交流才比較容易獲得;也就是說,對某種思想是否是真理的最佳檢驗方法,就是將其置於自由競爭的市場上,讓大眾決定是否要接受該思想為一真理。」[16]科斯在《商品市場和思想市場》(《美國經濟評論》1974年第64期)中曾經批判言論市場和商品市場的邏輯不一致性,並抨擊國家對思想自由市場的干預。[17]與之相對,歐文·費斯作為思想市場的現實主義者,則主張國家對思想市場進行積極干預。他以國家對經濟市場進行管制的合理性為前提,強調國家在言論市場可能扮演的積極正面的角色。「國家的功能就是成為一個平衡的反作用力,把因為市場而歪曲了的公共討論給擺正。國家的目的不是去代替市場,也不是去完善市場,而是去補充市場。那些被系統地忽視和輕視的問題應當被提到議事日程上,我們因此能夠聽到那些被壓制了的和沉默了的聲音和觀點。」[18]

  對於資訊時代的網際網路內容,由於媒介市場對人的語言和思想的無限放大與延伸,某些非法或有害的自由表達的網絡泛濫,足以造成失之毫釐而謬以千里的惡果,甚至可能造成我們永遠難以挽回的損失和危害。如果一味放任網絡內容市場的絕對自由,那麼,事實上我們得到的可能只是那些被主流媒體、強勢力量主導的扭曲性結果。因此,應該適當允許國家干預,有時國家干預甚至是必不可少的。

  網際網路時代,人類信息的溝通和傳播雖然已經遠遠超越了國界,但是傳統的民族國家體制下的國界圍牆卻依然那麼堅固。儘管早期的網際網路思想家們試圖通過烏托邦式的幻想衝破國界網絡的藩籬,然而,至今我們仍然難以看到全球統一的規制標準,而只能依據國家自身的發展認知,採取自我認可的治理模式。與發達國家傾向於對網絡內容的軟約束相比,發展中國家則更加強調網絡內容規制的嚴格性。2012年世界電信聯盟杜拜會議,圍繞加強網絡規制問題,美、歐、日等發達國家與中東、俄羅斯、中國等國形成鮮明對立。對於重新修改的《國際電信規則》,美國、英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最終以拒絕簽字形式宣告其無效。據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2012年報告指出,阿拉伯之春之後,在47個被調查國家中,20個國家進一步加強了網際網路規制。

  網際網路內容是否需要規制已經沒有更多的討論價值,關鍵在於如何進行規制。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雖然為我們提供了一些可供參考的素材,但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國情與網絡有害信息的無限制泛濫可能導致的輿論災難,則是一個必須要加以冷靜考量的現實。對於一個尚未建立順暢泄洪渠道的地區來說,突發洪水造成的衝擊和危害可能是毀滅性的。在沒有暢通表達渠道的制度環境下,網絡自由主義可能導致道德秩序的混亂、社會層級結構的撕裂和政權正統性的喪失。而主流媒體的拙劣表現和商業炒作性更會加劇社會危機的到來。

  因此,網絡內容的規製程度與民主化進程呈正相關關係。在全球範圍內,對於那些尚未完全擺脫意識形態、民族認同、宗教情結等因素影響的國家來說,如果不問具體國情而過分強調網絡內容自由,則不僅是不現實的,而且是非常危險的。對於一個民主體制尚未成熟、意見表達機制尚未健全的國度來說,網絡意見濫觴不僅可能導致諸多現實生活風險,而且還可能直接衝擊政府權威。當然,我們也必須看到,這種現實風險具有一定的社會發展正效應,由此可能衍生為矯正公權力良性運行的刺激動因,成為公共機構不斷提高自己的認識能力、執政能力、免疫能力的監督手段,同時也成為打破主流媒體壟斷的必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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