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農地改革的影響

2024-10-13 11:04:11 作者: 吳廷璆

  日本農地改革被麥克阿瑟稱為「歷史上最成功的改革」。即使是麥克阿瑟的反對者,也承認日本農地改革的巨大成就[37]。通過農地改革,不僅使日本農村的貧富差距急劇縮小,而且還打破了戰前日本農村長期存在的各種傳統陋習和封建制度。

  與財產稅、解散財閥等不同,農地改革是由日本政府積極推動的一項改革,其根本目的在於消除戰後日益嚴峻的糧食危機和社會不穩定因素。農林大臣松村謙三曾經以主張「完全自耕農主義」而聞名日本,他認為如果不能改革土地制度,穩定農業基礎,「不要說糧食增產,即使是思想上、文化上,都恐怕要處於不穩定狀態」[38]。在其擔任農林大臣以後,開始全面推動自耕農改造路線。1945年10月13日,松村謙三向內閣提出了農地改革綱要。日本政府對松村方案進行修改,將農地所有限度從3町步提高到5町步[39]。12月29日,日本第89屆臨時帝國議會通過了「農地調整法修正法律案」。

  然而,GHQ未能認可日本政府提出的農地改革方案,結果第一次農地改革宣告失敗。其後,對日理事會開始研究農地改革計劃,並分別審議了蘇聯代表案和大英國協代表案,經過多次討論,對日理事會最終採納了大英國協代表案。6月末,GHQ以口頭「勸告」形式向日本政府發出了第二次農地改革的指令。

  根據GHQ的指令,經第90次帝國議會通過,10月21日,日本政府公布了《自耕農創設特別措施法》。第二次改革方案大大降低了地主擁有土地的限度,要求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地,在村地主超過1町步(北海道4町步)以上的出租土地,全部由市町村農地委員會予以強制收購。

  與農地改革並行,日本政府開始在農村徵收財產稅。第二次農地改革中的農地收購計劃制定日為1947年3月31日,而財產稅交付期限為3月15日。由於兩者幾乎同時進行,因此,在日本各地就出現了競相交付的問題。根據農地改革規定,考慮到可能被強行收購等情況,許多地主選擇用土地來交付財產稅。根據農地改革方案,即使不以實物形式交付財產稅而繼續持有,當其土地以公定價格收購時,地主最後也只能獲得禁止轉讓的票據(農地證券)。由於一些受佃農影響較大的農地委員會存在故意壓低土地價格的傾向,因此,市町村農地委員會制定的收購價格往往低於各地評估的財產稅價格。此外,由於農地價格採取固定化徵收模式,而其他財產則可能隨著通貨膨脹出現價值增值,因此,一些地主也願意選擇以農地形式交付財產稅,藉此可以保留其他財產。1950年7月2日,通過農地改革獲得的土地總面積為175.7萬町步,為全國土地的90.5%,其中以財產稅形式交付的土地為17.6萬町步,占9.1%,其他9000町步占0.4%。[40]

  與解散財閥相類似,正是由於財產稅的實施在前,後面的農地改革才得以順利推動。對於地主階級來說,不管是被迫交付財產稅,還是通過農地改革形式分割所有土地,他們都無法再繼續擁有大規模的土地所有權,而區別只在於交付形式和方法。因此,可以說,財產稅的實施,對於農地改革的順利推進,具有直接而明顯的促進作用。而伴隨著農地改革的逐步推進,曾經長期依靠土地來維持奢靡生活的大地主、大豪農階級,不得不交出其手中的山林、宅地、證券等財產,從而失去了在農村作為統治階級的經濟基礎,這對於從根本上改變日本農村的傳統經濟結構和社會秩序具有革命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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