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產稅法頒行的歷史背景

2024-10-13 11:03:30 作者: 吳廷璆

  財產稅作為調解個人收入分配關係和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已為許多國家所採納。但是,由於各國客觀經濟條件、政治環境和歷史文化等具體國情差異,財產稅的開徵時間、條件、稅種、稅率、徵收方法和課徵對象等存在較大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我國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改造,確立了近乎平均主義的分配體制。改革開放以後,在「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鼓勵下,我國經濟實力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與此同時,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貧富分化嚴重,社會矛盾加劇,不穩定因素日趨增多。因此,作為建立社會穩定機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重新調整社會財產分配製度,適時引入財產稅,已成為直接關係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之一。

  戰後初期,在美國占領軍的主導下,由日本政府實行的財產稅制度,不僅通過25%—90%的一次性財產稅、100%的一次性戰時債務補償稅,直接剝奪了從天皇、貴族到大財閥、大地主的絕大部分財產,而且還通過20%—75%的個人所得稅、20%—90%的繼承稅等調整了過分懸殊的個人收入分配模式,確立了戰後財產收入再分配的制度框架,奠定了日本「一億中流」社會的經濟基礎,為戰後日本經濟高速增長和政治穩定創造了有力的制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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