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圍繞國家的諸學說

2024-10-13 10:32:41 作者: 吳廷璆

  明治政府不能無視公論眾議,而且還需要以此來樹立新政府尊重公論的形象,因而《五條誓文》第一條即是「廣興會議,萬機決於公論」,宣布了「尊重公論」的理念。對明治政府來說,如此自我約束,確屬痛苦的選擇,然而為穩固政權又不得不為之。《五條誓文》的又一值得留意的是最後一條「求知識於世界,大振皇基」,這裡的上下句似可理解為手段與目的的關係,即開明的上句是手段,而復古的下句是目的。如果對照天皇在同日發布的《宣揚國威之宸翰》就會一目了然:「朕於此與百官公誓,續書列祖之偉業,不問一身之艱難辛苦,親自經營四方,安撫汝億兆。」[5]一紙宸翰已經明白無誤地表示了天皇親政的意向,為後來集權的近代天皇制以及為此服務的「皇國文化」做了鋪墊。其實,這兩個文件已經規定了近代日本文化的政治走向。但另一方面,後來的自由民權運動也正是要求明治政府實現「廣興會議,萬機決於公論」的諾言。

  由於「廣興會議」與「大振皇基」的矛盾,在明治時代的前十年,日本的國家政治組織將採取什麼形式始終不明朗。激進派期盼開設議會,並主張將國家權力交給議會,這一派通過穆勒的《自由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論證他們的主張。與議會派正相對立的保守派主張遵從傳統政治理念,國家權力應屬於天皇,並依賴天皇的權威使日本人達到精神上的統一。介於上述兩派之間的是君主立憲派,這一派多是政府要員。還有一派就是為單純的復古而強烈主張樹立天皇權威以統一日本精神。激進派在西方民主思想的激勵下,興起了一輪以民選議院為政治目標的自由民權運動,但最終國權主義理論成為輿論的主導。政治體制與日本精神的糾葛,使明治初期的政治分歧表現得較為激烈,結果是建立了在天皇集權下的議會向臣民交差,使日本走向了絕對天皇制,並確立了以天皇崇拜為軸心的日本精神權威。天皇親政的國家體制,決定了近代以來日本人價值觀念的主基調。隨著日本的尊皇傳統戰勝了西洋的民主思想,學術思想也相應地朝著逆文明開化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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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日本帝國憲法》及其相應的《皇室典範》等的頒布刺激了學術界,尤其是政治學領域。憲法公布的1889年,如伊藤博文的《帝國憲法皇室典範義解》等一批對《大日本帝國憲法》進行詮釋之作即有二十餘種[6],大部分是絲毫不加批判之作。其中引人注目的作者,有東京帝國大學的穗積八束(1860—1912)和有賀長雄(1860—1921)[7],二人圍繞《大日本帝國憲法》展開了針鋒相對的論戰。穗積八束首先把憲法定義為欽定憲法而不是「國約憲法」(由國會制定的憲法)或革命憲法,是立憲君主制的成文法而不是從來的君主獨裁的慣例法,依據憲法日本是立憲制君主國家而不是議院制君主國家。基於這種判定,穗積八束還認為,從法理上說國家是統御的主體,實際天皇即是國家,君主制國家和非君主國家的差異實在於此。他認為,統御之主體與君主同一則為君主政體之國,非同一者則不是君主政體之國,由此認為英國等國的國王一人不能獨攬大權、不是唯一的主權者,因此是議院制國家,而不屬於君主制國家。由此,穗積八束承認並論證了《大日本帝國憲法》規定的天皇獨裁統治權的合理合法性。[8]

  鑑於穗積八束的上述詮釋是關乎日本國家制度和天皇制的重大理論問題,許多學者紛紛提出異議,其中有賀長雄的理論可作為代表。有賀長雄針鋒相對地否定了穗積八束天皇即國家的說法,因為「天皇之外,在國家之內還有種種機關」。可見憲法公布之初,即出現截然相反的兩種對立的解釋,一方是穗積八束提出的「不得用法律限制作為最高主權者的天皇」的「天皇主權說」,另一方是有賀長雄提出的「天皇是國家機關之一」的「國家有機體」學說。

  穗積還從歷史的角度論證了他的理論,認為人類形成國家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家族制度發達的血族團體,其二是和平組合的共和團體」,而血族的不斷擴展即是家族、民族、國家。在日本是「依據服從天祖傳承主權之觀念,團結一體以形成不可動搖之國家」[9]。在穗積看來,由於日本國家是在上述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國體,因而必須要有不同於其他國家的憲法。[10]穗積八束還出版了《國民教育愛國心》《國民教育憲法大義》《憲法提要》等著述宣傳「天皇最高主權論」,影響極大。

  有賀長雄除出版前述諸多社會學著作之外,還有《國家學》(1889年)、《日本古代法釋義》(1893年)等諸多著作出版。有賀認為國家是謀求全體國民利益的機關,早在其《社會進化論》中就談到:「日本開闢以來二千五百年,人民受天皇之統治,而今立憲法以國會之意定法律,依法行政,從來之統治體制不得不為之一變,此乃必然之勢。」[11]有賀於1901年著《國法學》上下兩卷,其對國法學的定義是:「國法學是剖析被稱為國家的權力編制,明確其各部門的組織權限,屬於法學中最重要且最艱深之部分。」有賀還提出,日本歷史上經歷了血族國家、等級身份制國家,而明治維新之後廢除了等級制度,形成了公民國家。有賀運用「國家有機體」原理說明天皇只不過是協調各國家機關,以使其有機地正常運轉的元首,即使承認在其他國家不曾有過的天皇地位的特殊性,天皇的行為也還是要遵從法律。可見,有賀對天皇在國家中的定位與穗積相去甚遠。

  伴隨著上述論爭,政治學開始從國家學和國法學中獨立出來。1896年小野冢喜平次(1870—1944)於《國家學會雜誌》15—16號上發表題為《政治學的系統》的論文,又於1903年出版《政治學大綱》。小野冢將政治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廣義政治學是「有關國家諸學科的總稱」,狹義政治學是「對國家事實的說明和討論國家政策之學」,前者屬於純學理研究的「國家原論」,後者是屬於應用研究的「政策原論」。在小野冢的政治學中,國家仍然是重要的概念,小野冢為國家下的定義是:「國家是在一定的土地範圍內擁有統治組織延續性的人類社會。」很明顯,這裡的國家概念,既不是「國家法人說」,也非「天皇即國家說」,而是使用了區別於國家學和國法學的獨自的政治學話語。小野冢政治學的重點在於「政策原論」,而不是「國家原論」。小野冢為政策所作的定義是:「國家機關和國民為達到國家的目的而應採取的手段。」總之,這些似乎都反映出小野冢政治學是在儘量與現實政治拉開距離的趨向,雖然還未能與國家學和國法學徹底區別開來,但初步建立起日本政治學體系,成為日本政治學的先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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