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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文筆式》聲病思想

2024-10-13 10:38:49 作者: 吳廷璆

  典出和可能典出《文筆式》的那些材料,論八病有著豐富的思想。

  這些材料,對八病的每一病都有明確的定義,有具體的詩例和詳盡的解釋。在現存資料中,保存八病解說最完整的,除了劉善經《四聲指歸》之外,就是這些材料。就理論闡述來說,《四聲指歸》最為詳盡,而就定義和解釋的明確全面,詩例的具體來說,則數這些材料。因為《四聲指歸》有的並沒有明確定義,比如「第二上尾」,雖然論述中包含了解釋,但開頭畢竟沒有明確定義。而這些材料,特別是八病首段,對每一病都有明確定義,它定義平頭是五言詩第一字不得與第六字同聲,第二字不得與第七字同聲;上尾是五言詩中,第五字不得與第十字同聲;蜂腰是五言詩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與第五字同聲;鶴膝是五言詩第五字不得與第十五字同聲;大韻是五言詩若以「新」為韻,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鄰」、「身」、「陳」等字;小韻是除韻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傍紐即雙聲,雙聲即犯傍紐;正紐是同用四聲為一紐之字。它規定同聲是不得同平上去入四聲。每一病都有二到三個詩例。它有一些詩病新說。比如蜂腰病避初腰之說。西卷《文二十八種病》「第三蜂腰」首段釋曰提出,「初腰事須急避之」,《文筆十病得失》前半又說:「蜂腰,第一句中第二字、第五字不得同聲」。這裡強調的是上句避蜂腰。日本《本朝文粹》卷七載《省試詩論》:「夫蜂腰病者,上句可避之由,見《文筆式》。因之先儒古賢不避下句蜂腰。」又說「《文筆式》云:『蜂腰者,第二字與第五字同聲也。所為證詩,以上句第二字與第五字同聲為病云云。』」上句,初腰,第一句,說的都是一個意思,即強調的是上句避蜂腰。日本《省試詩論》的材料,證明避初腰是《文筆式》之說,證明《文鏡秘府論》西卷《文二十八種病》前八病和《文筆十病得失》前半典出《文筆式》[32]。首句避蜂腰,有可能為隋前遺說,甚至為齊梁遺說,而為《文筆式》所保存。保存避初腰之說,就為解釋當時很多聲病現象提供了依據。

  還有一些別家未見的提法和解釋。比如,何以五言詩一句之中,第二字與第五字就是蜂腰,它說,這是兩頭粗,中央細,似蜂腰也。鶴膝也一樣,何以五言詩第五字與第十五字同聲就犯鶴膝,它說,這是兩頭細,中央粗,似鶴膝也。也有一些新的要求。比如關於小韻,它說:「凡小韻,居五字內急,九字內少緩。」(西卷《文二十八種病》「第六小韻」引《文筆式》)關於傍紐,它也說:「五字中犯最急,十字中犯稍寬。」(西卷《文二十八種病》「第七傍紐」首段)它也保留了八病的各家之說。特別是傍紐和正紐病。雙聲即犯傍紐是一家之說,引王斌說:「若能迴轉,即應言『奇琴』『精酒』、『風表』、『月外』,此即可得免紐之病也。」從引述王斌看,雙聲即犯傍紐可能是王斌之說。這裡說十字中論小紐,五字中論大紐是又一家之說;此說不同於王斌之說,也不同於沈約之說,因為前面分析,沈約以雙聲為小紐,異紐同韻為大紐。據傍紐之字連韻紐之,如金之與飲、陰之與禁,從傍而會為傍紐,是又一家之說。四聲一紐之犯為正紐是一家之說,而以之為小紐,是又一家之說。凡入雙聲皆名正紐是又一家之說。這都構成了詩八病說的豐富內容。

  

  這些材料大量論及筆之病。

  論筆之聲病,並不始於《文筆式》。劉善經《四聲指歸》即有大量筆之聲病說,再往前,齊梁劉滔他們就已提出文之聲病問題。但從現有的材料看,比較早系統地論述筆之聲病,則是《文筆式》,主要是《文筆十病得失》前半和後半。

  詩有八病,筆也有相應的八病,即平頭、上尾、蜂腰、鶴膝、大韻、小韻、傍紐、正紐。詩之八病的原則,基本上移用於筆之八病,當然根據筆的情況,稍有變動,有一些新說。比如平頭,舉了得、失二個例子。筆失者:「嵩岩與華房迭游,靈漿與醇醪俱別。」嵩岩和靈漿均平聲,從這個例子看,它是以首二字同聲為筆之平頭病。但是筆得者:「開金繩之寶曆,鉤玉鏡之珍符。」上句第二字「金」為平聲,下句第二字「玉」為入聲,但是第一字「開」和「鉤」均為平聲,仍看作「筆得者」。可能這時已不強調第一字不得同聲,如後來元兢所說的,可以單換頭。此句出陳徐陵《為貞陽侯與陳司空書》,《文苑英華》卷六七七此句「鉤」作「紐」。「紐」為上聲,若從《文苑英華》,則筆之第一字仍要求不得同聲。但是《文筆十病得失》又說:「然五言頗為不便,文筆未足為尤,但是疥癬微疾,非是巨害。」前面說過,這當是沈約之說,就是說,對於筆來說,平頭已不是巨害。比如上尾。上尾完全用詩病的原則。筆失者之例取自劉善經《四聲指歸》:「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異域,情愛分隔。」前二句句末「流」和「疏」均平聲,後二句句末「域」和「隔」均入聲,犯筆之上尾。比如蜂腰。筆有四言、六言、七言等句式,完全移用詩之蜂腰的二五不得同聲,顯然不行。從《文筆十病得失》前半蜂腰筆失者的例子來看,四言:「揚雄甘泉。」第二字「雄」和第四字「泉」同聲。六言:「美化行乎江漢。」「襲元凱之軌高。」前句第二字「化」和第六字「漢」同聲,後句第二字「元」和第六字「高」同聲。七言:「三仁殊途而同歸。」「偃息乎珠玉之室。」前句第二字「仁」和第七字「歸」同聲,後句第二字「息」和第七字「室」同聲。七言:「潤草沾蘭者之謂雨。」第二字「草」和第八字「雨」同聲。都是第二字和末字同聲,而筆得者都是第二字和末字不同聲。看來,在《文筆十病得失》前半,筆之蜂腰是第二字和末字不得同聲。這與劉滔之說有此不同。西卷《文二十八種病》「第三蜂腰」劉善經《四聲指歸》引劉滔說:「如阮瑀《止欲賦》云:『思在體為素粉,悲隨衣以消除。』即『體』與『粉』、『衣』與『除』同聲是也。」這裡的「體」與「粉」、「衣」與「除」,是第三字與末字。劉滔考慮的可能是句子的節奏點,而不固定在第二字。句子的第一個節奏點和末字不得同聲。而《文筆十病得失》前半則仍是著眼第二字和末字不得同聲。看來,同是筆之蜂腰,已有不同看法。比如鶴膝。鶴膝也稍有變通。《文筆十病得失》前半舉筆之鶴膝失者之例:「琁玉致美,不為池隍之用。桂椒信好,而非園林之飾。」「西郊不雨,彌回天眷。東作未理,即動皇情。」前例第一句末字「美」和第三句末字「好」均上聲,後例第一句末字「雨」和第三句末字「理」均上聲。不是第五字和第十五字,而是第一句末字和第三句末字不得同聲。大韻、小韻、傍紐、正紐都移用詩病之說。大韻失者:「傾家敗德,莫不由於憍奢。興宗榮族,必也藉於高名。」前二句「家」字和本韻「奢」字同韻,後二句「榮」字庚韻,本韻「名」字清韻,可能清庚通用,都犯大韻。小韻失者:「西辭酆邑,東居洛都。」「酆」、「東」同韻犯小韻。正紐失者:「永嘉播越,世道波瀾。」「播」、「波」均屬《韻鏡》內轉第二十八合唇音清第一等「波跛播〇」之紐,犯正紐。傍紐失者:「歷數已應,而虞書不以北面為陋。有命既彰,而周籍猶以服事為賢。」前二句「不」和「北」均幫紐,後二句「章」和「周」均照紐,犯傍紐。這些都移用了詩之八病之說。

  一些新的病目,也有自己的闡述。典型的當然是隔句上尾和踏發聲。隔句上尾最早應該由劉滔提出。隔句上尾和踏發聲都先見於劉善經《四聲指歸》,《文筆十病得失》的一些例子也來自《四聲指歸》,但是《文筆十病得失》提出新例子進一步說明。關於隔句上尾,《文筆十病得失》後半舉鮑照《河清頌序》之例:「善談天者,必徵象於人;工言古者,必考績於今。」此例「人」與「今」同聲,犯隔句上尾。關於踏發聲,《文筆十病得失》前半舉例:「聚斂積寶,非惠公所務。記惡遺善,非文子所談。陰虬陽馬,非原室所構。土山漸台,非顏家所營。」《文筆十病得失》後半舉任孝恭書之例:「昔鍾儀戀楚,樂操南音;東平思漢,松柏西靡。仲尼去魯,命曰遲遲;季後過豐,潸焉出涕。」前例第四句末字「談」和第八句末字「營」同平聲,後例第四句末字「靡」和第八句末字「涕」同上聲,犯踏發聲。

  關於筆之病,《文筆十病得失》也有一些新說。

  比如關於鶴膝。《文筆十病得失》前半說:「如是皆次第避之,不得以四句為斷,若手筆得故犯,但四聲中安平聲者,益辭體有力,如云:『能短能長,既成章於雲表。明吉明凶,亦引氣於蓮上。』」後半又說:「其鶴膝,近代詞人或有犯者,尋其所犯,多是平聲。」它舉了溫子升《寒陵山碑序》、邢劭《高季式碑序》、魏收《文宣諡議》為例,這些作品,都犯筆之鶴膝。它又引文人劉善經云:「筆之鶴膝,平聲犯者,益文體有力。」前面我們說過,劉善經不但允許一部分文體犯平聲鶴膝,而且認為益文體有力。但是《文筆十病得失》後半接著說:「豈其然乎?此可時復有之,不得以為常也。」看來,《文筆十病得失》的作者並不贊成劉善經的觀點,並不贊成可以不避平聲鶴膝。它是認為,偶爾不避是可以的,但作為常則,均須避鶴膝,不論平聲還是仄聲。這看出對同一病說,當時已有了不同看法。

  比如《文筆十病得失》前半「上尾」,說:「又諸手筆,第二句末與第三句末同聲,雖是常式,然止可同聲,不應同韻。」《文筆十病得失》後半又說:「其雙聲疊韻,須以意節量。若同句有之,及居兩句之際而相承者,則不可矣。同句有者,還依前注。其居兩句際相承者,如任孝恭書云:『學非摩揣,誰合趙之連雞。但生與憂偕,貧隨歲積。』『雞』與『偕』相承而同韻,是其類也。又徐陵《勸進表》云:『蚩尤三冢,寧謂嚴誅。』『誅』『冢』相承,雙聲是也。」這二段論述應該放在一起分析。前一段說,手筆第二句末與第三句末止可同聲不應同韻,後一段所引任孝恭書之例,正是第二句末與第三句末同聲而同韻,不過後一段說的是兩句之際相承不可疊韻,並且同句有之也不可。它說:「同句有者,還依前注。」這個「前注」已不可見,想來同句有之只是一般的大韻。這實際是把大韻和上尾合在一起討論。第二句末與第三句末同聲又同韻,即是上尾,也是大韻。至於徐陵《勸進表》之例,誅與冢同為雙聲,這已是傍紐的問題。雙聲即犯傍紐,這已是老問題。但它這裡提出,「若同句有之,及居兩句之際而相承者,則不可矣。」意外之意,不是同句有之,而是兩句有之則可。居兩句之際而相承則不可,如果居兩句之際而不相承者是可。所謂居兩句之際而相承,從舉例來看,是說兩個雙聲字同在句末,同在一個位置上。同在一個位置上,雙聲相承則不可,如果不在同一個位置上則可。作者說:「其雙聲疊韻,須以意節量。」所謂以意節量,就是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理。同句有雙聲或疊韻則不可,居兩句之際而雙聲疊韻相承則不可,此外則可。這就是以意節量。這是傍紐大韻之新說。這種新的說法或說規則,是針對特定情形來的。這說明,聲病說提出之後,針對種種複雜情況,人們又提出種種權宜的辦法。因為有些聲病之說,實在束縛太大,特別是傍紐之病,因為雙聲字隨處可見,也就觸處犯病。有了這條新規定,束縛就小多了。了解這一點,就可以了解當時創作與聲病關係的很多問題。關於創作與聲病的關係,下面還要專門討論。

  比如「大韻」,《文筆十病得失》前半說:「凡手筆之式,不須同韻,或有時同韻者,皆是筆之逸氣,如云:『握河沈璧,封山紀石,邁三五而不追,踐八九之遙跡。』」璧、石、跡均為昔韻。一般說來,筆之文體是不需要押韻的,至多隔句押韻。既然如此,如果押韻了,或者是連句押韻,實際上就犯了大韻。正是針對這種情況,《文筆十病得失》的作者提出手筆不但有時可以同韻,而且同韻是筆之逸氣。這是針對創作中出現的複雜情況提出的又一權宜辦法。論筆之聲病而涉及筆之逸氣,又說明人們並不孤立地看待聲病,而是把它和作品整體風格精神聯繫起來,把它看作作品審美的一個有機部分。了解了這一點,就可以理解,齊梁以來為什麼一方面提出聲病之說,一方面又犯自己提出來的聲病,就因為他們的著眼並非只有聲病。

  《文筆十病得失》前半還有一段論述:「賦頌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或至第六句相隨同類韻者。如此文句,倘或有焉,但可時時解鐙耳,非是常式。五三文內,時一安之,亦無傷也。又,辭賦或有第四句與第八句而複韻者,並是丈夫措意,盈縮自由,筆勢縱橫,動合規矩。」從前後文看,這裡所謂同類韻,就是同韻,並且是指押韻,並不是指隔字疊韻的大韻小韻之類。如果這一理解不錯,那麼,這裡說的就是賦頌連韻的問題。一連六句押同一韻而不轉韻,在作者看來,非是常式。這樣理解,所謂時時解鐙,也就是如維寶箋所說的,時時可替用韻,這當然可以說是轉換風格,但轉換的是押韻風格[33]。至於「五三文內」,也當如維寶箋所說,指五韻三韻連續之內,而不是指五言句、三言句。因為這裡講的是賦頌之韻的問題,賦頌主要的不是五言句和三言句,而且從前後文看,作者所說的是韻的問題,而不是句式問題[34]。劉勰《文心雕龍·章句篇》曾談到改韻從調的問題,以為兩韻輒易,則聲韻微躁,百句不遷,則唇吻告勞。劉勰主張轉韻要折之中和。《文筆十病得失》前半這段話,說的應該也是這個意思。就是說,賦頌之作,三句五句乃至六句押同一韻,偶而為之是可以的,但不是常式,應該時時變換押韻,所謂時時解鐙。至於後半一句,也是說的押韻,但針對的是踏發聲的問題。辭賦第四句末與第八句末同聲本犯踏發聲。但這裡說辭賦或有第四句與第八句而複韻者,並是丈夫措意,盈縮自由,筆勢縱橫,動合規矩。複韻即押韻,押韻必然同聲,就賦頌來說,第四句末與第八句末押韻並同聲是常有的事,而第四句與第八句末同聲必然犯踏發聲。這是一個矛盾。聲病說的提出經常與創作實踐發生矛盾。發生矛盾,人們就要提出解決辦法,權宜之策。這裡提出的,就是押韻情況。一般情況,賦頌第四句末與第八句末押韻並同聲是常有的事,而第四句與第八句末不得同聲,同聲則犯踏發聲。但如果是因押韻而同聲,則可以靈活掌握。用作者的話說,可以盈縮自由。由此也想到,前面何以要提出五三之文,六句之外,不能同韻,要時時解鐙即換韻。時時換韻,正是為了解決第四句與第八句末同聲的問題,因為六句之外,就是八句,而到了八句,押同一韻,必然犯踏發聲之病。這是為解決聲病與創作實踐矛盾而提出的新辦法。

  《文筆十病得失》後半最後一段更值得注意。作者先說:「然聲之不等,義各隨焉。」聲與義相隨,這讓我們知道,當時的調聲論者,聲病論者,考慮的不僅僅是「聲」,同時還考慮「義」。他們是聲、義並舉,聲中有義,義以聲顯。接著說:「平聲哀而安,上聲厲而舉,去聲清而遠,入聲直而促。」讀沈約《答甄公論》,我們知道有春夏秋冬季比四聲之象之說,所謂春為陽中,德澤不偏,即平聲之象等等。這裡說的平聲哀而安云云,是我們所見到的最早的關於四聲調值描述第二段材料。這裡的四聲調值描述,正是聲義相隨。作者正是用這樣聲義相隨的思想,考察調聲問題,而又把調聲問題和文章體貌聯繫起來。作者說:「詞人參用,體固不恆。」所謂「體」,是體貌風格,所謂體固不恆,是說不同的聲調,不同的調聲方法,影響文章不同的體貌。所謂聲義相隨,在這裡具體體現為文章體貌。作者接著說:「請試論之:筆以四句為科,其內兩句末並用平聲,則言音流利,得靡麗矣;兼用上去入者,則文體動發,成宏壯矣。」並用平聲,則言音流利,得靡麗之風;兼用上去入,則文體動發,成宏壯之貌,正說明參用四聲,體固不恆,說明調聲用聲和文章體貌有密切關係。接著舉了徐陵和魏收的例子。前例徐陵《定襄侯表》云:「鴻都寫狀,皆旌烈士之風;麟閣圖形,咸紀誠臣之節。莫不輕死重氣,效命酬恩;棄草莽者如歸,膏平原者相襲。」註:「上對第二句末『風』,第三句末『形』;下對第二句末『恩』,第三句末『歸』,皆是平聲。」後例魏收《赤雀頌序》云:「蒼精父天,銓與象立;黃神母地,輔政機修。靈圖之跡鱗襲,天啟之期翼布;乃有道之公器,為至人之大寶。」也有註:「上對第二句末『立』,第三句末『地』;下對第二句末『布』,第三句末『器』:皆非平聲是也。」這裡的注,讓人想起南卷《論體》也是一段正文,一段注文。類似的格式,讓人懷疑,《文筆十病得失》後半取《筆札華梁》之文,而《文筆式》加注,就是說,正文原出《筆札華梁》,而注文出《文筆式》。正文注文都被編入《文筆式》。這和南卷《論體》以及東卷《筆札七種言句略》格式一樣。這裡說,上對第二句末,第三句末;下對第二句末,第三句末,說的都是第二句末和第三句末,這又讓人想起《文筆十病得失》前半「上尾」所說:「又諸手筆,第二句末與第三句末同聲,雖是常式,然止可同聲,不應同韻。」說的都是第二句末與第三句末。前面說筆以四句為科,其內兩句末如何,所謂「兩句末」,具體就指第二句末與第三句末。前面我們看八病之說,說的都是一句之內(如蜂腰),二句之內(如平頭、上尾,以及韻紐病),還有第一句末和第三句末(如鶴膝)。即使隔句上尾,說的也是第二句末和第四句末,踏發聲說的是第四句末和第八句末。這裡提出第二句末與第三句末,提出的應該是一個新的調聲問題。從一句之內到二句之內,到第二句末和第四句末,第四句末和第八句末,再提出第二句末與第三句末,基本上的句式都注意到了。作者接著說:「徐以靡麗標名,魏以宏壯流稱,觀於斯文,亦其效也。」徐陵文風靡麗,魏收文風宏壯,這是我們所知道的。但是作者這裡提出,徐以靡麗標名,是因為內兩句末並用平聲,魏以宏壯流稱,是因為他兼用上去入,這卻是一個新的問題。這讓人想起劉滔的平聲賒緩,有用處最多的說法。劉滔為南朝人,或者因為南朝人文風平和流麗,因此多用平聲,因此說平聲賒緩,有用處最多,徐陵因此內二句末用平聲而得靡麗。還可以聯想到再一點。南朝人詩作犯病多犯平聲。詩作犯病多犯平聲,是不是也與他們認為平聲賒緩,有用處最多,與他們文風追求平和流麗有關呢?前面劉善經提出,筆之鶴膝,平聲犯者,益文體有力,說其鶴膝,近代詞人或有犯者,尋其所犯,多是平聲;後來元兢提出,蜂腰平聲非病(見西卷《文二十八種病》「第三蜂腰」),是不是也與此有關呢?這涉及到調聲與文風的關係問題。這應該是六朝至唐人聲病說者關注的一個問題,至少是考察過這一問題。至於北朝人,文風追求宏壯,按照這裡的說法,也與他們兼用上、去、入聲有關。這又涉及到另一個大問題,即不同的調聲方法,與南北不同的文風追求有關,或者說,南北不同文風的形成,和他們不同的調聲方法有關。作者接著說:「名之曰文,皆附之於韻。韻之字類,事甚區分。緝句成章,不可違越。若令義雖可取,韻弗相依,則猶舉足而失路,挊掌而乖節矣。」這裡所謂「韻」,包括前面所說的「聲」。聲義相隨,不可分割。不能只是義有可取,而韻弗相依。聲義相隨相依,而所謂義,又包括文風的追求。不同的文風,表現為不同的調聲要求。這是作者的基本思想。作者最後說:「故作者先在定聲,務諧於韻,文之病累,庶可免矣。」要避免病累,注意病累。但注意病累,先要注意定聲諧韻。而按照前面的論述,聲義相隨相依,病累與調聲相關,也與文義相關,與文風相關。這已是從宏觀的視野,從整體調聲,整體文風的高度看待病累。《文筆十病得失》後半最後一段,實在透露出非常重要的信息。

  要之,典出和可能典出《文筆式》的這些材料,關於聲病說,保存了很豐富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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