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語
2024-10-13 10:26:56
作者: 吳廷璆
綜上所述,在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裡,有關財產繼承的法律與倫理一直在諸子分戶析產這一原則上陳陳相因,呈現相對穩定性。這種穩定性造成中國封建經濟裹步不前,人們的觀念落後保守。而日本人卻能適應社會經濟變化的需要,棄諸子析產,行長子繼承,這是日本能夠第一個在東方國家裡實現資本主義工業化的原因之一。兩種繼承制度,在拉大了兩國經濟發展之距離的同時,也帶來人們思想觀念的差異。
注釋
[1]豊田武:《武士団と村落》,吉川弘文館,1963年,第246頁。
[2]福武直著、陳曾文譯:《日本社會結構》,第21頁。
[3]《史記》越王勾踐世家。
[4]鎌田浩:《幕藩體制における武士家族法》,成文堂,1970年,第116頁。
[5]入江宏:《近世庶民家訓の研究:の経営と教育》,多賀出版,1996年,第355頁。
[6]過去帳:江戶時代各家一般都要成為某一寺院的施主(日語稱檀家),死後便埋葬在寺院境內。過去帳是寺院記載死者的戒名、俗名、死亡時間等內容的帳簿。後來,各家也製作過去帳置於佛壇當中。
[7]吉田豊:《商家の家訓》,德間書店,1973年,第134頁。
[8]興津要編:《世間胸算用》,桜楓社,1985年,第68頁。
[9]內田智雄:《中國農村の分家制度》,岩波書店,1956年,第39-40頁。
[10]內田智雄:《中國農村の分家制度》,岩波書店,1956年,第37頁。
[11]《漢書·賈誼傳》。
[12]《唐律疏義·戶婚》。
[13]程嘯:《晚清鄉土意識》,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74-75頁。
[14]《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
[15]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の原理》,創文社,1967年,第68頁。
[16]尚會鵬:《中國人與日本人——社會集團、行為方式和文化心理的比較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38頁。
[17]《論語·季氏第十六》。
[18]《太平御覽》卷421,《續齊諧志》。
[19]《袁氏世范·睦親》。
[20]《外國法制史》編寫組:《外國法制史料集選編》下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年,第818頁。
[21]神島二郎:《近代日本の精神構造》,岩波書店,1974年,第2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