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農」及「農業」的定義
2024-10-13 10:58:58
作者: 吳廷璆
從文字意義上講,「農」本為「農」或「辳」,「曲」從「臼」。《說文解字》中言「古掘地為臼」;「『辰』為振也,三月,陽氣動,雷電振,民農時也」。甲骨文的農字,狀似一人手持工具在山林、草地耕作;而金文的農字,則由「田」和表示手持農具的「辰」字組合而成,以示耕作;《說文》中對「農」的解釋亦為「耕也,種也」;可見「農」字原為耕種之意。《周禮》中有「以九職任萬民。一曰三農生九榖。註,三農:山農、澤農、平地農也」;《左傳》中有「其庶人力於農穡。註,種曰農,斂為穡」;《前漢食貨志》中亦有「闢土植榖曰農。炎帝教民植榖,故號神農氏,謂神其農業也。又萬山氏有子曰農,能植百榖,後世因名耕甿為農」。上述古書中的記載均可以說明,農為耕種之術;並且耕耘之地可為山地、澤地或平地;耕種之物原為穀物,即所謂「闢土植榖」。值得注意的是,農字本身的意思中並不包含飼養動物——即「畜牧」的意思。新渡戶對此的解釋是「人類大多是經歷了放牧時代之後才開始進入耕種時代,因此農,即『耕種』與『畜牧』是並列的,是不能夠相互包含的行為」[2];依次類推當然森林、水產業同樣不應該包含在農的範疇之內。
與新渡戶試圖通過農字本身的意思探討其範疇的觀點不同,河上肇則試圖通過農行為的目的探討其所包含的內容。河上認為農行為是經濟行為的一種,而經濟行為的目的可以分為獲取(交換及強取)和生產兩種;並且以生產為目的的經濟行為又可以分為占有(自然物的占有如狩獵、漁撈等,非自然物的占有如拾取等)、製造與培育三種;農行為則屬於生產行為中的後者,即培育行為;進而指出農行為應該是「培育木材以外的植物性及動物性原料的經濟行為」[3]。可見河上認為農行為不僅是培育植物(不包括林業)的行為,同時還包括飼養動物的行為在內。這也印證了新渡戶在《農業本論》開篇中「農之範疇,眾說紛紜,今尚未歸一論」的論述。[4]
在對「農業」這一概念進行界定的問題上,新渡戶與河上同樣存在一定的分歧。首先新渡戶指出關於農業概念的界定方法主要可以歸納為三種:(1)以食物供給為主要著眼點將農業界定為「供給食物的生產部門」;(2)以生產方式為主要著眼點將農業界定為「利用土地生產物資的生產部門」;(3)以營利目的為主要著眼點將農業界定為「以營利為目的的農行為」。進而新渡戶指出,大凡學者對概念進行定義之時,必將從該概念的類別與特性入手,農業亦應如此,其類別應為第一種,特性則應為第二、三種,三者交叉綜合則可知「農業」應該被界定為「利用土地生產食物並能夠營利的產業」。可見新渡戶對農業的界定與其對農的解釋同樣,並不包含畜牧業等非耕種行為。
河上則指出,當「與農行為相關的所有經濟行為[5]統一為一個經濟體」[6]之時,即可被稱為「農業」。河上認為,雖然「農」所包含的範疇眾說紛紜,但並非所有農行為均可納入農業的範疇之內,其行為及其附屬行為必須能夠在一定的秩序之下形成統一的經濟體。因此農業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以培育農產品為主要內容;(2)該農產品培育具有經濟目的;(3)有與其成為一體的附屬經濟行為。可見河上將農業定義為以生產農產品為主要內容,具有經濟目的,並與其附屬經濟行為形成統一經濟體的生產部門。河上對農業的界定包括了除林業外的帶有經濟目的的植物耕種及動物培育行為;換言之與新渡戶不同的是,河上對農業的界定範圍更加寬泛,包括了畜牧業(以及水產養殖)的內容。
日本近代以來,在「農」及「農業」的概念界定問題上出現了多種不同的觀點,其代表性分歧主要體現在上述新渡戶與河上的兩種界定方式之中。究其原因主要在於:(1)無論是新渡戶還是河上的概念界定中,均忽視了農行為或農業的主體,即農業從事者這一主要因素;(2)近代以來日本農業開始出現結構性變化,即被傳統耕種農業獨占的農業經濟體制開始出現「多元化」徵兆,僅重視農業從事者傳統的「農行為」,而忽略其他經濟行為的界定方法,逐漸無法從整體上詮釋農業的具體狀況。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農業現代化發展使其範疇更為寬泛,不僅包括傳統耕種農業,同時包括現代種植業(諸如無土農業、花卉種植等)以及畜牧業、乳業等內容。
現在日本農林水產省(以下簡稱「農水省」)對農業的界定為「種植農作物及飼養家畜的生產活動,是生產食物及生活必需品的重要產業」[7]。該界定更接近於河上的農業定義,即將林業之外的種植業及畜牧業(包括家禽類的飼養)歸納到農業的範疇之中;不同的是將水產養殖業從農業中分離,與漁業(捕魚業)一起另置為水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