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其他類型> 百年南開日本研究文庫(全十八冊)> (二)蘇聯時期雙方圍繞領土條款爭議

(二)蘇聯時期雙方圍繞領土條款爭議

2024-10-13 10:44:08 作者: 吳廷璆

  1956年雙方簽署《日蘇聯和宣言》,三年後雙方圍繞該宣言有關領土條款出現爭議。1960年1月27日,針對日美兩國修改《日美安全防禦條件》,蘇聯向日本提交備忘錄,指出:「蘇聯政府認為,日本政府簽訂的新條約是針對蘇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這些島嶼讓渡給日本,會使外國軍隊使用的領土擴大,所以不能促進實現。蘇聯政府認為有必要特此聲明,只有從日本領土全部撤出外國軍隊及簽訂日蘇和平條約,才能按1956年10月19日《日蘇聯合宣言》規定,把齒舞群島、色丹島讓渡給日本。」[17]

  2月5日,日本對此提出反駁,備忘錄指出:「蘇聯政府在這份備忘錄中,把日美兩國之間的新條約與讓渡齒舞群島、色丹島問題相聯繫,是極其不可理解的。《日蘇聯合宣言》是確定日蘇兩國關係的基本國際條約,是經過日蘇兩國最高權力機關批准的正式國際文件。這樣嚴格的國際條約內容是不允許單方面進行更改的。日本政府對於蘇聯政府就領土問題在聯合宣言規定之外,又增加新的條件,想要更改聯合宣言內容的態度不予承認。另外我國不僅對齒舞群島、色丹島,而且對其他日本固有領土也堅決主張返還到底。」[18]

  2月24日,蘇聯再次提交了對日本備忘錄。進一步提出:「日本政府提出齒舞群島、色丹島之外的領土要求是報復主義危險傾向,根據國際協定已解決完了,是沒有根據的領土要求。」[19]日本提出除齒舞群島、色丹島之外,另有國後島、擇捉島的返還要求後,引起蘇聯極大反感,導致蘇聯提出領土問題解決完畢的觀點。此後雙方圍繞是否存在領土問題展開爭議,日方為了爭取蘇方承認雙方存在領土問題,歷經長期努力。

  20世紀70年代初,伴隨中美關係轉化,為了防止日本也隨形勢轉化而靠近中國,1972年1月23—28日,蘇聯外長葛羅米柯緊急出訪日本。葛羅米柯對日本首相佐藤榮作表示:「如果日方與蘇聯締結和平條約有實際誠意表現的話,蘇聯政府可以研究1956年共同宣言的實際條款落實問題。」[20]在非正式的場合提到「北方領土」問題時,蘇方暗示可以返還齒舞群島、色丹島。[21]但是,日方對葛羅米柯的暗示並不接受,仍然堅持蘇方返還「北方四島」主張。在兩國外長最後發表《聯合宣言》里表示:「雙方同意,為日蘇關係進一步持久、穩定基礎上發展,締結日蘇和平條約具有意義,雙方同意有關締結日蘇和平條約交涉,在本年度雙方認為合適時期舉行。」[22]蘇方從「領土問題解決完畢」,不肯相讓,到自己暗示返還齒舞群島、色丹島,反映出蘇聯不僅在「北方領土」問題上有所緩和,而且也想把日本的注意力吸引到蘇方,以避免出現日本追隨美國並促成中日關係接近的想法。

  1973年10月,田中角榮首相應邀訪問蘇聯。雙方首腦會議上,勃列日涅夫總書記首先講,「蘇聯有豐富的資源,西伯利亞似乎每天都能夠發現一種新的資源,只要日本參與經濟協作,就肯定能夠獲得巨大利益。如果這樣考慮,和平條約問題可以作為第二步考慮,不是非要先解決領土問題」[23]。對此田中角榮反駁說,「日本作為缺少資源的國家,對經濟協作、資源開發問題是有興趣,這些也是日蘇之間重要問題。但是,我在這裡呼籲的是,為了建立日蘇間鞏固的基礎,有必要首先締結和平條約,解決北方四島問題,這是簽訂日蘇和平條約的絕對前提條件」。[24]日方以「政經不可分」對策逼迫蘇方,繼續就包括領土問題在內的締結和平條約問題舉行談判。在兩國最後發表的《日蘇聯合宣言》中表示:「雙方同意,在1974年適當時期,兩國間繼續就締結和約交涉。」[25]

  在蘇聯解體前,日本熱情期盼戈巴契夫總統訪日,企圖能在解決「北方領土」問題上帶來轉機。1991年4月17日,雙方首腦會談上,海部俊樹首相講:「總統應該就1956年《日蘇聯合宣言》中有關領土問題條款,決定返還齒舞群島、色丹島。」[26]對此,戈巴契夫指出:「現在不能,很理解必須儘快解決,但是要認真談判,因為這是重要問題。」[27]在雙方發表的聯合聲明中表述:「考慮到雙方就齒舞群島、色丹島、國後島及擇捉島的歸屬問題立場,就日蘇兩國間包括領土劃定問題在內的有關和平條約諸問題進行認真會談。」[28]這說明,第一,蘇聯正式承認存在領土問題。第二,領土問題具體指齒舞群島、色丹島、國後島、擇捉島四島的名字被明確記載。第三,領土問題沒有解決,到締結和平條約時,包括這些領土問題必須得到解決。日方實現蘇聯承認存在領土問題,並具體記載「北方四島」為雙方領土問題交涉對象,可以說是大前進。但是,日方要蘇聯根據1956年《日蘇聯合宣言》,明確承認返還齒舞群島、色丹島的有效性,剩下的國後島、擇捉島,承認日本具有潛在的主權這一目標並未實現。

  4月26日,在蘇聯聯邦議會上,戈巴契夫匯報訪日情況時講:「在聯合聲明中談到了1956年聯合宣言,有關聯合宣言中返還兩島條款,已經僅能成為現實中的歷史依據,這部分已經產生了國際法的結果,我們應該以宣言中第二部分(日蘇兩國結束戰爭狀態、恢復外交關係)作為基礎。沒有實現的內容,在30年後不可能恢復原樣。歷史的車輪已經行駛過去了,時機已經喪失了。1956年聯合宣言,蘇聯承認兩島是日本領土,但不是決定向日本返還。蘇聯從善意決定移交管理,但是後來狀況出現複雜化,《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簽訂,未出現合適的歷史時機。」「應該以新的現實出發,如果要問如何返還,回答就是繼續進行交涉。」[29]戈巴契夫認為,1956年《日蘇聯合宣言》有關返還兩島的條款,已經失去了有效性。


關閉
📢 更多更快連載小說:點擊訪問思兔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