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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道路建設的軌跡與特徵

2024-10-13 11:07:24 作者: 吳廷璆

  戰後,隨著日本經濟的逐漸復甦,公路運輸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截至1955年,客車數量已經達到戰前的9倍。然而此時的日本公路建設速度卻遠不能滿足時代要求。伴隨著高速增長時代的到來,日本主要交通幹道擁擠不堪。道路交通成為嚴重影響貨物運輸和經濟發展的瓶頸。為適應經濟快速發展的客觀要求,1950年,日本制定《國土綜合開發法》。國土綜合開發法從國土的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出發,要求合理配置產業布局,提高社會整體福利。1952年,日本全面修改道路建設相關法律,並制定了《道路建設特別措施法》,擴大收費道路的路線建設。各種收費道路建設和管理由政府和都道府縣負責,其建設資金通過資金運用部特別會計借入,並利用向道路利用者收取的費用來償還各種借款。1953年,日本制定《道路建設資金等臨時措施法》,把汽油稅作為道路建設特定資金,用於道路建設和開發。1954年,日本開始實施第一個道路建設五年計劃。到1957年,各種道路建設投資達到3086億日元。

  1956年,沃特金斯(Ralf J.Watkins)博士調查團考察了名古屋到神戶的道路建設情況,並批評「日本道路之差令人難以相信,作為工業國家,像這樣完全無視道路網建設的國家絕無僅有」[1]。沃特金斯對日本道路建設的尖銳批評,極大地刺激了正處於經濟快速增長時期的日本政府和國民神經。以此為契機,日本政府制定了第二個道路建設五年計劃。4月,設立日本道路公團,全面負責日本國家主要幹線道路建設和管理。其後日本又於1959年、1962年、1970年設立首都高速公路公團、阪神高速公路公團和本洲四國聯絡橋公團,分別負責各相關區域的高速道路建設和運營。1970年,為建設和管理經營地方收費道路,日本制定了地方道路公社法,並相繼成立了地方道路建設公社。由此,日本逐步確立了由國家、都道府縣、地方市町村等共同建設收費道路的建設管理體系。

  

  在日本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全力推動下,原來制定的五年道路建設計劃大都提前完成。1958年開始執行的第2個五年計劃於1960年完成,共投入建設資金5252億日元。截至2002年,日本政府共執行12個道路建設五年計劃。1998年開始執行第12個道路建設五年計劃,其計劃投資規模為78萬億日元。然而,鑑於泡沫經濟崩潰後日趨緊張的公共建設資金現狀,最終道路建設投資額為65萬億日元。但與1958年開始的第2個五年計劃相比,道路建設投資規模擴大了124.84倍。根據日本總務省統計,1958年日本社會總投資為3.08萬億日元,1998年為140.37萬億日元,同期日本社會總資本增長僅為43倍。扣除物價因素,社會總投資增長僅為14.96倍。可見,日本在道路建設方面的投資遠遠大於社會總資本的投入水平。(參見表3-10)

  表3-10 日本道路建設五年計劃實際投資推移(億日元)

  在日本政府大量資金支持下,隨著道路建設計劃的不斷推行,日本交通情況大為改觀。1982年,日本建成高速公路3000公里。1991年,高速道路達到5000公里。到2002年末,日本建成高速公路7278公里,一般國道約5.4萬公里,都道府縣道約13萬公里,市町村道約97萬公里,各種道路合計達到120萬公里。至此,日本全國74%的地區都可以在1個小時內到達。2001年,日本高速公路引入ETC系統和ITS(高速公路交通系統),極大提高了高速公路的利用效率。

  長期的道路建設和發展過程中,日本逐漸形成了一套完備的一般公路和高速公路建設、管理和維護體系。根據《道路法》規定,道路管理機構被賦予較為廣泛的道路管理權,包括路線確定、變更、建設、重建、養護維修、禁止通行、道路占用許可等。高速公路和指定國道由國土交通省管理,未指定部分由都道府縣管理。縣道由各縣管理,市以下公路由市町村管理。根據《道路法》和其他有關法規,上述「道路管理權」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執行,受託單位可以代理執行道路管理機構的部分職能,如公路收費等。《日本道路公團法》規定了道路公團的組織運營、業務範圍、財務會計等執行辦法。《道路建設特別措施法》確立了各種收費道路的收費標準及收費期限、管理費用等公路收費制度。此外《道路建設特別會計法》《國土開發幹線汽車道路建設法》《道路維修法》等相關法律的貫徹和執行,推動了日本道路建設的順利進行和有效管理。

  日本道路公團主要負責全國道路幹線及一般收費道路建設。《日本道路公團法》規定,日本道路公團作為特殊法人,通過對收費道路的建設、改建、維護、修繕等業務,實現有效的綜合經營管理,促進道路建設和交通事業的發展。日本道路公團的主要業務包括:負責收費道路建設、改造、維護、修復及其他管理,並對上述道路進行相關災後重建工作。建設和管理收費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及其他設施,還包括與高速公路相關設施,如長途汽車總站、貨物保管設施、災害後的道路恢復工作,與工程相關的調查、測量、設計、試驗研究等。

  日本道路公團作為公共企業,其組織形式雖然與其他特殊法人相似,但是,日本道路公團是日本最大利用公共資金的特殊法人,其資金全部由政府提供。國家給予免徵法人稅及政府擔保債券等特權。因此,日本道路公團業務活動的基本目標、經營目標、經營範圍、發展計劃、預算、資金計劃、收費標準等都必須受到國會或政府監督和管理。根據《日本道路公團法》,日本道路公團設總裁和監事由建設大臣任命,副總裁和理事可由總裁任命,但必須經建設大臣認可。公團管理人員和職員屬於公務員性質,監事代表政府監督公團的業務,認為有必要時,則向總裁或建設大臣提出意見。

  日本道路公團按照事業年度編制財務計劃。每年的業務計劃、資金計劃及預算編制好後,在財政年度執行前必須得到建設大臣的批准,每年7月31日前必須完成決算。公團的當年贏利首先用於彌補上一年虧損。在存在剩餘贏利時,作為儲備金。經建設大臣批准後,公團可以進行長期或短期借款,或者發行道路債券,短期債券必須一年返還。公團每年度制定長期債務和道路債券的償還計劃,並由建設大臣批准。當經營資金不足以償還貸款時,經建設大臣批准,可以調整借款期限,但必須在一年內償還。政府可以向公團發放長期或短期貸款,也可認購道路債券。按照有關法律,政府對道路債券給予擔保。以2000年為例,日本道路公團收入19277億日元,其中收費19143億日元,占業務收入的99.3%。總支出9445億日元,包括管理費3689億日元,利息5756億日元,餘下的9293億日元作為償還基金還貸和還債。當年的年度負債率為65%。在預算範圍內,政府對公團的災害修復工程給予補助。公團要接受建設大臣的監督,必要時建設大臣可發布業務監督的相關命令,並有權要求公團報告其業務和財產狀況,有權對帳目、資產等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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