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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明治民法典論爭看近代日本的家族制度

2024-10-13 10:23:47 作者: 吳廷璆

  明治維新之後,在建立健全近代法制的過程中,圍繞家族政策的立法,即「民法」的頒布與實施,在法學界展開了一場激烈的爭論,史稱「民法典論爭」,這場論爭將明治維新的不徹底性暴露無遺。

  早在1870年,明治政府就開始了「民法」的編纂工作,1879年,又聘請法國的自然法學家伯阿索那多(Gustave Emile Boissonade de Fontarabie)參加「民法」的起草。經過各種周折,「民法」終於在1890年正式公布,並決定於1893年開始實施(為區別起見,這部「民法」史稱明治舊民法)。它共分人事、財產、財產取得、債權擔保、證據五編,有關家族制度的內容收在人事編及財產取得編中。

  實事求是地說,明治舊民法中有關家族制度的內容,是在接受人們對最初的草案過多照搬法國民法的指責後,尊重本國的傳統,並由日本人自己制定的。它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國民法的平等、自由精神,但從本質上說是維護日本封建家族制度的,甚至與後來頒布實施的《明治民法》也沒有根本的不同。然而,明治舊民法一經公布,立即引起軒然大波,它被認為具有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傾向,有悖於《大日本帝國憲法》和「教育敕語」的精神,因而受到「延期實施派」的強烈指責。「延期實施派」也因其標榜自由主義的英國法而稱英國法學派,其代表人物是曾留學德國的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穗積八束,他發表了一系列文章,反對「民法」的實施,其中之一就是影響深遠的「民法出則忠孝亡」。文中宣揚「我國乃祖先教之國,家制之鄉,權力與法皆生於家」,並指責民法,「先排斥國教,繼而破滅家制」[2]。「延期實施派」極力主張以武士家族制度為典範制定近代的家族制度。對於「延期實施派」的攻擊和非難,以東京大學教授梅謙次郎為首的一批堅持資產階級自由主義的法國法的學者組成「斷然實施派」,開展擁護「民法」的運動,主張對家族制度進行改革,以適應時代的發展,並撰文一一批駁「延期實施派」施加給「民法」的「七大罪狀」。儘管「斷然實施派」與「延期實施派」兩軍對壘,針鋒相對,但是「斷然實施派」始終將對「延期實施派」的反擊局限於法理的範圍內,而實際上這場論爭是遠遠超出法理問題的政治問題,因此,他們的反擊顯得蒼白無力。此外,相比之下,「延期實施派」有著更深刻的社會基礎。明治政權的主要支柱是由舊封建藩閥、政商等轉化而來的帶封建性的特權財閥,其領導集團主要是與財閥密切勾結的舊藩閥,這就決定了這場論爭的結局是保守的「延期實施派」與官僚、大地主、政商的同盟軍的勝利。1892年召開的第三次帝國議會決定延期實施「民法」,論爭以明治舊民法夭折,「斷然實施派」敗北而告終。1893年,明治政府設立法典調查會,重新起草民法,這次不再以法國民法為藍本,而是參照德國民法,並且充分依據日本固有的習慣,於1896年公布了「總則」「物權」「債權」三編,1898年又公布了「親族」「繼承」兩編,由這五編構成的《明治民法》,於1898年7月開始實施。

  「民法典論爭」在形式上表現為英國法學派與法國法學派之爭,實質則是個人主義、自由主義與家族主義、國家主義之爭,爭論的核心問題在於是維護封建的家族制度,還是適應資本主義的發展,對其稍做改革。從保守的「延期實施派」在論爭中取勝這一結局來看,不要說擯棄被稱為「淳風美俗」的封建家族制度,即便是有所觸動也是很難的。經過「民法典論爭」後頒布的《明治民法》,雖在一定程度上做了一些順應時代潮流的規定,如財產繼承實行均分的原則,廢除蓄妾制,給婦女以離婚的權力等,但從本質上說,它維護家族主義和封建傳統,以資產階級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自幕府時代以來盛行於武家社會的傳統家族制度,並將其強行推行於全體國民。

  要了解《明治民法》確立的家族制度,首先要了解近代社會以前的家族制度。日本封建社會的家族制度,概括說來,就是在生兒育女的家族之上,旨在家系代代存續的家長制統治,用日本社會學家川島武宜的話說,就是「家的父家長制」[3]。父家長制雖在中國比較典型,但是「家」制度,不論在西歐諸國,還是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上都不曾出現過,而這種獨特的「家」制度正是日本家族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所謂「家」,只是一種抽象的家系的延續體,以婚姻和血緣關係組成的具體的家族不過是直系的從祖先到子孫這樣無窮無盡繁衍下去的「家」的現象形態而已。「家」伴隨著一種信念,即不管其成員發生了什麼樣的變動(如死亡、婚姻等),都保持其統一性而存在下去,因此,「家」與人們生兒育女的具體家庭並不完全是一回事。以「家」為核心的家族制度有兩個最明顯的特徵:其一,家督繼承制,這是「家」制度的集中體現。「家督」的含義既包括家業與應繼承家業的人,也包括家長監督和管理家庭成員的權利與義務。為了家族永續的目的,只能實行一子繼承(一般是長子),即由這個繼承人繼承家業與家長權,同時,也繼承了家產。其二,血緣紐帶與作為生活共同體的家族,有時並不是同一的,家族的血統不僅有生理上的,也有模擬的。如家族中往往包括非血緣者,長期參與家務的傭人、管家之類也可成為家庭成員;再如,以無家族血緣關係的人為養子,或招婿進門讓其繼承家業也是為人們普遍接受的延續家系的方法。然而不論哪一種方法,都要放棄自己的家系而改稱養家的姓,這一點足以說明家名的重要。總之,「家」是基於家族之上的超家族、超血緣的集團,它重家名而輕個人,重家系而輕血緣。在「家」制度下,家長就像是一場接力賽中的選手,他的任務是接過父祖手中的接力棒,再傳給子孫。毫無疑問,作為「家」的象徵和祖先神化身的家長和家長權是至高無上的,在一切為了家的信念下,家長即使怎樣行使家長權也不為過,維護家長權是幕府法律及武家家規、家法中的重要內容。

  這種以「家」為核心的家族制度從鎌倉時代起初見端倪,室町、戰國時代已很盛行,對維護統治發揮了重要作用。明治維新後,在明治新政權的保護下,它由武家社會的習慣,被法律固定下來。在《明治民法》中,作為「家」制度集中體現的家督繼承制被法制化,家督繼承人的選擇要遵循男子本位、嫡子本位、長子本位的原則;家長不僅有扶養家族成員的義務,更擁有監督和管理家族成員的權力。《明治民法》不僅沒有擯棄封建家族制度中的很多不合理之處,反而將它合法化,造成家族關係中的兩個不平等。

  第一是男女不平等,主要表現在縱的父子關係重於橫的夫妻關係。明治舊民法曾將「家族」的概念規定為「戶主的配偶及在其家的親族、姻族」,因有提倡夫妻平等之嫌而受到強烈抨擊,在《明治民法》中改為「戶主的親族在其家者及其配偶」[4],不過是變動了幾個字的順序,便將戶主配偶的地位放在了最後。婦女一旦結婚,便成了為夫家繁衍繼承人的工具和奴僕,她們無權管理家庭的財產乃至本人的財產。對丈夫的遺產,妻子只能是在沒有子孫的情況下才有繼承權,實際上等於被剝奪了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家族制度本身決定了婦女一生中在家服從家長,結婚服從丈夫,年邁之後服從兒子的「三界無家」的命運。

  第二是長子與次子以下子女的不平等。長子不僅是家業、家產的繼承人,還是家長夫婦晚年生活的贍養者,其地位自然而然高於其他子女,在各方面受到特殊照顧。如有的地方稱長子為「阿哥」,稱次子以下為有蔑視之意的「吃冷飯的」,他們從幼年起就在衣、食上有明顯區別,長大以後,次子、三子的出路或是出外闖蕩,或是在家苦渡一生,這就意味著甘於對長子的服從,永無出頭之日。作為繼承人的長子與非長子享受的不同待遇及長子對他人表示出的優越感乃至凌駕他人之上的態度,不會因成年而改變,非長子即使能領到一點家產建立分家,與長子的本家也只能是統轄與服從的關係,甚至是主人與奉公的關係,沒有平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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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之,從「民法典論爭」及其結局來看,與明治維新後大力移植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的一系列革新的措施相比,在社會、家族方面的變化則是落後的、守舊的。這種矛盾決定了明治維新不徹底性,也決定了日本這個以家族為社會組織基礎的國家近代化的發展方向。經《明治民法》確定的家族制度,從法律上精神上束縛廣大民眾,成為此後半個世紀中日本國民家族制度與家族生活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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