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語

2024-10-13 10:22:52 作者: 吳廷璆

  日本人接受了儒家文化,卻只吸收了有益於統治的部分政治倫理,而對作為儒家人倫根本的婚姻、家族倫理加以排斥,或進行變通。本節所涉及的近親通婚、輩分意識欠乏及異姓養子大量存在的事實都與儒家倫理規範相去甚遠。這些「非禮」因素之所以存在,除了兩國歷史進程、社會結構、家族結構存在差異之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日本人是一個很注重現實利益的民族。當人們將家業的發展置於最重要的位置時,血緣關係、輩分秩序都可以根據現實利益的需要進行人為的調整。不能否認,日本人在家族人倫關係的很多方面擺脫了儒家禮教的束縛,因此,他們的家族關係較為開放,建立在此之上的人際關係與社會關係也相對簡單,在面對近代化挑戰時,所遇到的障礙也就比中國小得多。

  注釋

  [1]《周易·序卦傳》。

  [2]如「娶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禮記·曲禮》)。「娶妻避其同姓」(《國語·晉語》)。「男女辨姓,禮之大司也」(《左傳》昭公元年)。

  [3]如「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同姓不婚,惡不殖也」(《國語·晉語》)。「內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君子是以惡之」(《左傳》昭公元年)。

  [4]《唐律·戶婚律》。

  [5]《大清律例·戶律》。

  [6]參照児玉幸多:《日本史小百科·天皇》製作,近藤出版社,1978年。

  

  [7]西野悠紀子:《律令制下の氏族と近親婚》,女性史総合研究會:《日本女性史·第1卷·原始、古代》,東京大學出版會,1982年,第116頁。

  [8]《日本書紀》允恭紀二十四年條。

  [9]王滬寧:《當代中國村落文化——對中國社會現代化的一項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2頁。

  [10]參見官文娜:《日本歷史上的養子制及其文化特徵》,《歷史研究》2003年2期。

  [11]《春秋·公羊傳》隱公元年條下。

  [12]《元典章》17·承繼。

  [13]竹內利美:《家族慣行と家制度》,恆星社厚生閣,1969年,第98頁。

  [14]谷口澄夫:《岡山藩政史の研究》,山陽新聞社,1981年,第444頁。

  [15]服藤弘司:《相続法的特質:幕藩體制國家的法と権力5》,第342頁。

  [16]玉城肇:「養子制度的目的」,中川善之助教授還暦記念家族法大系刊行委員會編:《家族法大系·中川善之助教授還曆紀念·4·親子》,有斐閣,1966年,第267頁。

  [17]磯田道史:「藩士社會の養子と階層移動—長門國清末藩の分析」,國際日本文化センター紀要《日本研究》,第19集,1999年6月。

  [18]湯沢雍彥:「日本における養子縁組の統計的大勢」,《新しい家族》,1983年,第3號。

  [19]高柳真三:《明治家族法史》,日本評論新社,1951年,第69頁。

  [20]太田亮:《家系系図の合理的研究法》,立命館大學出版部,1930年,第5頁。

  [21]陳其南:《婚姻、家族與社會》,台北允晨文化實業有限公司,1986年,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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