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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戰後改革後期的不徹底性不足以改變戰後改革的性質

2024-10-13 11:04:20 作者: 吳廷璆

  由於美國對日占領政策的轉變,戰後改革後期的改革措施的確呈現了明顯的不徹底性,而且這種不徹底性為戰後日本的政治走向帶來了嚴重的負面效應。然而,這種不徹底性是否必然改變戰後改革的性質呢?這裡需要明確的是,即使是真正「徹底性」的戰後改革,也無非是一場資產階級的民主主義革命,而不可能由美國占領軍或日本政府去進行一場社會主義性質的改革或革命。全面審視日本戰後改革,特別是財產稅政策,對於幾乎全部剝奪了日本天皇貴族統治階級的特權、土地、財產,並制定和頒布了民主憲法的戰後改革,如果都不能稱其為資產階級的民主主義「革命」,那麼世界歷史上似乎很難找到更合適的對象了。

  戰後改革存在著不徹底性,並不等於戰後改革一定是對戰前日本政治、經濟制度的部分調整或枝節改良。戰後改革是否具有「革命」性質,關鍵不在於「革命」或「改革」一詞本身的稱謂,而在於戰後改革本身的主要內容。從戰前到戰後,日本政治、經濟制度所發生的不是量變,而是質變。當戰後改革,特別是激進的財產稅政策的實施和民主憲法的頒行,已經足以從根本上顛覆戰前的上層建築、階級結構和經濟基礎,我們很難再用「改革」(改良)來對其進行定性,而必須承認它的「革命」性。事實上,經過戰後改革,被顛覆的絕不僅僅是簡單的「日本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內的封建因素」,而是天皇製法西斯主義和封建軍國主義的經濟基礎。

  戰前日本的壟斷財閥與軍國主義相結合,雖然帶來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但壟斷財閥本身畢竟是一種財產占有關係和經營管理方式層次的問題。戰後改革時期的解散財閥主要是強迫財閥家族成員交出手中的股票,放棄企業的經營控制權,而不是沒收股票。如果日本政府僅僅採取合理贖買的形式,那麼財閥家族在放棄控制權的同時,仍然會擁有巨額的社會財富。事實上,在解散財閥的過程中,由於實施了激進的財產稅法,財閥家族首先喪失了企業的所有權,之後才喪失了企業的經營權、控制權。因此,戰後改革後期在解散財閥和反壟斷法實施過程中的不徹底性並不足以改變戰後改革的性質。

  當然,我們也應該充分正視戰後改革不徹底性帶來的社會危害。正是由於美國對日政策轉變,日本戰後改革未能觸及日本的官僚體制、金融體系,未能徹底清算法西斯分子,這為戰後日本右翼思想的回潮,右翼勢力的沉渣泛起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自由的空氣。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制度改革具有其天然的局限性,任何制度改革或革命都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戰後日本的民主改革與和平憲法頒布,雖然能夠從根本上摧毀天皇專制主義的上層建築,但不能徹底清理過去遺存的思想餘孽。解散財閥,沒收大地主、大資本家的財產,雖然能夠瓦解封建軍國主義的經濟基礎,但卻不能消除潛藏在日本社會深層的文化根基。因此,我們沒有理由因為戰後改革的局限性和不徹底性而否認其革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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