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一子繼承制與中國的諸子析產制
2024-10-13 10:26:46
作者: 吳廷璆
世界各國的家產繼承制度大體上有兩種:諸子析產制與長子繼承制。長子繼承制是西歐封建社會較為普遍的繼承制度,中國是實行諸子析產制的典型,日本則是由諸子析產制轉而實行長子繼承制的。
在日本歷史上曾長期實行「二元主義」的繼承制度,即繼嗣繼承和財產繼承。所謂繼嗣繼承,是由嫡子繼承被繼承人的身份,如官職、位階等,在財產方面則實行諸子分割繼承。進入幕府社會後,武士團是以總領制家族為核心的,而總領的地位由長子繼承,財產卻由諸子分割繼承的矛盾使總領的權威受到損害,造成家長(總領)因缺乏經濟基礎的保證而喪失對一族的統治權,從而削弱了作為鎌倉幕府統治基礎的御家人制度。南北朝內亂實際上「就是這種傾向的爆發形態」[1]。現實使人們認識到,分割家產會導致家族的動亂。於是從戰國時代開始,各大名為防止家族內部分裂,開始對繼承制度進行改革,逐漸廢棄了諸子對家產的分割繼承,而實行長子單獨繼承。德川家康建立江戶幕府後,集戰國時代以來諸大名統治經驗之大成,建立了一整套嚴格的主從關係體制,並要求武士集中居住於城裡,實行徹底的兵農分離政策。這樣一來,武士與領地的直接聯繫被切斷,變成了依靠俸祿為生的階層。從此,武家社會所有的人在通過向主君盡忠——履行各種義務而領取俸祿之外,別的一無所有。由於這種變化,對於武家來說,最不利的事情就是由幾個繼承者來分割這份俸祿,因此,長子繼承家業與家長權,同時也繼承家產的純粹的長子繼承制——家督繼承製得以確立。這種制度在武家社會形成後,由於它「適合於家產和家業的維持」[2],直接影響到包括農民、町人階層。
「家督」一詞來自中國典籍,《史記》中有「家有長子曰家督」[3],其本意雖為「長子」,但家督繼承更重要的是指伴隨著家長身份而存在的權利與義務。在日語中,不用「繼承」而用「相續」,體現出延續家業之意。家督繼承最重要的是家長權的繼承。江戶時代之前,在武家社會內圍繞家督繼承經常發生爭鬥,如越後武將上杉謙信禁閉了兄長,武田信玄放逐了親生父親都是為了爭奪家長權,可見家長權的穩定對於維護主從關係及武家社會秩序至關重要,江戶時代把家長權的繼承僅限於長子,掌握家督位置就等於掌握了整個家的資源。
家督繼承也是對家業的繼承,即代表一家根據家職繼續履行對主君奉公的義務,從而獲得賴以生存的俸祿。相對於武家社會的家業是「奉公、家祿、家名,三位一體」[4],庶民家庭的家業相對簡單。對於農民來說,務農是農民的家業,繼承主要是對土地及務農技能的繼承。越後岩船郡豪農渡邊家在家訓中告誡家人:「我家的職業就是使用鋤頭和鐮刀。」[5]町人的家業則是積累財富的手段——店鋪、買賣及經商的經驗,還有代表這份家業的商號、屋號。繼承了家業意味著成為生產活動的指揮者、家業經營者。
家督繼承還包括對主祭者身份的繼承。日本人把家視為從祖先到子孫世世代代延續的生命的總體,每代家庭成員不過是家的生命鏈條中的一個環節而已,那麼作為家業開創者的祖先是一家的精神支柱,故供奉祖先是現實生活中最重要、近乎宗教般的祭祀活動。家族墓地、家系圖(族譜)、祭具、過去帳[6]等都屬於繼承的範圍,主持一家祭祀祖先的活動是家長的重要職責。
對家產的繼承是家督繼承最實質的內容。各級武士的家產是領地與俸祿、房屋,在單獨繼承原則下,嫡子是法定繼承人。對於農民而言,繼承主要是對土地的繼承。在德川幕府時期,徵收年貢的對象主要是經營一町左右土地的小自耕農,他們是幕藩體制的基礎。1673年(正德三年),幕府頒布「分地限制令」,禁止農民分家,以防止因財產分割造成農民破產。從農民本身而言,因為所擁有的土地微乎其微,加上生活貧困,只能實行一子單獨繼承。農民家庭的繼承與武家的繼承不同之處在於,繼承人是否是長子並不很嚴格,由誰繼承往往取決於被繼承人的意志與各地方傳統,比如一些地方有末子繼承的習慣,即兄長成人後都離家外出,或者分開另過,而留下最小的兒子繼承家業,並由他贍養父母。在東北的一些地區的農民家庭中還有以婿養子繼承家業的情況,即在家中的老大是女兒的情況下,不管是否還有兒子,都由長女招女婿繼承家業,人們稱這種形式為「姐家督」,實際上是招婿婚殘餘的一種表現。町人家庭的財產繼承有異於武士與農民,既不是一子單獨繼承,也不是諸子均分,而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份額,如商人鴻池家規定:「凡事要以本家安泰為重,財產十之八九當歸本家繼承人,其餘一二分由次子以下繼承。」[7]町人文學家井原西鶴在其作品《世間胸算用》中有一份「遺產分配大法」:假如有一千貫財產,則總領(長子)分得四百貫及家宅,次子分得三百貫並得到在他處備好的住房,三子以下分得一百貫後遣至他家當養子,女子則給予三十貫的陪嫁錢和價值二十貫的家具什物。[8]從中可窺知町人財產分配之一斑,明顯是長子優先於其他成員,顯然是出於維護家業完整的考慮。
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使繼承制度發生了一系列重要變化,取消身份繼承,廢除長子繼承制,子女可以依法均分遺產,實現男女兩性在繼承問題上的平等是資本主義繼承制度的特徵。在法國大革命後制定的拿破崙法典中,取消了身份繼承,將諸子析產的財產繼承製作為法定的原則,體現了法國大革命中的自由平等觀念。日本是較晚步入資本主義時代的國家,由於明治維新的不徹底性,明治民法(1898年實施)的制定雖比拿破崙法典遲了近一個世紀,但還是妥協於現實,把充滿封建色彩的、原通行於武家社會的家督繼承制保留下來,並推行於全體國民。明治民法規定的繼承有家督繼承和遺產繼承兩種。家督繼承因戶主死亡、隱居等原因而開始,遺產繼承因家屬的死亡而開始。家督繼承人繼承前戶主擁有的所有權利義務,家譜、祭具、墳墓的所有權是家督繼承的特權。明治民法雖然規定同等順位的繼承人繼承份額相等,體現了資產階級法律的平等精神,但同時又規定被繼承人財產的二分之一為法定家督繼承人的「遺留分」(在法律上必須為一定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可見,由於家督繼承制的存在,財產的均分並不能真正實現。廢除以身份繼承為突出特徵的家督繼承制,使繼承僅涉及財產繼承,並實行平均分配的原則,本應是明治維新的任務之一。然而,它卻被人為地大大延誤,至戰後民主改革才最後完成。長子作為家督繼承人,一方面繼承戶主的家長地位,同時又繼承家產,這種制度雖然在客觀上可以保全家產,但基本用意是加強家督繼承人即戶主的權威,是封建繼承制在近代的延續。這種繼承與其說是繼承財產,不如說是繼承家系,是家庭中所有不平等的根源。
在以小農經濟為主的中國封建社會,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經濟單位。尊長在世時一般實行財產共有制,即「同居共財」。但在尊長去世後,便要分戶析產,尊長在世時就分家的現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分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人口的增殖,一個家庭,不可能無限膨脹,永遠累世同居,遲早要分裂為若干個小家庭。其次是管理難度大,如果缺少眾望所歸的家長,其家庭管理肯定失敗,家庭便走向分崩離析。宋人袁採在《袁氏世范》中說:「兄弟子侄同居,至於不和,本非大有所爭,由其中有一人設心不公,為己稍重,雖是毫末,必獨取於眾。或眾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遂啟爭端,破盪家產。」「兄弟子侄同居,長者或恃其長陵轢卑幼,專用其財,自取溫飽,因而成私。簿書出入,不令幼者預知,幼者至不免饑寒,必啟爭端。或長者處事至公,幼者不能承順,盜取其財,以為不肖之資,尤不能和。」家庭成員在勞動和勞動產品的分配方面難免出現各種各樣的矛盾,經濟利益的衝突超過互相忍受的限度必然造成財產的重新分配。再次,由於家庭成員資質各不相同,往往表現出智與愚、健與弱、勤與懶的差別,這些肯定造成其對家庭財富積累的貢獻不等,但是卻要平均分配和消費,多勞少勞所獲相等,因而,勢必人心不齊,影響人們積極性的發揮。近代華北農村社會中日聯合調查團曾在華北地區調查晚清至民國年間農戶分家的原因,了解到導致分家的原因主要是兄弟不和、妯娌不和、父子不和、生活困難、婆媳不和,而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兄弟不和或妯娌不和。[9]之所以不和,就是因為「發展不均,勤儉不一,友悌不一,意見不一」,具體說來,無非是兄弟之間收入有差異,或者是「正經幹事的對不正經幹事卻要好吃好喝的弟兄不滿」[10]。最後,最重要的原因是同居共財制存在著難以避免的矛盾。在私有制社會內的家庭生活中,人們總是首先把眼光投向自身和自己的小家庭,力求創造出更多的財富,使自己一房的小日子過得紅火。對小家庭的認同高於對大家庭的認同,自然要分家了。正是基於這一道理,中國人普遍認為,凡是成年子女同居的大家庭在沒有分家之前,個人的生產積極性和家庭關係要遠遜於分家之後。歸根結底是大家庭的結構滿足不了農民個體的發展欲望,與小生產的生產方式不相適應。可見,個體或「房」的發展取向是家庭不斷分裂的內在機制,解決家庭內部矛盾的唯一辦法就是兄弟之間分戶析產。
因此,在中國封建社會,一如既往實行的是諸子析產制,即諸子對家產有同等的繼承權。這種繼承制度由來已久。秦時「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11],所謂「家富子壯則出分」,意即每個人均可以從父母處分得一份家產。此記載為戰國時期商鞅在變法運動中頒布「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的法令作了充分的說明:商鞅變法時以法律手段強制有二男以上的共居家庭分異為若干個小家庭,而分戶時肯定伴有析產。由此可見,諸子析產分居的做法在戰國時期已經出現。進入漢代,諸子平分家產的繼承制度業已確立。如《漢書·陸賈傳》記載,陸賈將一千金均分給五個兒子,每人各二百金。《後漢書·循吏許荊傳》載,「(荊)祖父武,太守第五倫舉為孝廉。武二弟晏、普未顯,欲令成名,乃請之曰:禮有分異之義,家有別居之道,於是共割財產以三分」。這些記載說明,兄弟繼承產業,要嚴格遵守均等平分的原則,無論田產、房屋、財物、農具,都是大家份額一致。這種分戶析產的習慣,不僅長期為社會所認可,而且到了唐代,還把諸子析產家產的原則寫進法律。唐律明確規定:「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違此令是為不均平」。如果違反了均分的原則,按照法律,「計所侵座贓論,減三等」[12]。這就使中國的析產繼承不僅只是社會的傳統習慣,而且得到了法律保證。唐代以後,各代大致都沿襲唐制。當日本已經放棄了諸子分割繼承制而實行長子繼承制之時,直到近代,中國的諸子析產習慣仍然根深蒂固,毫無變更。《大清律例》規定的仍是「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比如近代山東地區農戶分家的習慣是這樣的。[13]
父母一般是在家中諸子的若干個娶妻生育以後進行分家。
除留出父母的養老地(一般是好地)以外,按兒子人頭將土地分成幾股,好壞搭配,不論各支人口多少,和長幼分別,平均分配給各子。等老人做不動了,再把養老地按股劈開攤給各家,老人輪流到各家吃飯。老人過世後,劈開的土地歸各家所有。如果分家時父母不留養老地,他們在哪家過,哪家就可以多分一份地。
房產除老人自住外,按間數分配。分得間數少的兒子,可以多分別的東西。如果房子不夠,有的兒子只分得房基地,就要在分家時把供給他蓋房的錢和東西打出來。
分家後的兄弟住在一院,如果要搬走另蓋房,可以將舊房賣給本院兄弟或扒走磚瓦木料,只賣地皮。老人死後,所居房按間平分,或由一個兒子出錢買下來。
牲口、農具折成錢均分。分不開的死後仍伙著使,各戶有了錢的時候再置。家具和鍋碗瓢盆也是按股搭配,不夠使的,老人拿錢買了添上,然後均分。
分家時請族裡老年人來分股搭配,由幾個兄弟抓鬮決定自己得到哪一份。抓鬮以後寫成字據,各立房照、地照。
在這個例子中,再清楚不過地說明中國農民的分戶析產原則,大到土地、房屋,中到牲口、農具,小到鍋碗瓢盆,都要平均分配。違背了這個原則,就要出矛盾。從古書的記載來看,爭奪家產的糾紛,在古代訴訟案件中占的比例最大。時至今日,因分配家產不均而造成父子反目、兄弟相煎的事例常常聽諸市井,見諸媒體。誠如宋人所言,在家庭矛盾中,「財產乃其交爭禍根」[14]。
中日兩國雖曾有相同的繼承制度,卻隨著社會發展的不同趨勢,最終發生了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