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名改易

2024-10-13 10:19:48 作者: 吳廷璆

  在制定法令對大名嚴加約束的同時,還有對大名的具體懲罰措施,其中,威懾最大的是改易。改易本是指律令時代官員解任舊職改任新職,鎌倉與室町時代守護、地頭變更職務,到江戶時代演變成剝奪大名、旗本的武士身份,沒收其領地與住所,也稱「除封」,「領地召還」,其實質是解除將軍與大名的主從關係,是僅次於處死的最重的懲罰。伴隨改易而來的是轉封,即大名領地的更替,也稱「移封」,意味著由新的領主去填充改易產生的無主地。改易主要出於軍事方面的原因、家族繼承斷絕的原因、違背幕府法度的原因。江戶時代初期實施改易與減封主要是為了提高幕府的權力與權威,從17世紀中期開始側重以此確立武家內部規範,到江戶中後期主要是針對大名的各種「不軌」行為進行懲罰。

  出於軍事原因的改易

  這類改易主要是在關原之戰後到德川時代初期為了消除異己勢力,針對屬於關原之戰中敵軍陣營的大名採取的改易措施。1600年德川家康率領東軍取得關原之戰的勝利後,用將近兩年的時間對原有戰國大名進行大洗牌。首先是對以近江大名石田三成、肥後大名小西行長、備前大名宇喜多秀家、土佐大名長宗我部盛親為首的88家西軍大名進行改易,沒收其領地,被改易的大名或被斬首,或自刃,或被流放,或出家,大量領地變成德川氏直轄。同時對表示臣服的安藝大名毛利輝元、陸奧大名上杉景勝、常陸大名佐竹義宣等大名的領地予以大幅削減,將其移封異處。其中,毛利輝元由112萬石降至36萬石,上杉景勝由120萬石降至30萬石,舊主豐臣秀賴也從原220萬石領地變為僅擁有65.7萬石領地的大名。改易與減封加在一起,德川家康總計獲得93家的6324194石的領地[4],相當於當時全國領地收入總數的1/3。德川家康把改易得來的大名領地根據在關原之戰中的功績大小分封給東軍將領。在此後的十多年時間裡,德川家康念念不忘徹底消滅舊主豐臣秀吉的後人豐臣秀賴,終於在1614—1615年發動大阪之戰,豐臣秀賴及其母親淀夫人兵敗自殺,65.7萬石的領地被沒收。大阪之戰後,茶人武將古田重然被以里通豐臣秀賴的罪名而改易,被令切腹並被沒收1萬石領地。經過關原之戰以後的多次改易,敵對勢力已然瓦解,再也無法對德川將軍構成威脅,故在對豐臣秀賴和古田重然實施改易後,再無出於軍事理由的改易。

  出於家族繼承原因的改易

  這是改易中比較多的一種。江戶時代大名與將軍的關係是建立在個人忠誠上的主從關係,這種關係長久延續,才能實現主從關係的穩定,進而保證幕藩體制的穩定。大名有責任和義務通過養育子嗣繼續向將軍盡忠,代際傳承的意義不僅在於血緣的延續,更重要的是繼續履行對將軍的奉公義務。當大名家的當主(家長)發生代際更替時,要先向將軍提出申請,由幕府審批,大名與繼承人還要到江戶謁見將軍,由將軍發給承認新當主繼承家督和繼續統治領國的「仰付狀」(許可書)。通過這些手續,新家長作為大名的地位才被承認,大名與將軍的主從關係也具有了正式依據。一般來講,如有親生兒子,只要沒有特別的問題就可以較為順利地完成大名的傳承,但如果沒有嗣子,則被幕府視為怠慢了對幕府與將軍的奉公,並以此為理由對大名橫加改易處分。江戶時代初期,幕府一反日本固有的養子繼承傳統,對養子繼承嚴格限制,尤其禁止在大名病篤之際匆忙認領養子(被稱作「急養子」或「末期養子」)。這樣的規定固然是出於擔心大名病重之際不能對選擇養子有足夠的判斷力,也有防止大名家臣玩弄權術,暗殺主人並推選有利於自己的新主人的用意,但最主要的目的還是削弱大名的力量。

  最早以此理由被改易的是在關原之戰中有功的岡山藩主小早川秀秋[5],1602年,小早川秀秋病死,因無嗣,其55萬石領地被沒收,小早川家就此滅亡。第二代將軍德川秀忠時期改易外樣大名21家,其中有14家是因無嗣絕家而改易。第三代將軍德川家光改易外樣大名27家,因斷嗣而改易的有15家。值得注意的是,因無嗣的改易同樣適用於德川氏一門和譜代大名中,在德川秀忠時期有12家,德川家光時期有9家。[6]很多大名因無嗣而被改易,確實削弱了大名的勢力,同時,由於大名被改易後,其家臣多成為無所依靠的浪人,生活貧困,充斥街巷,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最終釀成1651年由井正雪(1605—1651)聚集浪人,發動以反對幕府、救濟浪人為目的的「慶安之亂」,由於計劃泄露,由井正雪被迫自殺。該事件之後,幕府為防止眾多武士因喪失主家而變成浪人,第四代將軍德川家綱在《寬文令》中對「末期養子」之禁放鬆了限制,規定年齡50歲以下者,臨死之前可確定年齡在17歲以下的養子,經過審查可以繼承大名家督。第五代將軍德川綱吉時在1683年頒布的《天和令》中又規定,「養子應在同姓中選相應者,若無合適人選,要在大名生前選好來自正經人家者向上申報。年齡50以上17以下之大名臨終之際決定的養子,要在一族之人認真了解其資質之後方可立為養子。縱為親生兒子,若為人不端亦不可繼承」[7]。由於開禁對養子的限制,因為斷嗣的改易從此大幅減少。

  出於法律原因的改易

  此類改易主要是以違反「武家諸法度」為理由對大名進行的處罰。由於「武家諸法度」規定的內容寬泛,所以處罰的理由也很多,如未經許可便修補城郭、私自締結婚約、治藩不利乃至藩政紊亂、怠慢幕府,等等。這種改易是對大名實施最多、最嚴厲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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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著名的改易之例是第二代將軍德川秀忠對廣島藩主福島正則的改易。1618年,由於遭遇颱風、水災,廣島城破損嚴重,福島正則在向幕府的執政官員申報後,便開始修繕工程。1619年初,幕府突然宣布福島正則違反了「武家諸法度」中「諸國居城,即使修繕,亦當呈報」的規定,屬擅自修建城牆,欲加嚴懲。福島正則急赴江戶請罪,拆除已經修好的工程,並進行申訴,然而一切無濟於事,最後以「大不敬」之罪被改易。近50萬石領地被沒收後移封至長野成為僅有4.5萬石的高井野藩藩主,近乎除封。1624年,福島正則抑鬱而死,幕府又以幕府檢使到來之前,家臣就將福島正則遺體火化為由,再次改易福島家,只給福島正則之子福島正利留下三千石,並降格為旗本。之所以受到幕府的兩次改易,歸根結底是因為福島正則曾是豐臣系大名,儘管在關原之戰中幫助德川氏成就霸業有功,但卻一直是德川將軍的心腹之患,置其於死地只是時間問題。

  大名作為幕府將軍的臣下,治理好自己統領的藩國,是履行對將軍奉公義務的最好體現。同理,各藩出現問題以致藩政紊亂,是大名失察、失職,也要受到幕府的懲罰。現實中,江戶時代各藩常常發生大名家內糾紛(日語稱「御家騷動」),在親藩大名、譜代大名、外樣大名中皆有發生。造成糾紛的原因或出自家臣間爭奪藩政主導權,或大名與家臣發生齟齬,或爭奪家督繼承權及認養養子造成衝突。一般來說,發生大名家內糾紛後,大多數都要由幕府介入才能解決,最後以改易或減封收場。如領52萬石的大藩熊本藩在初代藩主加藤清正(1562—1611)去世後,其9歲幼子加藤忠廣繼承家督。由於其年幼治藩不利,藩內糾紛不斷,再加上加藤家曾經是豐臣系大名,是幕府重點防範的對象。1632年,加藤忠廣因捲入將軍德川家光與同父異母弟德川忠長之間的紛爭,最終被改易。加藤忠廣被流放到出羽國莊內藩,成為僅有一萬石領地的丸岡藩藩主,並由莊內藩管理藩政。1653年,加藤忠廣去世,丸岡藩遂被廢藩。這就是一代名將加藤清正及其家族的悲慘結局。江戶中期美濃國譜代大名、加納藩第二代藩主安藤信尹的減封、轉封則屬於另外一種情況。安藤信尹生活追求奢侈,不理藩政,並提高年貢率和賦稅,致使民怨沸騰,重臣不滿。重臣們擔心被幕府改易,於1753年(寶曆三年)軟禁了藩主安藤信尹。安藤家發生的「御家騷動」最終還是驚動了幕府,1755年,幕府以藩主「行為放蕩不羈」「家務處理不當」為由,命令安藤信尹隱居(放棄家長權),由長子安藤信成繼任家督,並把領地從6.5萬石減至5萬石。隨後又在1756年將安藤信成轉封至陸奧國盤城平藩,實際上是從美濃國主的地位降到普通大名。

  在群雄割據、社會動盪的戰國時代,大名武士紛紛以兒女婚姻作為擴展勢力或遏制對手的手段,使「政略婚姻」成為武力的補充,甚至成為武將之間同盟和議的副產物,如德川家康的嫡子信康與織田信長的女兒結婚時都是年僅9歲的孩子,他們的婚姻不過是德川家康與織田信長的同盟之證。[8]鑑於歷史教訓,德川幕府建立後,為防止大名之間結盟反幕,對大名的婚姻嚴加管束。1613年,常陸牛久藩主山口重政為嫡子重信與小田原藩主大久保忠鄰的養女定下兒女婚事,被幕府以私自締結婚約為由而改易,並於1615年在頒布《元和令》時專設「不可擅自締結婚姻」條,指出「以姻成黨者,是奸謀之源」。此後這條規定貫穿於後來所有的「武家諸法度」中,被大名們嚴格遵守。

  對大名實施改易的過程就是提高幕府權威的過程,也是對大名勢力進行鎮壓的過程,故每當做出對大名改易的決定後,就要通過各種方式向所有大名傳達,讓大名們周知的目的無非是警告、震懾。改易是對大名最重的懲罰,由於大名都具有軍事力量,對改易很難心平氣和地接受。為防止大名抵抗,改易或轉封必須謹慎對待。一般來說,做出改易決定後,到接收被改易大名的城池、領地要有一個過程,被改易大名也不甘束手就擒,往往進行抵抗。如1619年廣島藩被改易的時候,在藩主不在的情況下,4000家臣固守廣島本城進行抵抗,直到接到藩主福島正則命令開城的親筆手書後才放棄抵抗。可見,改易執行過程無異於戰爭行為,為了接收改易大名的城地,要動員大名派出武士,這也是江戶時代大名承擔軍役的重要內容之一。至17世紀末,隨著幕藩體制的穩固,大部分大名,尤其是外樣大名的所在領地都已經固定,改易與轉封的實施也逐漸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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