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語
2024-10-13 10:18:55
作者: 吳廷璆
本文通過簡要回顧日本古代史,試圖說明,儘管歷史上中國文化對日本產生過很大影響,但是作為日本社會、文化本質特徵的要素早在大和時代就已畢現無遺,在大規模學習隋唐文化之前已經形成,它是由日本自身歷史進程所決定的。大化改新後加強皇權的一系列措施,多停留於表面的模仿,卻不曾觸及和改變舊有秩序及傳統的根基。古代中華制度文明在與原有社會秩序的衝突中,並未存在多久便退出日本歷史舞台。皇室公家歸於衰落、平安時代貴族政治的出現、幕府時代軍事貴族的強權統制、身份等級制度的實施等,都是對中華制度文明的否定,也是對固有傳統的回歸。雖然中國與日本在歷史發展進程上「分道揚鑣」表現在近代,但兩國在社會結構與文化傳統方面的差異在大和時代就已顯現。正因為日本社會結構與社會矛盾與中國不同,儘管在表面經過中國文化粉飾,呈現某些與中國相似的表象,實際上卻走上了與中國完全不同的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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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宋書·蠻夷傳》倭國條:「太祖元嘉二年,贊又遣司馬曹達奉表獻方物。贊死,弟珍立,遣使貢獻。自稱使持節、都督倭百濟新羅任那秦韓慕韓六國諸軍事、安東大將軍、倭國王。表求除正,詔除安東將軍、倭國王。珍又求除正倭隋等十三人平西、征虜、冠軍、輔國將軍號,詔並聽。」
[2]例如,位於岡山境內的造山古墳是規模居全國第四位的前方後圓墳,推定為5世紀前半期吉備地方豪族陵墓。因不屬於天皇陵,陵區可以自由進入。
[3]608年,推古天皇派遣使臣到隋朝所攜國書中寫道:「東天皇敬白西皇帝」,首次使用「天皇」稱謂。
[4]《日本書紀》孝德天皇大化元年條。
[5]姓,訓讀為「カバネ」,不同於中國作為血緣關係標誌的姓氏,根據成書於平安時代初期的官撰氏族志《新撰姓氏録》,可知大和朝廷的姓主要有以下幾類:賜予歷代天皇的後裔以「臣」「君」(公)等姓,如蘇我臣、山背臣等等;賜予以神代史上的諸神為祖先的諸氏(傳說中天孫降臨時的五個隨從的後裔)以「連」姓,如物部連、中臣連;賜予地方首領國造以「直」為姓,如大和直、葛城直分別是大和國造、葛城國造;賜予品部首領以「造」姓,如鳥取造、鏡作造便是鳥取部、鏡作部的首領;賜予村落首長以「首」姓,如「須受武良首」「志深村首」是須受武良村與志深村的首長。賜予祖先為「歸化人」的外來移民諸氏以「史」「村主」等姓。
[6]大臣、大連是大和時代輔佐天皇執政的最高官職,大臣由持有「臣」姓的豪族擔任,大連由持有「連」姓的豪族擔任。
[7]即蘇我稻目、蘇我馬子、蘇我蝦夷、蘇我入鹿。
[8]部民,大和時代將被征服的居民以集團的形式組織起來,讓其從屬於為朝廷服務的各種部,地位接近奴隸。據考證,部的種類達三百種左右,部民占當時全社會人口的一半。見早川二郎:《日本古代史研究と時代區分論》,未來社,1977年,第165頁。
[9]《三國志·魏書·東夷傳·倭人條》。
[10]《新撰姓氏録》序文,見佐伯有清:《新撰姓氏録研究》本文篇,吉川弘文館,1974年,第145頁。
[11]《日本書紀》允恭天皇紀四年條。
[12]670年,日本曾在全國範圍內製定戶籍,時年庚午,故名「庚午年籍」。「庚午年籍」雖然是日本初次大規模造籍,但此次造籍的目的如後人所稱,「蓋為姓氏之根本,遏奸欺之亂真歟」,並不是作為國家徵收賦稅的依據,而注重人們身份的登錄,故不是意義完備的戶籍。
[13]池田溫著、龔澤銑譯:《中國古代籍帳研究》,中華書局,1984年,第168頁。
[14]相賀徹夫:《日本大百科全書》第9卷,小學館,1986年,第327頁。
[15]《日本書紀》大化二年(646)春正月條載:孝德天皇發布「改新之詔」,其中第三條為「初造戶籍、計帳、班田收授之法」,有學者指出這是《日本書紀》的編撰者根據後來的《大寶律令》做的虛構的記載。見井上光貞等校註:《日本思想史大系3律令》解說,岩波書店,1976年,第318頁。
[16]《養老令·學令》規定:「凡大學生,取五位以上子孫及東西史部子為之」,「國學生取郡司子弟為之」。
[17]《類聚符宣抄》承平五年(935年)八月二十五日條:「謹撿案內,我朝獻策者,始自慶雲之年,至於承平之日,都盧六十五人。元慶以前數十人,多是名其家者也。」
[18]中山茂:《日本の天文學——西洋認識の尖兵》,岩波書店,1972年,第46頁。
[19]福澤諭吉著、北京編譯社譯:《文明論概略》,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55頁。
[20]《續日本紀》聖武天皇天平十五年十月條。
[21]嵯峨天皇(809—823年在位)時期,將多名皇子賜以源姓後降為臣籍,這就是源氏最初的由來。歷史上共有21位天皇賜過源姓,其中最為顯赫的清和源氏,是清和天皇賜予其孫源經基的,成為清和源氏的始祖。在嵯峨天皇賜姓源氏之前,也有桓武天皇(781—806年在位)的子孫被賜平姓降為臣籍,是為桓武平氏的始祖。
[22]豊田武:《武士団と村落》,吉川弘文館,1963年,第15頁。
[23]関晃:《律令貴族論》,載《岩波講座日本歴史·古代3》,岩波書店,1976年,第50頁。
[24]陵戶隸屬治部省統轄的諸陵司,為天皇、皇族看守陵墓;官戶與官奴婢隸屬宮內省的官奴司,從事耕皇室御田及各種雜務;家人與私奴婢為私家奴僕。
[25]貴族「家格」依次分攝關家5家,清華家9家,大臣家3家,羽林家66家,名家28家,半家26家,總計137家。明治維新以後,均被列為華族,並被授予公爵(攝關家);侯爵(清華家);伯爵、子爵(其他三種家格)爵位,二戰後被廢除。
[26]德川幕府法律《公事方御定書》第71條追加,谷口真子:《武士道考——喧嘩·敵討·無禮討》,角川書店,2007年,第201頁。
[27]美]賴肖爾:《日本人》,上海譯文出版社,1980年,第168頁。
[28]福澤諭吉著、北京編譯社譯:《文明論概略》,第156-157頁。
[29]大石慎三郎,中根千枝:《江戸時代と近代化》,築摩書房,1986年,第421頁。
[30]福沢諭吉:《國會の前途》,慶応義塾編:《福沢諭吉全集》》第6卷,岩波書店,1959年,第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