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其他的修改
2024-10-13 10:37:20
作者: 吳廷璆
接下的修改,從一些材料可見其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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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卷末尾,
三寶院本有:
對屬法第一(陳)。
用硃筆抹消,在其旁硃筆註記:
草本以朱如此正之(參《匯考》第1932頁[二])
天海藏本也記有:「對屬法第一(陳)草本以朱如此」,新町三井家本及義演抄本均記有「對屬法」三字(參《匯考》第1932頁[二])。這條材料,可以有兩種解釋。一種解釋,前文《帝德錄》一節,其實是羅列描寫帝王功德勳業詞語的對屬方法,這一節末尾就說:「或連句、隔句對,並總敘等語參用之。小者,或一句,若瑞表等,可用瑞物之善者,一句內並陳二事而對之,論其眾多之意。」(參《匯考》第1932頁)三寶院本等保留的「對屬法第一」一語,可能就是對《帝德錄》一節文意的歸納,括號中的「陳」字,可能就是上文「一句內並陳二事而對之」的「陳」字,是從上文引下來的。可能還想寫點別的什麼意思,但最終沒有寫下去。另一種解釋,「對屬法第一」是另一節文字的開頭,可說篇目。若然,則說明空海寫完北卷之後,可能計劃再寫一節專論「對屬法」的文字。但後來不知什麼原因,打消了這一計劃。
天卷序:
余癖難療,即事刀筆,削其重複,存其單號,總有一十五種類,謂《聲譜》、《調聲》、《八種韻》、《四聲論》、《十七勢》、《十四例》、《六義》、《十體》、《八階》、《六志》、《二十九種對》、《文三十種病累》、《十種疾》、《論文意》、《論對屬》等是也。配捲軸於六合,懸不朽於兩曜,名曰文鏡秘府論。(參《匯考》第24頁)
這個序,天卷已是作「八種韻」,而不作「七種韻」,地卷已是作「十四例」,而不作「十五例」,但西卷仍作「文三十種病累」,不是「二十八種病」。這說明,這個序,是天卷改「七種韻」為「八種韻」,地卷改「十五例」為「十四例」之後,西卷正文初稿刪去水渾、火滅二病,改「三十種病」為「二十八種病」之前,也就是補加於西卷總篇目、西卷《論病》《文二十八種病》篇目之前。天卷序是後來補加的。
天卷正文之首的篇目,再引述一次:
調四聲譜 調聲 用聲法式 八種韻 四聲論 (參《匯考》第41頁)
前面說過,「七種韻」是初稿之文,可天卷正文之首的篇目卻作「八種韻」,顯然,天卷這個篇目是天卷正文將「七種韻」改為「八種韻」之後補加的。
東卷《論對》:
余覽沈陸王元等詩格式等出沒不同今棄其同者撰其異者都有二十九種對具出如後其賦體對者合彼重字雙聲疊韻三類與此一名或疊韻雙聲各開一對略之賦體或以重字屬聯綿對今者開合俱舉存彼三名後覽達人莫嫌煩冗(參《匯考》第666—667頁)
這不是正文未編之前的構想,而是正文編定之後補充說明的語氣。因為東卷《二十九種對》正文撰寫時,是一邊寫一邊有所補充修改。《二十九種對》篇目和正文並不完全相合,有些內容正文寫作時有所補充變動,就因為它寫於正文完成之前。但東卷《論對》卻和正文完全相合。正文「第七賦體對」採用合重字、雙聲、疊韻三類為賦體的分類方法,因此《論對》說:「其賦體對者,合彼重字、雙聲、疊韻三類,與此一名。」正文在「賦體對」之外另列雙聲、疊韻二種對,另列的雙聲、疊韻的內容,在「賦體對」中不再重複,予以省略,因此《論對》說:「或疊韻、雙聲,各開一對,略之賦體。」正文「第四聯綿對」也有重字對,這是並存另一說,並未和「第七賦體對」的重字對編在一起,因此說:「或以重字屬聯綿對。」「第七賦體對」已含重字、雙聲、疊韻三對而另列「第四聯綿對」(含重字對)、「第八雙聲對」、「第九疊韻對」三名,因此說:「存彼三名。」這應當是正文編定之後補充說明語氣。
但東卷《二十九種對》的篇目卻當作於正文之前。據篇目注,「第十二平對」至「第十七側對」六種對出元兢《髓腦》,「第十八鄰近對」至「第二十五假對」八種對出皎公《詩議》。「第二十六切側對」到「第二十八疊韻側對」三種對出崔氏《唐朝新定詩格》。但實際上,同對編入了《筆札華梁》之說,字對、聲對、側對編入了崔融《唐朝新定詩格》之說。這和東卷序的情況正好相反。東卷《論對》是正文編定之後,不再改動,所以《論對》和正文完全相合。《二十九種對》的篇目卻不是這樣,它和正文不完全相合,之所以不完全相合,就因為擬定篇目之後,正文撰寫過程中,又有添加補充。篇目當作於正文之前。
三寶院本第4頁第12行,《文二十八種病》篇目「二十八曰駢拇」之左,「第一平頭」四字之下有註:
私雲見御草案本舊別立水渾火滅病為第九第十而總有三十種病後改屬第一病合成廿八病也(參《匯考》第910頁[二一])
這裡所說「私雲」的「私」,當指三寶院本的抄寫者。這位抄寫者見過「御草案本」,即空海自筆「草本」。從三寶院本這條注可以知道,空海「草本」原有水渾火滅二病,總有三十種病,後將這二病改屬第一病,修訂後則為二十八種病。正文「第九水渾病」宮內廳本注「此水火二病篇立無之又證本無之故且正之可」,三寶院本欄眉硃筆注「以下行證本無之」,高山寺甲本右註:「以下行證本無之故正之可」(參《匯考》第1102頁[一])。「第十火滅病」末句「因以名焉」之下三寶院本硃筆注「以上證本無之」(參《匯考》第1110頁[八])。證本、六地藏寺本和楊守敬本均無水渾、火滅二病,保留的是修訂之後的面貌。三寶院本用硃筆將「第十一曰木枯病」句中「十一」二字劃掉,在其右用硃筆注一「九」字,改為「第九木枯病」;將「第十二金缺病」的「二」字用硃筆划去,改為「第十金缺病」,以下順序將「第十三闕偶病」改為「第十一闕偶病」,……直至將「第三十駢拇病」改為「第二十八駢拇病」。這正是忠實地記錄了空海「草本」將「三十種病」改成「二十八種病」的痕跡。就是說,西卷原作「三十種病」,原有水渾、火滅二病,後來將水渾、火滅二病改屬第一平頭病,將「三十種病」改為「二十八種病」。
西卷卷首總篇目:
論病 文二十八種病 文筆十病得失(參《匯考》第887頁)
再看西卷《論病》:
予今載刀之繁載筆之簡總有二十八種病列之如左(參《匯考》第888頁)
西卷《文二十八種病》的題名作:
文二十八種病(參《匯考》第907頁)
篇目自「十一曰闕偶」以下,注語除外,各本作:
十一曰闕偶十二曰繁說十三曰齟齬十四曰叢聚十五曰忌諱十六曰形跡十七曰傍突十八曰翻語十九曰長擷腰二十曰長解鐙二十一曰支離二十二曰相濫二十三曰落節二十四曰雜亂二十五曰文贅二十六曰相反二十七曰相重二十八曰駢拇(參《匯考》第907—908頁)
都作「二十八種病」,不作「三十種病」,說明西卷卷首總篇目、西卷序、《文二十八種病》的篇目,都是把水渾、火滅二病併入「第一平頭」,將「三十種病」改為「二十八種病」之後補寫的。宮內廳本等的《文二十八種病》的篇目中,「九曰木枯。十曰金缺」和「九曰水渾,十曰火滅」並存。這可能如小西甚一所說,是「初稿本」和「再治本」混同的情況,但也有可能是補這一篇目的時候,誤筆寫下「九曰水渾,十曰火滅」,但馬上改正過來,因此宮內廳等本「九曰水渾十曰火滅」和「九曰木枯十曰金缺」並存,而三寶院本、楊守敬本、六地藏寺本則無「九曰水渾十曰火滅」十字。由此可見,西卷卷首總篇目、西卷《論病》《文二十八種病》的篇目,是後來補寫的。
這就可以把空海編撰《文鏡秘府論》的過程大致概括如下:
1.大致設想配卷次於六合。
2.天卷、地卷正文初稿。
3.天卷改「七種韻」為「八種韻」。地卷二稿,「十五例」改為「十四例」(「十四避忌之例」後移入西卷《文二十八種病》「第十七忌諱病」),可能補《九意》《六志》二篇。
4.地卷三稿,對屬論及《筆札七種言句例》由地卷移入東卷,撰寫東、西、南、北各卷初稿,北卷末可能原擬再寫「對屬法」,未果。
5.少量補釋補註(注辭語、補充例證、異說、原典出處、個別題名),爾後又刪去一些補註和原典出處。
6.補寫天卷序,天卷正文之首的篇目,東卷《論對》。
7.西卷修訂,「水渾」「火滅」二病改屬第一平頭病,「三十種病」改為「二十八種病」。
8.補寫西卷卷首總篇目、西卷《論病》並修訂、《文二十八種病》的篇目。
可見,這個編撰過程,是反覆多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