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護航體制下國營郵政事業的基礎支撐作用
2024-10-13 10:17:24
作者: 吳廷璆
1968年,日本國民生產總值躍居世界第二位。與此同時,世界範圍的日本經濟「奇蹟」研究熱驟然興起。歐美人士驚異地發現,「日本不是歐美式的自由經濟體制,而是巧妙安排的計劃經濟」[3]。日本學者也指出,戰後日本具有「組織性市場經濟」[4]的特徵。一直不願正面回應這一問題的日本政府後來終於承認,戰後以來實行了「官主導經濟社會體制」[5]。
從宏觀經濟的層面看,1945年戰敗至1973年發生第一次石油危機的近30年間,物資、資金、技術等供給不足始終是制約日本經濟發展的主要矛盾,政府護航即「官主導」體制正是為解決短缺經濟的矛盾應運而生的。具體說來,這一體制的建構、運行機制和政策操作有以下特點。
一是政府制定國民經濟發展中長期計劃,明確發展目標,引導國民投資和消費方向。為此,先後制定實施了「經濟自立五年計劃」(1956—1960)、「新長期經濟計劃」(1958—1962)、「國民收入倍增計劃」(1961—1970)、「中期經濟計劃」(1964—1968)、「經濟社會發展計劃」(1967—1971)、「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1970—1975)等。當然,中長期社會經濟發展計劃,不是政府的指令,而是一種展望和誘導。
二是為促進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優化,政府指定並不斷調整產業發展優先順序,制定重點產業發展計劃,並為保障特定重點產業的發展而臨時立法。例如,1952年頒布的《產業合理化促進法實行令》(第52號政令)規定44個業種為政府指定的發展重點[6],此後直至1964年,通產省每年都公示新的「產業發展優先順序」;在政府制定的重點產業發展計劃中,計劃造船計劃,第二、三次鋼鐵業合理化五年計劃(1956—1965),第二次煤炭業合理化計劃(1955—1959),第一、二、三次電源開發長期計劃(1952—1967),第一、二次硫酸銨五年計劃(1953—1963),第一、二次石油化學工業企業化計劃(1955—1964),第一、二次合成纖維與合成樹脂五年計劃(1953—1961),第一、二、三次振興機械工業基本計劃(1956—1970),電子工業發展計劃(1958—1970)等引人關注;制定煤炭業合理化臨時措施法(1955至1962年實施),纖維工業設備臨時措施法(1956至1964年實施),振興機械工業臨時措施法(1956至1971年實施),振興電子工業臨時措施法(1957至1971年實施),合成橡膠製造業臨時措施法(1957頒布),振興特定電子工業和特定機械工業臨時措施法(1971至1978年實施),則是為了避開反壟斷法的限制,使政府對重點產行業發展的政策傾斜有法可依。
三是以國家權力為背景,集中配置有限資源,政府在稅收、金融政策上給予重點產業和企業各種優惠。具體說來,在稅收政策上,為了給重點發展的產業和企業減負,實行重要進口物產免稅制度,石油、煤炭及各種石化產品先後成為主要進口免稅對象。重要機械進口免稅制度始於1951年,1954年進口免稅的機械品種多達361種,1951至1965年海關稅收因此減少了692億日元。為了加快技術更新,大範圍實施了企業重要機械設備特別折舊即加速折舊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前三年增加50%折舊的制度」「初年度折舊50%的制度」和「前三年折舊90%的制度」,1950至1965年,政府稅收因實行這三項措施減少了1129億日元。[7]在金融政策上,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等政府金融機構向民間企業投放的巨額融資意義重大。戰後日本煤炭、鋼鐵、造船、電力、石化、電子、機械製造等支柱產業的形成,無不具有政府資金支持的背景。例如,在「經濟起飛」準備期的1950至1954年五年間,日本全國企業設備投資總額2.3萬億日元,其中來自政府的融資為3990億日元,占企業設備投資總額的15.7%和企業外部籌資的33.5%。[8]重要的是,政府融資不是水平式投入,而是緊密配合產業發展計劃、集中提供給重點產業部門和重點企業的。1951至1953年,在煤炭、鋼鐵、電力和造船四大產業貸款中,政府資金為2324億日元,占貸款總額的89%。
四是國家投入巨資改善社會公共基礎設施。由於常年戰爭,戰後初期日本的社會基礎設施落後,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為此,日本政府以全額出資或部分出資的形式,先後組建了國有性質的各種公社、公團、事業團、特殊公司等近百個特殊法人,專門從事鐵道、高速公路、港灣、通信、水利、住宅等公共事業的基礎建設。龐大的公共建設投資,不僅為戰後經濟復興和高速增長創造了必要的社會環境,而且直接拉動了社會需求和消費。
五是以民間重要產業和公共事業為融資對象的財政投融資,是政府護航體制下最強有力的政策工具。財政投融資簡稱「財投」,亦稱「政策金融」。它是「財政機構資金和政府掌握的資金按照一定計劃進行的出資和融資」[9],是「以財政上形成的資金進行的投資或融資活動」[10]。其顯著特點是,相對於純粹的財政支付,它是可回收的出資及有息貸款;相對於以資本收益核算為原則的商業銀行貸款,它又是把實現某種特定目標放在首位的政策性融資,資本收益只居於次要位置。日本的財政投融資制度於1953年建立,其制度設計原理是:原資來自產業投資特別會計、郵政儲蓄、郵政簡易生命保險資金、國民養老基金、國家公債和借款等,融資由大藏省資金運用部統籌計劃安排,具體業務由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各種公庫等政府金融機構對口執行。1973年以前,年度財政投融資計劃由政府決定,無需像國家財政預算那樣經過國會批准。政府支配的財政投融資規模相當龐大,上世紀50年代,財投額約為中央財政一般支出的1/3,之後逐年攀升,在達到最高點的1997年,中央財政一般支出為78萬億日元,財投為51萬億日元,財投與中央財政一般支出之比已經達到65:100[11],成為了名副其實的政府「第二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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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國營郵政事業作為政府籌措財政投融資資金的主要渠道,在政府護航型經濟體制的構建中處於基礎支撐的關鍵位置。這是因為,在國營郵政開展的三項業務中,除了經營書信、包裹等一般郵遞業務外,還開展郵政儲蓄和簡易保險業務,其吸儲的國民存款和保險資金數額巨大,政府財政投融資的一半左右就是由郵政儲蓄和郵政簡易生命保險資金提供的。因此,國營郵政事業宛如一台龐大的籌款機器和使用方便的「小金庫」,它使壟斷著這筆資源的日本政府手中握有一把為國民經濟「護航」的利器。反過來說,一旦失去這個利器,政府護航體制會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從而面臨基礎塌陷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