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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漁業糾紛問題為兩國關係發展變化的晴雨表

2024-10-13 10:41:31 作者: 吳廷璆

  日蘇兩國相鄰的海域,是世界上著名的太平洋北部漁場,可以說兩國都希望將漁業資源據為己有不許他人插手。在蘇聯十月社會主義革命之前,日本與俄國就已經存在漁業糾紛問題,伴隨著蘇維埃政權成立這種糾紛也隨之而來了。但是明顯可以看出,當兩國關係緩和時,漁業糾紛問題相對減少;當兩國關係緊張時,漁業糾紛問題就明顯增多,漁業糾紛問題往往成為兩國關係變化的一種制約因素,所以可以說漁業糾紛問題是日蘇兩國關係發展變化的晴雨表。漁業糾紛問題不僅反映出兩國關係的變化,而且也反映出兩國國家綜合實力的變化。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日蘇之間漁業糾紛,主要是日本方面要拼命維護根據1905年《朴次茅斯條約》獲得的在俄國領海內的漁業權,而蘇聯方面則不斷努力地削減或者消除日本方面這種漁業權。在日本出兵蘇俄遠東及西伯利亞地區時期,日本方面在太平洋北部漁場捕撈作業,是採取在軍艦護衛下的所謂自治捕撈作業。但是隨著蘇維埃政權勢力不斷向東方擴展,日本這種自治捕撈作業也就受到限制。從1923年起兩國就有關漁業問題進行交涉,但是在兩國關係尚未確定之前,漁業問題僅能是處於臨時解決狀態。由於蘇聯遠東地區發展相當落後,到蘇聯管轄區內捕撈作業對於日本漁民具有極大的誘惑力。因此漁業問題成為兩國交涉內容之一,1925年1月兩國簽訂《日蘇基本條約》,其中非常重要的規定,就是承認1905年《朴次茅斯條約》的繼續有效性。按1925年《日蘇基本條約》規定,雙方就漁業問題進行交涉,1928年簽訂了新的《日蘇漁業協定》,有效期為8年,另外更重要的是日本方面維持了以往的漁業權。

  在1928年《漁業協定》期滿即1936年之後,由於日蘇關係不斷惡化,特別是日德兩國簽訂《反共產國際協定》後,日蘇兩國之間漁業糾紛更加激化。蘇聯方面不斷地削減日本方面所擁有的漁業權,而日本方面則拼命維護這種漁業權,雙方沒有能夠即時締結新的漁業協定,所以漁業問題採用每年簽訂臨時協議方法解決。到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日本政府決定實施「北守南進」戰略後,日本主動採取緩和與蘇聯關係政策,在兩國交涉中日本方面提出儘快締結新的漁業協定,因為蘇聯方面極力要求收回北庫頁島利權而日本方面不予理睬,所以蘇聯方面也在漁業問題上採取拖延政策,形成雙方簽署這種臨時漁業協定多達8次。另外,由於蘇聯方面擔心蘇德戰爭爆發後日本會乘機從海上進攻蘇聯,所以在遠東地區沿海海域設置水雷區。對此日本方面多次提出強烈抗議,認為水雷漂流會造成漁業生產及航行威脅。蘇聯方面對此採取否認態度。在1941年4月締結《日蘇中立條約》後,蘇聯方面要求就收回北庫頁島利權問題與日本方面舉行會談,而日本方面就以新的漁業協定尚未簽訂為理由之一加以拒絕。到1944年3月,日本方面為了維持日蘇兩國之間中立關係,被迫主動提出放棄庫頁島北部日本人利權時,日蘇雙方才簽訂了新的長期漁業協定。但是新的長期漁業協定,對日本方面來說,僅僅是剩下了所謂漁業權的形式,而且隨著戰場形勢發展,日本方面已經無法進行漁業生產,到1945年8月,隨著蘇聯對日宣戰,新的漁業協定也同時廢除。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蘇聯方面占領了包括北方四島在內的整個千島群島及庫頁島南部,也就是說控制了幾乎整個太平洋北部漁場,使得日本在北太平洋漁場捕撈作業更加困難。二戰後日蘇之間漁業糾紛主要表現為蘇聯以「入侵」為由,扣押日本漁船事件不斷發生。然而這些扣押事件發生的次數,也隨著日蘇兩國關係變化而增減。在兩國關係緩和時,扣捕漁船事件就相對減少;當兩國關係緊張時,扣押漁船事件就明顯增加,可以說這種扣捕漁船事件成為蘇聯方面制約日本方面的一種手段。在戰後日蘇兩國恢復邦交談判中,蘇聯方面就曾經利用漁業問題,如扣押日本漁船、限制日本漁船進入捕魚區等方法,強迫日本方面在領土問題上做出讓步。根據統計,在1946—1976年,蘇聯方面共計扣押日本方面漁船1534艘,漁民達12742人。

  二戰後日蘇兩國頻繁出現漁業糾紛的另外一個因素,就是兩國關於北方領土問題的爭議。由於日本方面認為北方四島是屬於自己的領土,所以認為到北方四島附近海域捕魚作業合理合法,但是蘇聯方面認為這些海域已經屬於自己,故對不經允許而敢於闖入的日本漁船採取有關扣押對策。所以二戰後蘇聯扣押的日本漁船很大比例是北方四島附近海域的。實際上這完全反映出戰後日蘇兩國關係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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