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資訊時代的NTT重組

2024-10-13 11:06:59 作者: 吳廷璆

  民營化後確立的NTT經營模式和電信產業組織結構,不過是各利益集團之間相互妥協的產物。中曾根內閣領導下的民營化改革,雖然實現了日本電信電話公社的民營化,但並沒有完全執行臨調的「分割民營化」方案。民營化後的NTT,繼承了日本電信電話公社的全部財產和設備,擁有全部通信幹線、本地固定電話網絡、強大研究隊伍和技術力量。NTT作為唯一一個綜合電信運營商,其經營範圍橫跨固定、移動、衛星、網絡等多個服務領域,但不得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由於NTT控制著基礎電信線路設備和本地通話市場,所有電信運營商必須通過接入NTT電話網絡,才能最終實現自己提供的日常電信服務。與新進入電信市場的電信運營商比較,NTT是名副其實的市場大佬。

  按照郵政省的市場細分化指導精神,所有新興電信企業都必須按照單一經營領域分別進入。因此,勢單力薄的NCC(新興電信運營商)難以與NTT開展實質上的市場競爭。在現實的市場競爭中,NCC往往處處受到NTT的制約。因此,他們強烈要求繼續深化民營化改革,分割NTT。在「管理下的競爭」規制體系下,日本政府特別是郵政省一方面採取傳統的護送船隊方式對NCC加以保護和扶持,一方面則積極推動NTT的分割運動。因此,繼續深化日本電信改革,分割NTT,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成為民營化後日本政府的重要課題。

  

  1985年的電電公社民營化改革,被稱為日本的「第一次信息通信產業革命」。《電信事業法》和《日本電信電話股份公司法》,確定了日本電信產業組織的基本框架。民營化以後,日本政府批准三家國內長途運營商、三家國際電信運營商、兩家衛星通信運營商、兩家移動通信運營商和數家經營本地業務的公司進入第一類電信產業領域。到1990年,包括NTT在內,全日本第一類電信運營商達到59家。截至1995年2月,共有97家新興運營商(New Common Carriers,簡稱NCC)進入第一種電信企業領域。此後,日本政府進一步放寬進入渠道,特別是隨著移動通信和網際網路的迅猛發展,除了本地固定電信市場仍然由NTT獨家壟斷之外,在其他電信服務市場上,逐漸形成了三家或三家以上電信運營商相互競爭的市場格局。通信自由化和民營化改革,促進了日本電信市場的發展,電信服務價格顯著下降,電信服務內容日益多樣化,服務質量和水平都得到相應提高。

  進入90年代以後,隨著電子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等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和普及,電話網、電子計算機網、有線電視網開始三網融合,傳統電信產業中占據主體的語音服務逐漸被語音、圖像、數據相結合的信息服務代替。1985年日本電信電話公社民營化以後,圍繞完全民營化和改革NTT的問題,日本各界繼續進行了長期的論爭。1996年,美國新電信法公布,WTO關於基礎電信協議談判也接近尾聲,全球通信自由化的潮流勢不可擋。在美國,曾經在1984年被分割的貝爾地域公司又重新開始了合併活動,BT和MCI等跨國企業開始探討業務協助和醞釀合併,AT&T、沃達豐、法國電信、德國電信等分別提出自己的國際競爭戰略。在郵政省和NTT進行長期分割與否爭吵的過程中,國際電信巨鱷展開了全球規模的電信兼併和重組。迫於國際電信市場的嚴峻形勢,日本政府及企業界產生了極大的危機感,並開始積極行動。1996年10月,橋本首相指示,必須儘快解決NTT問題。在日本政府的積極推動下,郵政省與NTT組成聯絡會議,專門研究NTT重組問題。1996年12月6日,關於NTT的重組問題,郵政省與NTT最終達成協議。[7]

  根據協議,NTT作為純粹控股公司,下設長途通信公司和兩個地域通信公司。長途公司經營跨縣通信業務,作為民間公司,可以從事國際通信。地域公司主要從事縣內通信業務,作為特殊公司,負有該地域內確保普遍服務的義務。關於地域通信營業範圍,東日本電信電話股份公司包括北海道、東北、關東、東京和信越;西日本電信電話股份公司包括東海、北陸、關西、中國、四國、九州和沖繩。長途公司和地域公司應確保公正有效競爭之條件。控股公司持有地域公司的全部股份,同時作為特殊公司,負責推進基礎研究開發。此外控股公司保有長途公司全部股票。在研究開發方面,對於基礎性研究開發,由控股公司全面負責;長途公司、地域公司也可以進行與事業緊密相連的應用性研究開發。NTT應該瞄準國際通信開發,積極致力於海外通信事業的進入與投資,建成適應國際化信息流通需要的跨國企業。

  為順利實施重組,郵政省進行了廣泛的調查、諮詢和徵求意見活動,並負責起草了相關法律草案。經過政府和執政黨內協調,1997年6月,日本國會通過電信事業法、NTT法、KDD法等修正案,由此,長達15年的NTT分割之爭暫時告一段落。6月20日,日本政府正式公布了修改後的相關法律。法律規定,該法自頒布之日起,在不超過二年六個月的時間內予以實施。據此,1999年,NTT最終實行了分割重組。

  對於NTT以外的電信運營商來說,形式上的分割並沒有解決NTT集團之間的內部補助。在東、西NTT地域公司的電話費用通知單中,同時附加著NTT通信公司的通話費用。KDDI社長奧山雄材認為,「此次重組,經過15年的討論,雖然暫時以東、西地域公司和長途公司形式進行了分割分離,但控股公司通過事實上的集團一體化運營,使NTT的市場支配能力反而有所增強,整備公正競爭條件的目的並沒有實現」。在控股公司下,「NTT通信公司的人均利潤率高居榜首,難以形成公正的競爭條件,因此,應該實行營業、資本、人事等徹底分離和完全分離」。[8]

  以NTT分割重組為標誌的日本「第二次信息通信革命」,雖然實現了對NTT的分割分離,但是,形式上的分割並沒有改變日本現存的不合理電信產業組織結構,而且有悖於資訊時代產業融合的發展趨向。從形式上看,分割NTT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新興電信運營商和郵政省長期以來強烈要求分割NTT的夙願。然而,從分割形式和內容角度看,NTT重組一方面暫時平息了長達十五年的分割爭論,同時藉助實施基礎電信服務、普遍服務等公共性職能問題,確保了地域公司的穩定經營。通過分割,NTT既保證了集團公司存在的經營優勢,又賦予了NTT DoCoMo、NTT通信公司等極大的靈活性。然而,重組未能充分考慮資訊時代產業融合發展和無縫電信服務的發展趨向,將從事長途和國際業務的NTT通信公司從母公司中分離,一定程度上重複了美國已經放棄的1984年分割AT&T的老路,勢必人為阻礙無縫服務和增加經營成本。在日本「第二次信息通信革命」中,郵政省僅僅得到了一個分割之「名」,而NTT則得到了控股公司下繼續維持集團經營之「實」。[9]在2001年的中央省廳改革中,在分割重組問題上一直受到打壓的郵政省也被併入了總務省。其後,郵政省出身的電信政策官員仍然一直關注著NTT組織形式的變革問題,並不斷提出和推動NTT相關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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