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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戰後至今:家庭從解放到弱化

2024-10-13 10:22:17 作者: 吳廷璆

  確立以民主、平等為基礎的家族法,否定家對個人的控制,樹立與此相適應的家族道德,本應是明治維新的任務之一。然而它卻被人為地大大延誤,並導致近代日本步入歧途,直到戰敗後在外力的強制下,這場社會改革的任務才痛苦而又艱難地完成。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隨之,在美國占領當局的直接干預下,進行了一系列民主改革,舊的家族制度亦得到清算。1946年11月,公布了《日本國憲法》,就家庭、婚姻等問題在第24條中專門規定:婚姻基於男女雙方之合意即得成立,且須以夫妻享有同等權利為基礎,以相互協力而維持之;配偶的選擇、財產權、繼承、居住之選定、離婚以及其他有關婚姻及家庭之事項,法律應以個人之尊嚴及兩性平等為依據而判定之。根據新憲法的精神,新民法(194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就有關家族制度的內容(親屬編和繼承編)進行了重大修改:首先,廢除家制度,戶主的權力、家督繼承、隱居及有關家制度的內容亦隨之被全部取消。其次,改革婚姻制度,保護成年男女婚姻自主的權利;姓氏由雙方協議確定;夫妻互負同居的義務。再次,改革繼承制度,繼承僅因死亡而發生,僅涉及財產繼承,而不再有家長權利、義務、地位的繼承,並由子女平等繼承遺產。最後,保障女性權益,配偶者有不貞行為時,即可提起離婚訴訟,不因其為夫或妻而不同;離婚時當事人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分割財產;被繼承人的配偶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母親成為親權人。戰後家族制度的改革,使自幕府時代以來充滿不平等的家制度歸於瓦解,家庭關係發生了根本變化。

  第一是小家庭獲得了真正的獨立

  根據1947年12月頒布的戶籍法,於1948年開始制定「昭和23年式戶籍」,以基於婚姻關係的一對夫妻與其未婚子女為單位進行登錄,實行一本戶籍一對夫婦原則,子女一旦結婚,必須另立戶籍。這樣,以法律促進了大家庭的解體,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也稱核心家庭,包括一對夫妻家庭、一對夫婦與未婚子女家庭、單親與未婚子女家庭)擁有了單獨的戶籍,從家制度下的大家族脫離出來。此後,隨著大家族的分裂及人口向大城市的遷移、結婚等原因,小家庭在親屬家庭中的比例逐年提高,1955年為62%,1960年為63.4%,1975年為74.1%,1990年為77.6%,2000年為81.1%,2010年達到84.6%。[12]

  第二是家庭規模縮小

  戰後家庭徹底告別了封建時代的大家族,1950年平均每個日本家庭的人口為5.02人,到1975年,已經下降到3.48人,到1990年,進一步減少為3.01人,2010年,降至2.46人。[13]導致規模縮小的原因,除了小家庭確立和人口流動的促進作用外,還由於年輕人獨立性增強,既達成年就脫離家庭獨身生活的日益增多。此外,出生率下降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日本的出生率急速下降,每個家庭孩子的平均人數越來越少,1950年為3.60人,1960年3.20人,1970年為2.71人,1977年已經降到1.89人。[14]由於一般家庭至多只生兩個孩子(一個男孩,一個女孩),故人們將此稱作「長男長女時代」。

  第三是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變化

  在以男子優先、父子關係為本位的家轉變為以男女平等為前提、以夫婦關係為本位的家庭以後,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普遍提高。她們有了結婚、離婚的自由,有了財產繼承權,就業比例也逐年提高,[15]改變了過去忍氣吞聲、逆來順受的形象。雖然傳統的「男工作,女家庭」的社會分工並未徹底改變,但是男人應該參與家務勞動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16]在絕大多數的日本人家庭中,都是由主婦「拉著錢口袋繩子」,掌管家計,安排家庭的生活。

  毫無疑問,戰後日本的家庭已經從傳統家族轉變為現代家庭,這不僅是戰後民主改革的成果,也是戰後日本經濟發展帶來的人們生活方式的巨大變化。但是隨著日本經濟發展帶來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人們越來越追求個人享樂及獨立,同時隨著生活成本的提高,職場工作壓力增大等原因,家庭關係弱化的傾向也凸顯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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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婚與不婚、不育 雖然現行日本法律規定男18歲、女16歲即可以結婚,但人們普遍晚婚。據厚生勞動省的統計,2010年平均初婚年齡為男30.7歲,女29.0歲。與此同時,不婚者也呈增加趨勢。男性的終身不婚率從1975年的2.12%增至2000年的12.57%(女性為4.32%和5.82%)。[17]在日本廣播協會(NHK)實施的每五年一次的輿論調查中,認為「人生中應該結婚」的,從1993年的45%降到2008年的35%,而認為「沒必要結婚」的從51%增加到60%,其中在25—29歲年齡段的女性中竟高達90%。[18]選擇「單身貴族」生活是單身家庭大幅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19]還有不少人甘當「丁克」族,結婚卻不生孩子,2008年,已婚但沒有孩子的家庭已經占所有家庭比例的22.4%。[20]晚婚、不婚、不育不僅挑戰了家庭倫理,也帶來少子化和人口下降的嚴重後果。

  離婚率提高 長期以來,日本一直以維護傳統,重視家庭,離婚率低的形象示人。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日本的離婚率明顯上升,從1999年開始,連續十年年離婚總數超過25萬件,其中2002年接近29萬件,創造了2.3‰這一自1898《明治民法》頒布以來離婚率最高紀錄,較之1960年的69410件,增長了4倍多。[21]人們驚呼,每三對夫婦中就有一對離婚的時代已經到來。引人注意的是,在離婚熱中,婚齡在20年以上的中老年夫婦離婚(日語稱「熟年離婚」)成為僅次於10年以下婚齡的最大離婚群體。中老年離婚的特徵一是多由女性提出,二是多伴隨男性退休而發生。居高不下的離婚率及中老年離婚熱,對日本社會產生了較大震動與影響。從家庭關係角度而言,一般被認為是弱者的女性,在丈夫退休之際提出離婚的現象反映出有「企業戰士」之稱的男性在家庭生活中角色的缺失,離婚後帶來貧困、流浪者增加、自殺人數居高不下等社會問題,也引起社會對傳統婚姻、家庭模式的思考。

  傳統家庭養老優勢缺失 在以家督繼承制為核心的傳統家制度下,儘管存在著各種不平等,但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完全匹配,在贍養老人問題上責權分明,即家產與家業的繼承者必須負擔被繼承者的老後生活,其他沒有繼承權的子女則沒有贍養義務,他表現得如何都不會受到社會的指責。戰後,家督繼承制被廢除,法律規定家庭子女不分男女,都有平等的繼承權。但實際上平均繼承並未完全實現,而是按照父母的意願優先分給某個繼承人(一般是長子),在父母年邁的時候,這個繼承人自然而然地就應該贍養父母,這種觀念在戰後很長時間裡都存在。據日本廣播協會1975年進行的輿論調查,認為「家是需要繼承人的」的占63%,有39%的人認為「最好由長子繼承家並承擔照顧雙親的義務」[22]。實際上,一方面,撫養和照料父母的責任都落在長子身上。2005年《讀賣新聞》進行輿論調查時,多數人將長子置於「繼承人」的位置,並認為長子應該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23]由於與老人同居,照料其生活並不輕鬆,所以當今許多女性不願嫁給長子,使長子,尤其是農村家庭的長子處於結婚難的境地。另一方面,長子以外的人往往既不負贍養義務,卻又主張繼承財產的權利,最後只得訴諸法律,本來就不親密的兄弟姐妹關係就更加淡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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