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法令
2024-10-13 10:19:45
作者: 吳廷璆
首先是針對大名進行嚴格的法律約束,「武家諸法度」因此頻頻出台。
德川幕府建立後,舊主豐臣秀吉之子豐臣秀賴仍據守大阪,有些大名依然私下擁戴豐臣秀賴為盟主,是為德川幕府的心腹之患,德川家康一直在等待滅亡豐臣家的機會。為加強對西日本大名的控制,削弱和孤立豐臣氏勢力,1611年(慶長十六年)德川家康在京都二條城對小倉藩主細川忠興、播磨藩主池田輝政、廣島藩主福島正則、熊本藩主加藤清正等西日本大名下發「誓文」,要求各大名集體簽名。「誓文」由三條組成:遵守自源賴朝以來幕府的法式,不得違背幕府發布的各種政令;各藩不得隱匿違背法度與違抗將軍命令者;不可包庇家臣中之叛逆者及殺人犯。[1]這一名義上大名對將軍表示效忠的誓詞,實際上是德川幕府發布的最早的法令,只不過形式上是通過大名簽名表示服從而已。
1614年11月至1615年5月間,德川家康在「大阪冬之陣」「大阪夏之陣」的兩場大戰中,徹底消滅了關原之戰後苟延殘喘十餘載的豐臣家勢力,至此,德川家康統一日本的大業終告完成,長達近一個半世紀的戰亂時代落下帷幕,史稱「元和偃武」。
1615年閏6月,大阪夏陣結束後不久,幕府針對全國各地大名用於防禦而城堡林立的情況,發布「一國一城令」,即在一個令制國[2]由數個大名分割領有的情況下,各大名只可保留一個城池作為大名的居城;一個大名家領地跨越數個令制國時,可在各令制國建一城,其餘的城必須全部廢除。根據這一法令,戰國時代三千多座城池被一舉拆除,只保留170座,由此成功削弱了大名的軍事力量。緊接著,在德川家康的幕後策劃下,幕府第二代將軍德川秀忠在京都伏見城召集全國大名,發布「元和令」(1615年7月從「慶長」改元「元和」),是為德川幕府頒布「武家諸法度」之始。
《元和令》共有13條,基本內容為:[3]
1.專心修煉文武弓馬之道,文左武右,古之法也,需兼備之。
2.不可聚飲游佚。
3.各國不可隱匿違背法度之人。
4.諸國大名小名及諸侍從、士卒,發現叛逆或殺人者,應速追捕法辦。
5.自今以後,本國之外,不得與他國之人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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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諸國居城,即使修繕,亦當呈報,新城之建嚴令停止。
7.鄰國若有生事或結徒黨者應速呈報。
8.不可擅自締結婚姻。
9.有關諸大名江戶參覲的規定。
10.衣裳品級,不可混雜,君臣上下,各有其別。
11.雜役者不可坐轎。
12.諸國諸侍應節儉。
13.國主當選政務之良才任之。
《元和令》作為德川幕府首個面向全國大名的法令,繼承了鎌倉幕府以來武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又體現了新的治國理念,如強調治國之本在於文武兩道,增加了習文的要求,這是出於治天下的需要給武士增加的新任務。除此之外的條文,多是為了防止「下克上」重演,對大名定下的規矩,如不可破壞身份秩序,不得結黨營私,不得修繕及新建城池,顯然也是防止大名藉機擴充軍力。
《元和令》頒布後,德川前期各代將軍多次進行了修改。1635年(寬永十二年),第三代將軍德川家光就任將軍後,由儒官林羅山主持對《元和令》進行修改,並頒布《寬永令》。《寬永令》的內容由原來的13條增加到19條,如不許建造500石以上的大船;禁止私設關卡;禁止私鬥;各藩均要遵守幕府法律;等等。有的內容進一步具體化、制度化,如規定大名參覲交代的具體時間,對衣裝明確規定了身份等級的不同。《寬永令》成為後世「武家諸法度」的藍本,在這一法令下,幕府以完善法度為名,對大名實施高壓政策,針對外樣大名的改易與轉封都達到頂峰,因此,這段時間也被稱作「武斷政治」時期。1663年(寬文三年),第四代將軍德川家綱時期發布《寬文令》(21條),又增加了禁止基督教和對不孝之子科以處罰的條文,同時禁止殉死習俗,廢除令大名與重臣的人質居住江戶的制度。1683年(天和三年),第五代將軍德川綱吉時期頒布了以和漢文混合體撰寫的《天和令》(15條),其中不再有《元和令》《寬永令》《寬文令》中都強調的「專心修煉文武弓馬之道」這樣的條文,增加了「厲行忠孝,重視禮儀」,表明隨著幕藩體制的穩定,幕府放棄了「武斷政治」,開始向重視以儒學為指導的「文治政治」轉變。1710年,第六代將軍德川家宣頒布了由儒學者新井白石用和文撰寫的《正德令》(17條),增加了嚴禁官員收受賄賂的條文。1717年(享保二年),第八代將軍德川吉宗在頒布《享保令》時,宣布恢復1683年《天和令》的內容,此後一直使用到幕末。「武家諸法度」就是武家憲法,每代將軍更替,便把諸大名集中到江戶向其發布法令也成為定例。大名唯有嚴格遵守,如有違犯,則要受到懲處。
表1-3 德川幕府頒布的「武家諸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