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俄領土糾紛問題爭論的焦點
2024-10-13 10:44:17
作者: 吳廷璆
所謂日俄領土糾紛問題,在日本方面被稱為「北方領土」問題,是因該領土位於日本國北部而得名。在1955—1956年兩國邦交正常化交涉過程中,日本提出要求解決的領土範圍為,曾經統治過的庫頁島(俄稱薩哈林島)南部及包括北方四島在內整個千島群島(俄稱項鍊島)歸屬問題,其中北方四島(俄稱南千島),即齒舞群島、色丹島、國後島、擇捉島「從來沒有被外國統治」,為日本「固有領土」,所以應該首先無條件歸還,其他領土問題應該由日本與包括蘇聯在內的有關同盟國共同協商決定歸屬問題。[3]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蘇(俄)兩國第一次就領土問題爭論是在1955年6月至1956年10月期間,兩國恢復關係正常化的交涉過程中,雙方爭論內容基本形成了此後不斷爭論焦點問題。1991年10月,經兩國政府共同協商後,將這些爭論問題進行歸納整理,並以兩國外交部名義共同發表。
日本方面的立場與主張。[4]
日本方面認為,國後島、擇捉島、色丹島、齒舞群島,根據1855年最初的《日俄條約》規定為日本領土,不屬於日本以外的任何國家,主張1945年被蘇聯「非法占領」。1941年8月14日美英簽訂《大西洋憲章》,後來蘇聯也參加,但是蘇聯違反其「領土不擴大原則」,同樣也違反了1943年《開羅宣言》。
規定向蘇聯引渡千島群島,是1945年2月11日美蘇英三國簽訂的《雅爾達協定》有關遠東問題條款,日本方面認為自己沒有參加這份秘密協定,1945年9月2日簽訂投降書時也不知道該協定,所以對自己沒有約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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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違反1941年4月13日《日蘇中立條約》,蘇聯1945年4月5日通告廢除該中立條約,1945年8月9日對日宣戰,這期間該條約是有效的。
日本方面認為,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中,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的權利、權利根據、請求權,但是蘇聯沒有在該條約上簽字,所以蘇聯沒有權利引用該條約。從歷史上19世紀劃定邊境的日俄條約分析看,國後島、擇捉島、色丹島、齒舞群島不屬於《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中日本放棄的「千島群島」地理範圍之內,其應該從得撫島到堪察加半島。
日本方面認為,1956年9月29日蘇聯第一副外長葛羅米柯與日本全權代表松本俊一交換的信件中,蘇聯同意與日本恢復邦交正常化後,繼續就包括領土問題在內的締結和平條約進行交涉,即主張色丹島及齒舞群島,根據1956年10月19日《日蘇聯合宣言》「解決完畢」,蘇聯同意就國後島、擇捉島與日本舉行談判。
蘇聯方面的立場與主張。[5]
蘇聯方面認為,1904年日本背信棄義進攻俄國,1905年《朴次茅斯條約》奪取了庫頁島南部,日本失去了包括1855年條約在內的引用以前條約的權利。
有關1945年《雅爾達協定》是符合國際法基準的,主張日本應該無條件接受。日本在1945年9月2日簽訂投降書,這點就證明接受了包括《雅爾達協定》在內的聯合國家達成的所有條約。聯合國家根據《雅爾達協定》把千島群島引渡給蘇聯,與1941年《大西洋憲章》、1943年《開羅宣言》並不矛盾。在這些憲章、宣言中規定「聯合國家不謀求獲得領土及其他方面」或「不支持任何擴大領土的觀點」,聯合國家向蘇聯引渡千島群島被認為是歷史的正當行為,《雅爾達協定》給予法律上的承認。
舉例說明,日本有組織、有目標的破壞1941年《日蘇中立條約》。如在偽滿國準備對蘇聯戰爭;援助德國與蘇聯戰爭;向德國提供有關蘇聯政治、經濟、軍事情報;日本軍艦襲擊蘇聯商船;開槍、開炮、逮捕、破壞、封鎖蘇聯船隻通過日本附近海峽。這些行動都說明日本方面違反了《日蘇中立條約》,所以蘇聯不遵守《日蘇中立條約》義務是有根據的。
1948年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日本(與蘇聯)締結中立條約不是誠實的,日本認為與德國關係更有益,容易實行對蘇聯進攻計劃才簽訂中立條約。
有關《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蘇聯不在條約上簽字,並不能夠減弱日本按照條約規定放棄對千島群島的權利、權利根據、請求權的事實。主張這個事實符合國際法,具有絕對性,涉及《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以外的國家。
日本方面主張「四島」不屬於千島群島範圍之內,蘇聯方面認為有關決定千島群島歸屬的諸文件(《雅爾達協定》《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等),沒有這種劃分的根據,所以不能接受。
日本方面有關葛羅米柯與松本俊一通信的解釋,蘇聯方面表示不能接受。蘇聯主張這些書信,是在雙方決定聯合宣言中不涉及領土問題的狀態下出現的,強調簽訂聯合宣言後討論。但是日本方面再次要求把領土問題寫入聯合宣言,結果蘇聯方面同意將齒舞群島及色丹島引渡給日本的記述寫入聯合宣言中,這是蘇聯方面為準備締結和平條約,被認為是最終的立場。1956年蘇聯並不承認日本要求返還齒舞群島及色丹島有正當根據,在戰勝國與戰敗國之間的歷史上從來沒有這種先例。蘇聯強調自己的行為是為加強與鄰國的友好關係考慮,是例外滿足日本方面立場的行為。
日俄兩國爭論焦點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蘇聯占領上述領土是否有法律依據問題。蘇聯方面主張,根據《雅爾達協定》《波茨坦公報》《開羅宣言》《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規定,蘇聯有法律依據獲得上述領土。如《雅爾達協定》規定:「三大國首腦已決定擊潰日本後應毫無疑問地滿足蘇聯這些要求」,「庫頁島南部及其周邊島嶼歸還蘇聯」,「千島群島應該移交蘇聯」。[6]如《波茨坦公報》規定:「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7]如《開羅宣言》規定:「日本也將被驅逐其以暴力或貪慾所攫取的所有土地」。[8]如《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規定:「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及由於1905年朴次茅斯條約所獲得主權的庫頁島一部分及其附近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請求權。」[9]
日本方面主張,《波茨坦公報》與《開羅宣言》都未規定將日本部分領土劃歸於對日作戰的某個國家。戰後領土主權變更要在媾和條約中加以規定,這是國際慣例。根據《雅爾達協定》規定把有爭議的領土歸屬蘇聯,但是日本不是《雅爾達協定》的當事國,所以不接受這個規定。在戰後涉及日本領土問題的唯一國際條約是《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但是該條約沒有決定日本宣布放棄的領土最終歸屬某個國家。另外蘇聯不是《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的簽字國,從而對蘇聯放棄與否以及放棄地區歸屬誰,日本尚有充分的發言權。該條約不能作為蘇聯主張有關領土問題的法律依據。
第二,日本方面主張蘇聯非法占領「北方四島」。日本認為「北方四島」不屬於自己在《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中宣布放棄的千島群島地理範圍內。日本主張根據1855年2月7日簽訂《日俄友好條約》規定:「以擇捉島與得撫島之間為日俄兩國邊界,擇捉島屬於日本,得撫島及其以北千島群島屬於俄國。」[10]1875年5月7日簽訂了《庫頁島·千島群島交換條約》,規定:[11]「一、大日本國天皇陛下,至其後嗣,將現今所領庫頁島一部分之權利及屬於君主之一切權利讓與全俄羅斯國皇帝陛下。自今而後,全庫頁島悉屬俄羅斯帝國,以拉彼魯茲海峽為兩國境界。二、全俄羅斯國皇帝陛下,至其後嗣,作為取得第一款所載庫頁島權利之補償,將現今所領有之千島群島,即第一占守島、第二阿賴度島、第三幌筳島、第四磨勘留島、第五溫禰古丹島、第六春牟古丹島、第七越渴磨島……第十八得撫島,共計十八島之權利及屬於君主之一切權利,讓與日本國天皇陛下。」日本認為根據1855年條約規定,日本與俄國的千島群島邊界應該在擇捉島與得撫島之間,即擇捉島以南包括擇捉島、國後島、色丹島、齒舞群島的「北方四島」為日本領土。根據1875年條約規定,日本是以庫頁島南部領土換取擇捉島以北的十八個島嶼領土。這樣在日俄領土爭論中不應該包括「北方四島」,其是日本固有領土。
蘇聯方面主張,所謂北方四島為千島群島南部,千島群島應該包括千島群島南部與北部地區。日本在《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中宣布放棄千島群島,就應該包括千島群島南部與北部地區,並未規定南部與北部的地理範圍區別,所以不能夠接受日本方面的主張。
日俄兩國之間有關「北方領土」糾紛問題,實際上主要圍繞蘇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占領上述領土是否有法律根據。其次是,在法律根據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日本主張「北方四島」不屬於自己在《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中宣布放棄的千島群島地理範圍內。日本主張的核心是要收回「北方四島」,因為日本曾經在1955年6月至1956年10月兩國邦交正常化交涉中提出,如果蘇聯歸還「北方四島」,日本可以承認蘇聯對庫頁島南部與千島群島北部的領土主權。[12]日本在兩國有關領土糾紛交涉過程中,提出庫頁島南部及整個千島群島的交涉內容,就是要以最大化領土要求來換取最終收回「北方四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