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兢對屬論 01

2024-10-13 10:39:45 作者: 吳廷璆

  東卷《二十九種對》收在元兢所論平、奇、同、字、聲、側及的名、異類諸對。

  第十二平對和第十三奇對,都是元兢提出的。平對就是平常之對,像青山、綠水一樣。相對於奇對而言,平常的的名對、異類對、同對之類,都是平對。所謂奇對,用元兢的話來說,是出奇而取對。一般的情況,的名對也好,異類對和同類對也好,都只有一層對偶。而奇對則有二層以上的對偶。元兢所舉的例子,馬頰河和熊耳山,作為河名和山名,是一層對偶,在河名和山名中,馬和熊是獸名,頰和耳是形名,是又一層對偶。還有如漆、沮、四塞,漆與四是數名,又兩字各是雙聲對,這就包含數名和雙聲二層對偶。又如曾參和陳軫,作為古人名是一層對偶,參與軫同是二十八宿名,又是一層對偶。這就叫出奇而取對,這就叫奇對。只要出奇而取對,的名對、異類對和同類對同時可以是奇對。如果不能出奇而取對,那它們就只是平常之對。二層以上對偶,出奇而取對,當然是更高的對屬藝術。初唐人們是借著總結和提出各種對屬,探求更為精緻複雜的藝術表現技巧。

  「第十四同對」收存有元兢《詩髓腦》和上官儀《筆札華梁》之說。元兢稱為同對,上官儀稱為同類對。元兢的同對,是同類又同義或義相近,他說,若大谷、廣陵,薄雲、輕霧;此大與廣、薄與輕,其類是同,故謂之同對。大與廣,薄與輕,其實既同類,在特定的語境中,表示的語義又相近。這與他的正對不同,也與他的異對不同。上官儀的同類對,有一部分也是語義相同或相近,如宵、夜,朝、旦,山、岳,途、路之類。元兢和上官儀都以同義之詞為同對。上下句中用同義之詞,曾被批評為繁說病,後來也批評對屬中的合掌,有的也指這種情況。北卷《論對屬》引《筆札華梁》和《文筆式》,也說到以日對景,將風偶吹,持素擬白,取鳥合禽的情況,以為「雖復異名,終是同體。若斯之輩,特須避之」。一邊把這種情況列為對屬的一種,一邊又批評這種情況,說明對同一對屬有不同看法,甚至同一作者(如上官儀),在不同的場合,也有不同看法。也可能只是客觀地總結,前人有這種情況,給予客觀的總結,並不意味著他們就贊成可以用同義之詞為對。

  第十五字對,第十六聲對和第十七側對,出元兢《詩髓腦》和崔融《唐朝新定詩格》。第十七側對,崔融稱之為「字側對」。

  所謂字對,就是僅以某一字面之義相對。元兢舉例,桂楫、荷戈。「荷戈」的「荷」在這裡作動詞用,為負之義,在意義上本不與「桂」字相對。但是「荷」同時是草名,這就可以和「桂」相對。崔融舉例,「山椒架寒霧,池篠韻涼飈。」「山椒」是山頂的意思,和意為傍池竹的「池篠」本不相對,但僅從字面看,「山」可與「池」相對,而「椒」可與「篠」相對。「何用金扉敞,終醉石崇家。」「金扉」是普通名字,並非人名,而「石崇」是人名,本也不相對,但從字面看,「金」與「石」對,「扉」與「崇」對。「石崇家」三字,醍醐寺甲本、仁和寺甲本、義演本作「石家崇」。若從醍醐寺甲本等本,則「金扉」與「石家」更為切對。崔融又一例「原風振平楚,野雪被長菅。」平楚為草木廣遠貌,與「長菅」本不相對。但只從字面看,「楚」是灌木,「菅」為草名,則可相對。

  所謂聲對,就是以同聲別字相對。元兢舉例曉路、秋霜,崔融舉例「彤騶初驚路,白簡未含霜」。「路」是途路,字義與「霜」本不相對,字面意義也不相對,因此說「字義俱別」,但「路」聲與「露」同,借其同聲別字,便可以與「霜」字相對。又一例:「初蟬韻高柳,密蔦掛深松。」「蔦」為草屬,與「蟬」本也不對,但「蔦」字聲與「鳥」同,因此可以與「蟬」相對。

  所謂側對,是用字體一側相對。元兢舉例,馮翊、龍首。馮翊為地名,龍首為山名,但從字義看,馮與龍,翊與首,並不相對。但若取其字體一側,「馮」字半邊有「馬」,可與「龍」為對;「翊」字半邊有「羽」,可與「首」為對。同樣的道理,元兢舉例,泉流和赤峰,「泉」字其上有「白」,與「赤」為對。崔融舉例,「忘懷接英彥,申勸引桂酒。」「英彥」與「桂酒」本不相對,但「英」之半體為「艹」和「桂」之半體為「木」,「彥」之半體為「彡」,「酒」之半體為「氵」,故可相對。又二例:「玉雞清五洛,瑞雉映三秦。」「桓山分羽翼,荊樹折枝條。」前詩「玉雞」是神鳥,「瑞雉」指雉堞,字義俱別,本不相對,但「瑞」字有「玉」旁,與「玉」可相對,「雞」和「雉」均有「隹」旁,也可相對;後詩「桓山」與「荊樹」本也不相對,但「桓」之側為「木」,「荊」之側為「艹」,可以相對,「樹」之側為「村」,可與「山」成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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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三種對屬都是義不相對。「第十五字對」元兢明確說:「不用義對,但取字為對。」崔融也說:「字對者,謂義別字對是。」「第十六聲對」崔融明確說:「聲對者,謂字義俱別,聲作對是。」「側對」也是一樣。崔融說:「字側對者,謂字義俱別,形體半同是。」以字面別義相對,以同聲別字相對,以字側半體相對,就是不用字詞的本身之義相對。這類對屬,純粹是形式上的對仗。

  這可以說從一個側面更為充分地表現了對屬的特性。對屬從一開始,就帶有形式化的特點。不過這種形式化,總是和內容聯繫在一起,詞語形式相對的同時,詞語之間的內容往往也是相對的。或者說,詞對義也對。但這些對仗,確實有形式上相對的一面。從藝術上來說,對偶本來就屬於表現形式。字對、聲對和側對是把對屬所注重的形式性發揮到極致,以至於可以離開字義,以單純的形式相對。

  這三種對屬充分利用漢字的特點。漢字的基本特點,是音、形、義的統一。就義來說,漢字往往一字多義。字對正是充分利用了很多漢字一字多義的特點。漢字又多有同聲字協聲字。這一點早為人們所認識,《左傳》多有同聲假借字,《說文解字》多有「讀若」類字,所謂「讀若」,也是同聲字。初唐人們提出「聲對」之說,不過是把這種認識運用到對屬論中。漢字還有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它的「形」。很多字,本來就是象形字。很多漢字由不同的部首組成,作部首的漢字偏旁,大都具有表示意類的作用,很多形旁相同的字,字義上往往有某種聯繫。文學創作上,人們要注意到字音的同時,也注意到字形。劉勰《文心雕龍》有《練字》篇專門從字形上談文章寫作中文字的選擇和運用,他提出字形單復妍媸的問題,提出字形肥瘠的問題。他還提出半字同文的問題,就已是從文章寫作的角度涉及到字的偏旁問題。初唐人們論文病,也涉及字形問題。崔融提出叢木病,就是不主張二句詩中同一偏旁的字出現太多。元兢崔融提出側對之說,不過是把這種文學中對字形的認識運用到對屬論中。這反映了初唐對屬論的一種傾向。人們在對屬論中充分注意到漢字音、形、義的特點,充分發掘漢字的表現力。

  從材料來看,至晚在齊梁時代,已有人用同聲別字為對,並且以顏色字和數字居多。比如,沈約《齊謳行》:「青丘良杳郁,淄宮信疏敞。」借「淄」音「紫」與「青」相對。沈約《應王中丞思遠詠月》:「網軒映珠綴,應門照綠苔。」蕭繹《賦得涉江采芙蓉》:「葉卷珠難溜,花舒紅易傾。」江總《衡州九日》:「園菊抱黃華,庭榴剖珠實。」都是借「珠」音「朱」分別與「綠」、「紅」、「黃」相對。蕭綱《詠初桃》:「枝間留紫燕,葉里發輕香。」何遜《奉送始興王》:「桂晚花方白,蓮秋葉始輕。」都借「輕」音「青」分別與「紫」和「白」相對。江總《詠雙闕》:「刻鳳棲清漢,圖龍入紫虛。」借「清」音「青」與「紫」相對。庾肩吾《歲盡應令》:「聊開柏葉酒,試奠五辛盤。」借「柏」音「百」與「五」相對。

  至晚在梁陳時代,已有人借字面之義相對。如蕭繹《賦得竹》:「柯亭臨絕澗,桃枝夾細流。」柯亭為古地名,又名高遷亭,在今浙江紹興西南,「柯亭」與「桃枝」本不相對,但「柯」字有喬木意,可與「桃」相對。何遜《早朝車中聽望》:「宿霧開馳道,初日照相風。」「相風」為相風烏,為專有名詞,與「馳道」本不相對,但「相」「馳」同為動詞,「道」「風」同為名詞,借其字面之義,故可相對。何遜《贈諸游舊》:「望鄉空引領,極目淚沾衣。」「空」字在此處作狀語,是空自的意思,與「淚」本不相對,但「空」字字面有天空意,可作名詞,與「淚」相對。何遜《別沈助教》:「道險若波瀾,人生異金石。」「道險」是主謂結構,道路艱險之意,「人生」是固有名詞,人之一生之意,二詞本不相對,但「人」與「道」均是名詞,「險」是形容詞,「生」可解作動詞,故可相對。江總《游攝山棲霞寺詩》:「荷衣步林泉,麥氣涼昏曉。」「荷」在這裡是「負」的意思,用作動詞,與「麥」字本不相對,但「荷」字字面義是植物,是荷葉荷花,故可與「麥」相對。江總《三善殿夜望山燈》:「採珠非合浦,贈佩異江濱。」合浦,古郡名,在今廣西,以產珍珠出名,這是專有地名,與「江濱」本不相對,但從字面義,「浦」和「濱」則可相對。江總《賦得一日成三賦應令》:「飛文綺縠采,落紙波濤流。」前句之「采」為色彩之意,為名詞,與後句作為動詞的「流」本不相對,但「采」字字面有採集義,可用作動詞,故可與「流」相對。初唐也有這樣的例子。如虞世南《結客少年場行》:「尋源博望侯,結客遠相求。」「博望」為古地名,在今安徽,博望侯為專有官名,與「遠相求」本不相對。但從字面看,「博」與「遠」,「望」和「相」,均可相對。「侯」字音「候」,可與動詞「求」相對。虞世南《門有車馬客》:「日斜青瑣第,塵飛金谷苑。」「金谷」為專有地名,與「青瑣」本不相對,但從字面看,「金」與「青」,「谷」與「瑣」可相對。

  這是符合文學的歷史發展的。魏晉文學自覺以後,人們追求與探尋各種藝術表現手法和技巧,詩歌逐漸講究對偶。齊梁以後,一方面,不僅講求字詞的對偶,也講求聲律的對偶;另一方面,則探求各種對偶形式。詩歌創作中的聲對和字對可能因此應運而生。初唐人們提出聲對和字對,正是對這一探索過程的總結。

  但是側對似有不同。從前代詩歌,我們能找到一些例子,這些例子,或者可以解釋為側對。比如沈約《有所思》:「昆明當欲滿,蒲萄應作花。」「滿」為動詞,與「花」不相對,但「滿」字形體一半為「氵」,可與「花」偏旁「艹」為對。蕭綱《蓮曲其一》:「風起湖難度,蓮多摘未稀。」「湖」為名詞,與動詞「摘」不相對,但「摘」字一半為「扌」,為手字,可與「湖」相對。初唐也有幾例。如宋之問《夜飲東亭》:「暗芳足幽氣,驚棲多眾音。」「芳」為名詞,「棲」為動詞,本不相對,但「芳」字上半為「艹」,「棲」字一半為「木」,可以相對。虞世南《奉和至壽春應令》:「文鶴揚輕蓋,蒼龍飾桂舟。」「輕」為形容詞,「桂」為名詞,本不相對,但「輕」字一半為「車」,則可與「桂」字相對。但是這樣的例子不多,而且,把這些例子解作側對,說作者本意就是以此為側對,多少有些勉強。前代詩人是否意識到側對並在詩中自覺運用,很難說。「第十七側對」引元兢說有一段話,說:「以前八種切對。時人把筆綴文者多矣,而莫能識其徑路。於公義藏之於篋笥,不可示於非才。深秘之,深秘之。」這裡所謂「八種切對」,指平對、奇對、同對、字對、聲對、側對這六種出元兢《詩髓腦》的對屬,另加上「第一的名對」「第六異類對」作為「元兢曰」的正對和異對,不需要以為「八種切對」為「六種切對」之誤[6]。「於公義」解作人名,以為是於公異[7];或者以為「於」字為「乎」字之訛,「公」字為「八」字之訛,當訓作「莫能識其徑路乎,八義藏之篋笥云云」,而「八義」就是前面所說的「八種切對」[8]。於公異為中唐時人,元兢是初唐時人,元兢論對屬,決不可能論及中唐之人。以為「公」字為「八」字之訛,可備一說,但「公」字上半其形固可為「八」字,但其下半之形「厶」則作何解釋?因此這二說都不可靠。我以為,「於公」本不是人名,「公」字或為「今」字形訛。當訓為「於今義藏之篋笥」,這是說,筆者即元兢自己欲將此義深藏之篋笥。說平對等八種對時人都莫識其徑路,顯然有些誇張,但就側對來說,前代詩歌創作很少側對之例,那麼,元兢說時人莫能識其徑路,要將此義藏之於篋笥,是有道理的。如果說,初唐人們提出聲對和字對,是對前人創作經驗的總結,那麼,側對的提出很可能是元兢和崔融的創意。他們是根據漢字字形的特點,根據對偶形式化的特點,當然也根據創作的需要,提出這類很有創意的對屬。

  以字面之義相對,以同聲別字相對,用字體一側相對,都不用字詞的本身之義相對,這是為類對屬的共有特點。這類對屬,把文學中對漢字音、形、義特點的認識運用到對屬論中,充分發掘漢字的表現力,把對屬這一表現手法所注重的形式性發揮到極致。從文學發展看,詩歌創作中聲對和字對的運用是魏晉文學自覺以後,人們探尋各種藝術表現手法和技巧包括各種對偶形式的結果,初唐人們提出聲對和字對,正是對這一探索過程的總結。側對則前代少見其例,元兢說時人莫能識其徑路,要將此義藏之於篋笥,是有道理的。側對的提出,很可能是初唐元兢和崔融他們的創意。他們是根據漢字字形的特點,根據對偶形式化的特點,當然也根據創作的需要,提出這類很有創意的對屬。這也是一種藝術探求。簡單地說這幾種是寬泛之對,是不夠的。這是我們對這幾種對屬的一些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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