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日不同繼承制產生及存在的歷史原因
2024-10-13 10:26:49
作者: 吳廷璆
在財產繼承方面,中國實行諸子析產制,日本由諸子析產轉而實行長子繼承制,這是中日兩國繼承制度的重要區別。中國與日本的封建社會之所以在財產繼承方面選擇了不同的方式,是有著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的。
第一,不論是中國的分戶析產制,還是日本的長子繼承制,論其形成的原因,首先都是基於國家政治、經濟的需要。作為上層建築組成部分的繼承制度,產生並決定於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如前所述,日本的長子繼承制主要是為了保持封建主從關係的穩定,鞏固幕藩體制的基礎。幕藩體制、領主制之下經濟、政治一體化的穩定性結構,要求穩定的繼承與管理。主從關係的核心內容是臣下通過向主人「奉公」(即盡各種封建義務)而得到俸祿。在日本封建制度走向成熟之後,武士已經脫離了土地,故這種俸祿僅僅是一定數量的實物。對於武士來說,為了保住這份賴以為生的俸祿,只能代代向主人「奉公」,很難實現財產的分割。日本沒有中國那種通過科舉選拔官吏的傳統,所有等級和地位都由出身世系決定,這一點越是到了封建社會後期表現得越明顯。在幕藩體制下,家臣的地位與俸祿是依據家臣的家系和先祖的功績即所謂「家格」(門第)而定的,處於各個等級的家臣,是幕藩體制的基礎,不容輕易發生變化。如果實行諸子分割繼承,很容易使這種基礎受到破壞,所以應極力避免。因此,唯有長子繼承是鞏固和維護這種基礎的最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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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分戶析產制度是與中國的政治、經濟緊密相連的。中國封建社會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土地的主要占有形態為中小地主與小農的土地占有,歷代統治者都把富國強兵,國家安泰寄托在小農經濟的穩定上,這是諸子分戶析產制度產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在封建社會中央集權的專制統治下,國家為了保證兵源、丁役和財政稅收,對每家每戶每個人都有責任與義務的要求,徭役、賦稅等都是直接向具體的人戶徵發。這樣,國家就必須保證有大量的直接受制於各級政府的個體家庭,商鞅令家有二男必分居,否則倍其賦,唐律規定對「匿戶」者,要「家長徒三年」(《唐律·戶婚》),其要旨均在於此。封建國家的基本國策,影響了中國的繼承方式,家產的諸子分戶析產制正是造就小農經濟與個體小家庭的有效途徑。所以從秦漢到明清,在習慣上、法律上都肯定和維護諸子析產制度。再者,中國官僚政治的特點是靠科舉選官,使貴族處於流動之中。其結果是家產與政治地位並不完全等同,家產也不是衡量政治地位的唯一標誌。這一特點為家產的分割提供了條件,所以,中國封建社會的繼承只在宗祧繼承與較小範圍的爵位繼承方面強調長子繼承,而不必擔心像日本與西方的那種既定不移的統治基礎因財產分割而遭到破壞。
第二,繼承制度就其社會功能來說,是實現家的經濟職能的一種財產制度,也可以說繼承制度是家族制度的重要內容。因此,家的結構與性質,家在一定社會中的地位與作用,必然在繼承制度中得到應有的反映。中國的家與日本的家都是依父系血緣標準而劃分的血緣群體,其內部實行嚴格的父權家長制統制,在這一點上中日兩國確有相同之處。然而在更多方面,中國的家與日本的家卻有著明顯的差異。借用社會學的語言,則可以說中國的家是聯合家庭,日本的家是主幹家庭。
中國的家是在婚姻和血緣的基礎上,由一個父親所代表的家庭單位,從狹義上說,是同居、共財、合爨的家計生活單位,從廣義上說,是出自同一祖先的一族。不管是同居共財的家庭,還是同姓同宗的宗族,都是血緣共同體,其立家的根本是「血的共同」。由於兒子的「房」在中國家中地位的重要,任何男子都是祖先血脈的延續,其地位基本相等,在財產方面都有相同的權益。所以,在中國的家中,祖孫之間的縱向聯繫固然重要,而同輩之間的橫向聯繫往往更現實,更重要。從經濟職能來看,中國的一夫一妻的小家庭是最普遍、最基本的生產單位,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家庭農業與手工業構成中國封建經濟的主體;每個宗族都設有族產,其收入屬於全族的公共財產,用於公共性的開支,這似乎說明中國的家具有某種經濟職能。然而,歸根結底,這些只是建立在血緣共同體之上的、維持該共同體的生存和繁衍的經濟職能,脫離了血緣共同體,其經濟職能也就失去了基礎。因此,中國的家,從狹義上的家來說,是一個封閉性很強的父系血緣集團;從廣義上的家來說,因缺乏賴以生存的共同的經濟利益,只是一個比較鬆散的家庭聯合體。
日本的家與中國的家的最大區別在於它是以家業為中心、以家名為象徵的家族經濟共同體,所以,日本的家不單純是以婚姻和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具體家庭。也就是說,在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具體家庭之上,還有個「超越個人生命的、祖孫一體的永遠的生命體」,和「依託於祖先之靈的、縱式的、連續的觀念式存在」。這個「永遠的生命體」就是得以立家的根本——家業,而這個「觀念式存在」就是代表這一家業的家名。家由其成員世代傳承,不管家庭發生了什麼變化(如出生、死亡、結婚、分家等),家都保持其同一性而存在下去。雖然日本人與中國人一樣注重祖先崇拜,強調祖孫一體,而為了家業的長久延續,只由一個人(一般是長子)繼承家業與家產,次子則可在結婚後作為分家而自立門戶,並從屬於長子的本家。分家雖是一個獨立的單位,但與本家的經濟聯繫非常密切,要對本家盡忠誠和服從的義務,本家要扶助和保護分家。因此,在日本的家之中,沒有兄弟之間平等相處的橫向關係,只有因維護家業需要而產生的本家與分家的縱向關係。
對於中日兩國家的結構,用一位日本學者的話說,中國的家是「組合式」的,日本的家則是「財團式」的。[15]用一位中國學者的話說,如果把中國人的家庭和日本人的家庭各比作一棵樹的話,中國家庭這棵樹枝幹繁多,看不出主次,而日本家庭這棵樹有一個主幹,為了維護這個主幹,要不斷地砍掉分枝。[16]不同的家族結構在繼承制度上必然會有所反映。
第三,從家庭的角度上講,中國分戶析產原則的基本著眼點和出發點實際上並不是家庭的繁榮昌盛和持久永恆,而是受著儒家的「均平」觀的支配,這種觀念牢固地鉗制了繼承制度的原則。在中國封建社會財富較少的條件下,平均成了備受剝削壓迫、物質生活極度貧窮的農民大眾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強烈願望。孔子曰:「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17]儒家子弟把這一均平思想在《大學》中進一步提到一個新的高度,強調「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在一個以農為本的國度里,土地是財富的主要體現,「均平」主要是指均土地,人們都渴望得到一塊土地以安身立命是非常自然的。「均平」思想被後代不斷闡釋與發展,成為中華民族處理財產關係的一種普遍心理。在家庭財產的支配上,自然會受這種觀念的支配。人們習慣於在封閉的氣氛中滿足於兄弟之間,前後左右的「寡而均」的貧困生活。西漢成帝時,有號稱巨富的田真家兄弟三人分家,不僅「金銀珍物各以斛量,田業生貲平均如一」,而且欲將堂前一棵花葉美茂的紫荊樹一破為三。這可以說是一個十分典型的例子。[18]中國封建社會兄弟分家,多用鬮分的方式,即先將家產均分,然後抓鬮決定應得哪份,通過這種方法來求公平。不僅封建法律規定要實行財產均分,而且封建禮教也強調「父母愛子貴均」「分析財產貴公當」。[19]如《袁氏世范》就要求「眾有所分,雖果實之屬,直不數十文,亦必均平,則亦何爭之有?」均平到即使分水果之類,也不能有多有少,更何況是分配家產。
日本的長子繼承制是對中國儒家「均平」觀念的根本否定。由於祖孫一體、家族永續是日本人家族觀念的核心內容,為了家業代代相傳,永不衰退,強調必須集中家產。在數個子女當中,只能有一個繼承人。日本人通過犧牲橫向的兄弟姐妹的關係,建立起一種「直系家族」。這樣,日本人的祖孫一體的概念,不論從精神上,還是從形態上,都是指純粹的從祖先到子孫的一脈的、縱式的延續,而不包含相同輩分中的橫向關係。這種制度帶來了家族成員之間,尤其是長子與非長子之間的不平等。在中國的家族中,根據父系的原則,一個男子一出生便在家庭中具有了「房」的地位,一個父親所生的兒子,由於他們是父親血緣的同樣延續,因此,各個「房」的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他們理所當然地成為家庭財產的擁有者之一。而在日本的「直系家族」中,長子以外的人遠遠不如中國的同類人等幸運,雖然他們也是父母血緣的同樣延續,而命中注定他們只能作為旁系親屬而居於從屬地位。他們只不過是家業繼承人的後備,只要繼承人不發生意外,就可以有,也可以無,只要長子在,他們就永遠是多餘的人,永遠也成不了家長。雖不是奴僕,但要和奴僕們一起勞動,同樣吃穿。這些人被蔑稱為「吃冷犯的」「厄介」(意為「麻煩」「難辦」),是戰前人們對非長子的統稱。這種繼承制既與儒家的「均平」觀念相左,也毫無資產階級的平等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