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金融體制改革

2024-10-13 11:05:29 作者: 吳廷璆

  1986年,英國柴契爾政府以修改證券制度為重點,推行了俗稱「大爆炸」的金融改革。1996年橋本龍太郎上台後,也效仿英國推行了「日本版金融大爆炸」。這一改革至2002年基本結束,由此日本的金融體制發生了重大變革。

  戰後日本的金融規制主要表現在對資金准入的規制、對證券市場的規制和對金融機構分業經營的規制三個方面。[30]至1993年,已先後實行了外匯兌換自由、緩和公司發行債券限制、自由利率、允許證券公司銷售國債等制度改革,但分業限制、禁止混業或兼業的制度尚未從根本上打破,嚴厲的金融市場准入限制依舊,金融商品開發落後,無法滿足資訊時代消費者的多樣化、簡捷化要求。1996年11月,橋本第二次組閣後推行雄心勃勃的六大改革計劃,金融改革是重點之一。橋本在金融改革諮詢書中指出,改革的目的是「使我國的金融市場成為與紐約、倫敦並駕齊驅的國際金融市場」,「為此,不僅要按照市場原理使金融行政朝著透明的方向轉變,而且必須對市場本身進行結構改革」。橋本提出的改革三原則是:其一,通過市場准入、商品和價格的自由化,建立按市場原理運行的自由的市場(Free);其二,制定明確、公開的規則,保護投資者,建立透明而值得信賴的市場(Fair);其三,完備適應全球化的法律制度、會計制度和監督體制,建立國際上最先進的市場。[31]

  橋本的改革方案出台後,外匯審議會、金融制度調查會、證券交易審議會、保險審議會等各種政府諮詢機構分頭行動,研究各領域的改革實施方案,並於1997年6月匯總成報告書。以此為根據,政府制定了實施改革的有關法案,並在1998年獲得國會通過。

  經過1996年以來的金融體制改革,日本的金融制度發生了以下變化。1998年4月修改外匯法後,普通銀行已可以辦理個人外匯儲蓄業務。同年11月修改證券法,允許成立網上交易證券公司。1993年允許銀行、證券、信託以子公司方式混業經營時對其經營領域尚有嚴格限制,比如銀行的窗口銷售限於住宅貸款及生命保險,改革後原則上已取消分業限制,2000年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已可以辦理生命保險、個人養老保險業務。以1999年批准瑞穗集團成立為開端,解除了戰後以來一直實行的金融持股公司限制。2003年起允許開展證券中介業務,銀行及便利店均可辦理股票預購業務。此外,銀行法修改後,跨行代理業務禁令也被取消。

  改革給日本金融業帶來的變化是多方面的。

  第一,金融行政的變化。截至1998年6月,大藏省是金融管理和監督的主管行政部門。1998年6月,成立由總理府管轄的金融監督廳,大藏省民間金融業務檢查與監督的管理業務移交該廳,證券交易等監督委員會也劃歸總理府領導,大藏省下的金融管理機構只保留了金融企劃局,負責金融制度的調查與修改。2001年1月省廳機構大改革後,大藏省更名財務省,金融企劃局被取消,金融管理業務全部移交給金融廳。由此,金融行政被直接置於首相的領導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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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金融組織的變化。金融改革引起的金融業併購和重組,改寫了戰後形成的日本金融地圖。由於制度改革和清理不良債權是同時進行的,金融機構在進行整頓的過程中,普遍增強了風險意識和提高自有資本構成的緊迫性,一些經營績效較差的金融機構不得不尋求合作夥伴,走合併或被兼併的道路。金融持股公司禁令的解除,則為金融機構的重組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結果,世紀之交日本金融組織的變動令人眼花繚亂,2002年3月朝日銀行加入大和銀團後,城市銀行的大合併、大重組基本完成,形成了三菱東京、三井住友、UFJ(日本聯合)、瑞穗和里索納等「四大加一小」五個銀團,各銀團開展的綜合業務中,包羅了儲蓄、貸款、信託、投資、證券等內容。2005年10月,由於UFJ加入三菱東京銀團,又使日本的銀行資本更加集中,形成了「三大一小」的新格局。與此同時,保險業的重組也在進行,2004年1月,明治生命和安田生命兩大保險公司合併,成立明治安田生命保險相互公司。

  第三,制度改革促進了市場競爭和活力,金融服務走向多樣化。以往,一個企業從成立到上市需要20年以上時間,但是隨著制度上的規制放寬,IT部門等一批風險創新型企業獲准上市並迅速發展。與此同時,與大批金融機構的破產相對照,一批新的金融機構卻應運而生,其中最搶眼的當屬電子銀行。例如,2000年10月,三井住友銀行和某連鎖便利店公司共同出資,成立了日本網上銀行。該銀行原則上不設窗口服務的營業部,而是利用網際網路、電話以及便利店、郵儲銀行等設施為顧客服務,由於具有存款利息高,手續費便宜、利用方便等優點,已經開拓出自己的市場。面向市場化的金融體制改革通過加劇競爭,提高了金融服務效率,豐富了金融商品的品種,給消費者帶來了實惠,同時也加大了市場風險,「活力門」事件就是在這種政策環境下發生的。因此,對金融改革成效的評價,還需要以長期、綜合的觀點進行耐心觀察。

  注釋

  [1]曾國安:《管制、政府管制與經濟管制》,《經濟評論》2004年第1期。

  [2]於雷:《市場規製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頁。

  [3]施蒂格勒著,潘振民譯:《產業組織與政府管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10頁。

  [4]讓·雅克·拉豐、讓·梯若爾著,石磊、王永欽譯:《政府採購與規制中的激勵理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頁。

  [5]Alfred E.Kahn.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 ,The MIT Press.1988.

  [6]Mitnick.B.M.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egulatio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0.

  [7]Philip Selznick.Focusing organizational research on regulation.In R.Noll(ed.),Regulatory Policy and the Social Scienc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Berkeley.1985.

  [8]史蒂芬·布雷耶爾(Stephen Breyer)、保羅·W·麥卡沃伊(Paul W.MacAvoy):「管制與放鬆管制」,參見《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第四卷,中譯本,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年,第136頁。

  [9]植草益著,朱紹文等譯:《微觀規制經濟學》,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第19頁。

  [10]餘暉:《政府與企業:從宏觀管理到微觀管理》,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頁。

  [11]於立、肖興志:《規制理論發展綜述》,載《財經問題研究》2001年第1期。

  [12]王俊豪:《管制經濟學在中國的發展前景》,載《光明日報》2007年8月13日。

  [13]王俊豪:《政府規制經濟學導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1頁。

  [14]謝地:《政府規制經濟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頁。

  [15]陳富良:《企業行為與政府規制》,上海三聯書店2001年,第5頁。

  [16]史普博:《管制與市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頁。

  [17]史普博:《管制與市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5頁。

  [18]史普博:《管制與市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7頁。

  [19]維斯庫斯等著,陳甬軍譯:《反壟斷與管制經濟學》,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第176頁。

  [20]於立:《規制經濟學學科定位中的幾個問題》,《產業經濟研究》2004年第4期。

  [21]植草益著,朱紹文等譯:《微觀規制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

  [22]安東尼·奧格斯(Anthony I.ogus):《規制:法律形式與經濟學理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

  [23]劉莘:《公共利益概念辨》,中評網,2004年7月9日。

  [24]戴維·M·紐伯里著,何玉梅譯:《網絡型產業的重組與規制》,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02年,第4頁。

  [25]史普博:《管制與市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85頁。

  [26]史普博:《管制與市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6頁。

  [27]総務省『規制緩和と推進現狀』大蔵省印刷局、1996年、第23頁。

  [28]同上、第28—29頁。

  [29]橋本壽朗、長谷川信、宮島英昭『現代日本経済濟』有斐閣、2006年、第405頁。

  [30]橋本壽朗、長谷川信、宮島英昭『現代日本経済濟』有斐閣、2006年、第405頁。

  [31]三橋規弘等『日本経済入門』日本経済新聞社、2006年、第2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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