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語
2024-10-13 10:23:41
作者: 吳廷璆
確立以民主、平等為基礎的家族法及與此相適應的家族道德,本應是明治維新的任務之一。然而,由於明治維新的不徹底性,它被人為地大大延誤,並導致日本的近代化步入歧途。戰後民主改革和新民法廢除了封建家族制度,否定了「家」對個人的合法控制,這場遲來的對日本社會組織和社會制度的深刻變革,終於為半個世紀前的明治民法論爭畫上了一個較圓滿的句號,從而痛苦而又艱難地完成了日本社會近代化的任務。經過戰後民主改革和新憲法、新民法的貫徹與實施,使家庭逐漸向民主化轉變,千百年來以「家」為中心的封建家族制度迅速瓦解。家族制度的改革,大大解放了生產力,提高了婦女的社會地位,直接促進了戰後日本經濟的發展。
本章第一部分原載《人民論壇》2013年8月(中);
第二部分原載《日本學刊》1996年第6期;
第三部分原載《天津社會科學》2004年第4期;
第四部分原載北京日本學研究中心《日本學研究》第13期,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03年版;
第五部分原載《山西大學學報》2009年第1期;
第六部分原載《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8年第6期,人大複印資料《世界史》1999年第1期轉載。
注釋
本章節來源於𝙗𝙖𝙣𝙭𝙞𝙖𝙗𝙖.𝙘𝙤𝙢
[1]福島正夫:《家族·政策と法》第1卷、東京大學出版會,1975年,第249頁。
[2]川島武宜:《日本社會の家族的構成》,日本評論社,1950年,第3頁。
[3]玉成肇:《日本家族制度論》,法律文化社,1971年,第281頁。
[4]辻清明:《資料·前後二十年史·1·政治》,日本評論社,1966年,第23頁。
[5]西村信雄:《戦後日本家族法の民主化》(上),法律文化社,1978年,第5頁。
[6]民法第737條。本文所述日本戰後民法之內容,均引自王書江等譯:《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
[7]1980年,對配偶的繼承份額有所修改:子女及配偶為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承份額為二分之一;配偶及直系尊屬為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承份額為三分之二;配偶及兄弟姐妹為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承份額為四分之三。
[8]佐佐木靜子:《婦女法律入門》,群眾出版社,1988年,第1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