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親通婚習俗
2024-10-13 10:22:43
作者: 吳廷璆
同姓不婚,是中國古代最重要的婚姻禁忌之一,周代禮制中有著嚴格的同姓不婚的規定。[2]這一禁忌的出現,主要是出於生物學上的理由。中國古代姓氏合一之前,姓代表著同一血緣團體,如果同姓聯姻,則等於族內通婚。古人雖然還不能科學地解釋近親通婚的危害,但是已經認識到族內通婚將帶來人種退化的危害,[3]所以禁止近親通婚,以防產生不良後代。在中國古代社會,同姓不婚原則為人們嚴格遵守,直至被寫進法律,如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4]。唐律還在「十惡」中設「內亂」罪,近親相奸被視作禽獸行為。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的增加和宗族的分化,同姓人之間未必都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了,同姓不婚的原則也就逐漸失去原來的意義,因而不得不做一些相應的調整。到了清代,已經變為「同姓者重在同宗」[5],即禁止同宗之內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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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早期,由於社會發展的滯後,更由於人類學知識的欠乏,日本的皇室為了維護家族血統的純正,一直遵循從皇女中遴選皇后這一不成文的傳統。大致看一下從5世紀前期的第17代天皇履中天皇(400—405年在位)到第45代天皇聖武天皇(729—749年在位)之前的22代男天皇的皇后情況,就可以了解這一特徵。之所以選擇這一階段,是因為從履中天皇起,中國及日本史書對日本歷史有了比較可信的資料記載,到聖武天皇時期,皇后必須出自皇族的傳統被貴族藤原氏打破,這一時期恰好處於日本皇位繼承的「原生態」時期。這22位男天皇中除一人皇后情況不詳(武烈)、五人未立後(清寧、反正、崇俊、弘文、文武)外,其他16代天皇的皇后都是在皇族中產生的(見表3-1)。
歸納起來,這17位天皇與皇后的關係是:
1.天皇與同父異母妹二人:敏達、用明;
2.天皇與姑姑四人:履中、雄略、安閒、宣化;
3.天皇與從妹四人:允恭、安康、孝德;
4.天皇與再從妹一人:仁賢;
5.天皇與侄女四人:欽明、舒明、天智、天武;6.天皇與遠房妹一人:繼體;
7.天皇與遠房侄孫女一人:顯宗。
表3-1 古代天皇皇后關係一覽表[6]
(續表)
本表中未納入的第33代(推古)、35代(皇極)、37代(齊明)、41代(持統)、43代(元明)、44代(元正)天皇為女天皇。
這裡體現出古代皇室婚配的兩大特徵。第一個是近親通婚,最近者乃是同父異母兄妹通婚,如在第29代欽明天皇的子女中,出現了兩對夫妻(第30代敏達天皇和他的異母妹,後來成為推古天皇的額田部皇女;第31代用明天皇和他的異母妹穴穗部間人皇女,他們結婚後生下聖德太子)。第二個特徵是不同輩分的亂倫婚配。有四位天皇的皇后是親侄女,屬血緣卑親屬;四位皇后是天皇的姑姑,屬血緣尊親屬。近親通婚加上亂倫婚配,使得皇室內的人倫關係變得極其複雜。如第41代天皇持統女帝(686—697年在位)與第43代天皇元明女帝(707—715年在位)本是同父異母姐妹,而持統女帝當了叔叔天武天皇(673—686年在位)的皇后,所生之子草璧皇子長大以後,又娶元明女帝為妃,姐妹二人就變成了婆媳。天智天皇與天武天皇兄弟及其子女的婚姻,更具近親通婚加上亂倫婚配的典型性。天智天皇(626—671年)有十個女兒,在婚姻情況有明確記載的八個皇女中,有四人成了同胞弟弟天武天皇的妻室(其中第二皇女鸕野贊良皇女是為天武天皇的皇后,在天武天皇去世後,即位為持統天皇),有兩人的婚姻對象是天武天皇與其異母姐所生的皇子,另有兩人分別與天武天皇的其他兩位皇子結婚。八人中,有四人的婚姻是親叔侄通婚,四人是堂兄妹通婚。這是典型的族內婚,日本學者稱之為「父系近親婚」[7],保留了濃厚的原始社會族內婚特徵。
貴族社會也毫無例外地實行近親通婚。如發動大化改新的功臣中臣鐮足之子藤原不比等及其族人的女兒除了與皇室通婚之外,大都是與本族男子結婚。藤原不比等本人的妻子就是同父異母妹。他先讓女兒藤原宮子給文武天皇當夫人,生下首皇子,後來成為聖武天皇。接著,藤原不比等又把另一個女兒光明子立為聖武天皇的皇后,以達到控制天皇的目的。於是,藤原宮子與藤原光明子這一對同父異母姐妹也變成了婆媳。
帶有濃厚的原始社會族內婚色彩的近親婚之所以在日本長期存在,與日本社會直到大化改新前都實行「訪妻婚」有直接關係。所謂「訪妻婚」,即指男女雙方結婚後並不在一起居住,而是各居母家,過婚姻生活則通過男到女家造訪來實現。在這種婚姻形態下,父親不是家族的一員,子女也各隨生母在異處生長,同父異母之兄妹實則與外人無異,通婚也就成為自然。而生活在一起的母子、母女關係和同母兄弟姐妹這種「同胞」關係則最親密,最受重視。故訪妻婚下唯一的禁忌就是同父同母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關係。如據《日本書紀》所載,允恭天皇的太子木梨輕皇子因與同母妹輕大娘皇女發生了性關係而受到了嚴厲懲罰,[8]這就是同父同母兄妹之間通婚禁忌的反映。除此之外,同父異母兄弟姐妹之間、叔侄之間的婚姻關係都是正常的。所以,當古代日本人制定律令的時候,儘管在許多方面都模仿了唐制,但對於同姓不婚的禁忌和近親相奸的「內亂」罪都毫不猶豫地捨棄,就連參與制定《大寶律令》《養老律令》的重要人物藤原不比等也是與同父異母妹結婚,說明日本人未將同姓不婚的禁忌寫入律令絕不是偶然的疏漏,而是這種法律根本就不符合當時日本的風俗,因而對此排拒之。
上述古代日本皇室與貴族的近親通婚,依中國的禮教看來都屬於不折不扣的亂倫,但在日本卻能長期存在,且對後來影響很大。皇族內近親通婚的習慣一直延續到近代以後,造成皇族成員血質不良,人丁不旺。民間長期存在的叔侄之間通婚的習俗直到1898年明治民法頒布實施才被禁止。至今堂兄妹、表兄妹結婚在日本不僅為法律所允許,而且為民眾所接受。日本人對男女私通能持較寬容的態度,風俗業的發達、性開放的程度即使與歐美國家相比也有過之而無不及,這些都能追溯到日本古代的婚姻傳統,卻是無法用中國的儒家禮教來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