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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文筆式》的雜編性質

2024-10-13 10:38:43 作者: 吳廷璆

  《文筆式》的很多地方看出雜編的痕跡。

  《文筆十病得失》前半就有這種痕跡。它的大量內容和西卷《文二十八種病》前八病等處引劉善經《四聲指歸》相重,不少學者甚至以為,《文筆十病得失》前半的原典就是劉善經《四聲指歸》[22]。其實,這部分內容,不難看出雜編的痕跡。西卷《文二十八種病》前八病等處引劉善經《四聲指歸》,大段的是完整的成系統的論述。《文筆十病得失》前半則不同,它只是一個片段又一個片段,只是《四聲指歸》的片段論述摘錄。比如平頭,《文筆十病得失》前半:「但是疥癬微疾,非是巨害。」這句話也見於《文二十八種病》引《四聲指歸》,但後者是就「銘誄之病」而言,是完整的論述,而前者卻只摘錄片段。比如上尾,《文筆十病得失》前半舉例:「失者: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異域,情愛分隔。」例見《文二十八種病》引《四聲指歸》,但《四聲指歸》前後有系統論述,《文筆十病得失》前半卻孤立地摘錄一個例子。上尾又一例:「失者:同乘共載,北游後園。輿輪徐動,賓從無聲。」也是如此。還有蜂腰:「失者:聞君愛我甘。」鶴膝:「客從遠方來,遺我一書札,上言長相思,下言久離別。」傍紐:「失者:壯哉帝王居,佳麗殊百城」正紐:「失者:曠野莽茫茫。」都是一為系統論述,一為摘錄舉例。因為是摘錄雜編,因此有時本來是完整的一段論述,卻割裂開來,分錄於二處。關於平聲賒緩,《文二十八種病》「第三蜂腰」引《四聲指歸》有完整的一段,有論述,有例證,前後文意連貫。這段論述,《文筆十病得失》前半也有摘錄,卻分錄於二處,一處在「蜂腰」:「或云:平聲賒緩,有用最多,參彼三聲,殆為大半。」一處則在「傍紐」病之後:「或云:凡用聲,用平聲最多。五言內非兩則三,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聲無居第四;若一,平聲多在第二,此謂居其要也。猶如宮羽調音,相參而和。」分成二處之後,沒有了例證,和前後文也不連貫。因為是摘錄,因此有時照摘原文,有時則綜錄文意。比如隔句上尾,《文二十八種病》「第二上尾」引《四聲指歸》再引劉滔說作:「若諸雜筆不束以韻者,其第二句末即不得與第四句同聲,俗呼為隔句上尾,必不得犯之。」這是論述體。而在《文筆十病得失》前半,則作:「筆復有隔句上尾,第二句末字,第四句末字,不得同聲。」比如踏發聲,《文二十八種病》在「第四鶴膝」引《四聲指歸》作:「又今世筆體,第四句末不得與第八句末同聲,俗呼為踏發聲。」《文筆十病得失》前半則移在「上尾」,作:「又有踏發聲。第四句末字,第八句末字,不得同聲。」已不是照摘原文,而是綜錄文意。綜錄文意,把完整的論述割裂開來,分別敘錄,片段組合,這些地方,無不看出摘錄雜編的痕跡。

  西卷《文二十八種病》前八病首段也看出雜編的痕跡。

  有一些內容前後矛盾,說法不一。「第七傍紐」和「第八正紐」首段這種情況尤為明顯。「第八正紐」首段釋曰:「此即犯小紐之病也。」從前文意思看,一句中同用四聲一紐之字,就是正紐,這裡所說的小紐,指的是這種正紐。但是「第七傍紐」首段釋曰:「今就十字中論小紐,五字中論大紐。」從前文意思看,這裡的小紐,已是就傍紐而言,並且指十字中傍紐之病。又「第八正紐」首段釋曰:「除非故作雙聲,下句復雙聲對,方得免小紐之病也。」這幾句有幾個問題。一、這裡說的是雙聲,不是前面所說的四聲一紐。只是雙聲,而不是四聲一紐,所犯應該是傍紐病,並不是前面所說的四聲一紐的正紐病。二、按照這幾句的意思,雙聲即是小紐,這既與「第七傍紐」首段「十字中論小紐」說法有異,也與「第八正紐」首段前文所的「此即犯小紐之病也」意思不同,因為一以正紐為小紐,一以雙聲即傍紐為小紐。同是首段,關於「小紐」有三種解釋,顯然有矛盾。

  再比如「第七傍紐」首段釋曰:「『魚、『月』是雙聲,『獸』、『傷』並雙聲,此即犯大紐,所以即是,『元』、『阮』、『願』、『月』為一紐。」這也有幾個問題。一、前文說「雙聲即犯傍紐」,但這裡則說「此即犯大紐」,同是雙聲之犯,一以之為傍紐,一以之為大紐,理解各異。二、「魚」、「月」,「獸」、「傷」是就前文例句「魚游見風月,獸走畏傷蹄」而說的,前一句「魚」、「月」雙聲,後一句「獸」、「傷」雙聲,因此為病,但不論「魚」、「月」還是「獸」、「傷」都是只是雙聲之字,並非四聲一紐之字,但下文卻說:「所以即是,『元』、『阮』、『願』、『月』為一紐。」這一句指的是前文例句「元生愛皓月,阮氏願清風」,第一句元、月,第二句阮、願,「元」、「阮」、「願」、「月」為四聲之紐,同為外二十二合牙音清濁三等之紐。不論例子,還是解釋,指的都是正紐之例,與魚月、獸傷的雙聲之例說的已是另一回事。不論例子還是解釋,一為正紐,一為傍紐,顯然不同。

  體例也不統一。「第一平頭」、「第二上尾」、「第三蜂腰」首段的「釋曰」都沒有具體針對前文所舉的詩例,「第四鶴膝」、「第五大韻」、「第六小韻」首段都有二個詩例,「釋曰」都只解釋了第一個詩例[23],而第二個詩例沒有解釋文字。「第七傍紐」舉了三個詩例,「釋曰」「『魚』、『月』是雙聲,『獸』、『傷』並雙聲」解釋的是第一個詩例[24],「『元』、『阮』、『願』、『月』為一紐」解釋的是第二個詩例[25]。至於第三個詩例「雲生遮麗月,波動亂游魚」,「麗」和「亂」,「月」和「魚」犯傍紐,卻沒有解釋。「第八正紐」首段有二個詩例,釋曰說「即是下句第十、九雙聲兩字是也」,指是「白日小踟躕」一句的「踟躕」二字,只解釋了第一個詩例。「第八正紐」首段的第二個詩例有解釋:「『肝』、『割』同紐,深為不便」,卻不是在「釋曰」,而在前面的正文。首段前一節詩例之後加注作解釋,這一體例,又為所有各病首段所無。

  還有其他問題。比如,「第七傍紐」釋曰:「所以即是,『元』、『阮』、『願』、『月』為一紐。今就十字中論小紐,五字中論大紐。所以即是。『元』、『阮』、『願』、『月』為一紐。」「『元』、『阮』、『願』、『月』為一紐」一句重複出現二次。現在一般解釋,有一處為衍文,這當然是可以的,但也有另一種可能,這是一處雜編的痕跡,因為是雜編,不同原典都有同一句話,原典雜編照錄,不加刪改,就出現重複同一句話的情況。

  

  首段一些材料能看出相互之間有比較一致的格式,看出屬同一類別。首段開頭一小段,前有「××詩者」或「××詩」,除「第六小韻」,前四病接有「五言詩第×字不得與第×字同聲」,後四病有「五言詩……更不得安……等字」,後則除「第三蜂腰」、「第四鶴膝」有「名為」「名犯」或「名為犯」、「如此之類是其病」或「如此之類,名為犯」之類格式,「第三蜂腰」

  「第四鶴膝」則有「言兩頭……,中央……,似……也」[26]。除「第七傍紐」的「亦曰,五字中犯最急,十字中犯稍寬」一句可能再從其他材料插入,總體來說,開頭這些定義性的文字當屬同一類別。接著這類定義性文字的,是例詩,「第一平頭」、「第二上尾」、「第三蜂腰」、「第七傍紐」各有三個例詩,其餘的則有各有二個例詩。有三個例詩的病目中,有的第一個例詩之下有「如此之類,是其病也」或「如此之類,又犯××病」[27]之類小字注。有這類小字注的第一個例詩,應該屬同一類材料。前八病首段都有「釋曰」。「第四鶴膝」、「第五大韻」、「第六小韻」、「第七傍紐」「第八正紐」五條的「釋曰」開頭,對例詩何以犯病都有解釋,所解釋的都是第一個例詩[28]。這類解釋和所解釋的第一個例詩,應該也屬同一類材料。「第二上尾」和「第八正紐」的最後一個例詩,也有小字注[29]。這個小字注,和前述「第一平頭」、「第二上尾」、「第三蜂腰」、「第七傍紐」首段第一個例詩小字注「如此之類,是其病也」的格式不同。「第二上尾」和「第八正紐」的最後一個例詩及其小字注,也當屬同一類材料。「第七傍紐」「亦曰,五字中犯最急,十字中犯稍寬」和「釋曰」的「今就十字中論小紐,五字中論大紐」也可能屬同一類材料。這些材料中,例詩和定義,釋曰和定義,是否屬同一類材料,不得而知,但有一點可以推想,注「如此之類,是其病也」之類小字注的第一個例詩和有「若以家代樓,此則無妨」、「肝、割同紐,深為不便」這類小字注的最後一個例詩應該不屬一類材料。既然如此,則只解釋第一類例詩的「釋曰」和最後一個例詩應該也不屬一類材料。有三個例詩的,第二個例詩和第一個例詩也可能不屬同一類材料。這三個(或二個)例詩,就不可能和第一句定義性的文字均屬同一類材料。就是說,前八病首段是由不同材料雜編而成的。一說首段為空海綜合中國文論材料所編[30]。《文鏡秘府論》確實有空海的文字。就西捲來說,卷首的總目錄(論病、文二十八種病、文筆十病得失)和序,《文二十八種病》題下的目錄(「一曰平頭,或一六之犯名水渾病」云云)為空海所作,是沒有疑問的。「第一平頭」、「第二上尾」直至「第八正紐」這前八病的序次和病目,可能本為中國典籍所有,而為空海所編,「第九水渾病」以下直至「第三十駢拇」(一本作「第二十八駢拇」)的序次,則當為空海自擬;病目則可能為中國典籍原有。前八病病目之下有的有注,如「第二上尾」下注「或名土崩病」,「第五大韻」下注「或名觸絕病」,「第六小韻」下注「或名傷音病」,「第七傍紐」下注「亦句大紐,或名爽切病」,「第八正紐」下注「亦名小紐,亦名爽切病」,前八病病目下的這類注,則當是空海根據中國典籍材料所擬。因為據《文筆眼心抄》,關於土崩、觸絕、傷音、爽切都另有文字內容,並不是西卷《文二十八種病》前八病首段的那些文字。空海加注,只是說明這些病目另有別名,並不是說土崩、觸絕等有前八病首段的這些文字。但是,前八病首段的正文,卻不是空海所編,而是中國作者所編。對諸說加以選擇取捨綜合的不是空海,而是中國作者,這個作者,就是《文筆式》。《文筆式》綜合諸說雜編而成,空海再將它編入西卷。前八病首段的出典當是《文筆式》,從前八病首段,看出《文筆式》的雜編特點。

  此外的一些材料,也看出雜編的痕跡。比如「第七傍紐」和「第八正紐」第二段,這二段三寶院本均注「《文筆式》」,典出《文筆式》無疑。這二段論傍紐,「第七傍紐」第二段以為傍紐者,據傍聲而來與相忤也,若金、錦、禁、急,陰、飲、蔭、邑這樣連韻紐之,若金之與飲、陰之與禁這樣從傍而會,如「丈人且安坐,梁塵將欲飛」中「丈」與「梁」一樣,就犯傍紐。這是以異紐同韻為傍紐。這是一家之說。「第八正紐」第二段則說「若從他字來會成雙聲,是傍也」,舉「貽我青銅鏡,結我羅裙裾」為例,說:「結、裾是雙聲之傍,名犯傍紐也。」以傍雙聲為傍紐,與異紐同韻已不同。這是又一家之說。「第八正紐」第二段論正紐,先說正紐者謂正雙聲相犯,舉「我本漢家子,來嫁單于庭」為例,說:「家、嫁是一紐之內,名正雙聲,名犯正紐者也。」這是一家之說。這一段最後說:「又一法,凡入雙聲者,皆名正紐。」這是又一家之說。同論傍紐、正紐,並列二家之說,雜編在一起。

  這些材料中,只有《文筆十病得失》後半,是一種比較系統的論述形式,自身材料沒有發現什麼矛盾。可能因為《文筆十病得失》後半本出《筆札華梁》,而為《文筆式》全文編錄。此外的那些材料,都看出雜編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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