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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統制為前提的政策實施要點

2024-10-13 10:14:04 作者: 吳廷璆

  傾斜生產方式作為日本戰後非常時期的產物,其推行的成功與否,不僅關係到日本能否擺脫經濟危機,而且關係到日本經濟未來的命運。為此,日本政府是竭盡死力、下了賭注的,作為政策的實施手段,則是非同尋常的經濟統制。直接領導實施該項政策的,是1946年8月正式成立、有「經濟內閣」之稱並令人「聞風喪膽」的經濟安定總部。

  為確保傾斜生產方式貫徹實施,經濟安定總部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民經濟統制體系,利用國家政權的權威,強制推行重點扶植髮展煤炭、鋼鐵等產業的傾斜政策。

  第一,物資統制與傾斜。根據《臨時物資供需調整法》(1946年10月1日)、《指定生產資料分配手續規程》(1946年11月20日)和《指定配給物資分配手續規程》(1947年2月5日)等三項法令,政府對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實行直接統制。生活資料統制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持人民最低限度的需求,以防止出現更大的社會動亂。生產資料統制則是為了把極為有限的資源,通過政府的組織管理,集中用於恢復核心產業生產。

  根據《指定生產資料分配手續規程》,政府指定的重要生產資料品種有17大類,其中包括煤炭、焦炭、鋼材等。1947年2月,又增加工業用褐煤和建築材料兩大類,達到19大類142種。此後,指定範圍繼續擴大,最多時達到250種。

  重要生產資料的統制與傾斜分配為推行傾斜生產方式提供了可靠保證。以煤炭業為例,當時其對鋼材和水泥的需求80%—90%能得到供應保證,而其他行業的需求供給率僅為20%—30%。在生活資料的配給方面也是如此。當時一般國民及普通產業工人的生活配給狀況很差,甚至規定配給份額也經常出現減量、緩供情況,而煤炭工人及家屬生活用品卻能保證供給,特別是糧食。此外,煤炭工人在住房方面也得到優先照顧,1947年全國住宅建設計劃新建住宅13萬戶,其中1/4用於解決煤礦工人困難。

  第二,物價統制。物價統制是從1946年3月幣原內閣頒布的《物價統制令》開始的(即所謂「三·三物價體系」)。以生活資料為重點,控制物價上漲、以維護社會穩定是這一政策的基本特點。經「石橋財政」時期的擴大產業補貼金,到傾斜生產方式開始實施,物價統制政策不斷調整、完善,從而在片山(哲)內閣時期,形成了新的物價政策,即所謂「七月物價體系」(1947年7月公布實行)。同幣原內閣的物價統制政策相比,新政策在進一步加強生活資料價格統制的基礎上,重點加強了生產資料的價格統制,即確定現行物價為1934—1936年平均水平65倍的價格穩定線。煤炭、鋼鐵、化肥等基礎物資為穩定線物資,當穩定線物資的生產成本超過穩定線價格時,其超過部分由國家實行財政補貼。價格調整與一般財政補貼兩項加起來,總額達到1947年的450億和1948年的1141億日元,占同期政府財政總支出的21%和24%。這種價格統制傾斜政策,對於保證重點產業的壟斷利潤,恢復擴大再生產具有重要意義。同時,由於基礎物資的物價相對穩定,使相關產業生產成本費用的增長得到一定的控制,起到了總體上抑制通貨膨脹的作用。

  

  第三,資金統制。根據1947年3月開始實施的《金融機關資金通融準則》及《產業資金貸款順序表》,政府金融機關的貸款,必須按照政府指定的產業資金貸款順序,優先提供給最重要的產業。周轉資金貸款,必須在嚴格審查借貸一方的生產前景、庫存材料及資金狀況的前提下方可進行。設備資金貸款,只能用於現有設備的維修和改造,原則上儘量控制購買新設備。復興金融公庫(簡稱復金)貸款作為經濟復興的重要產業資金,只能面向難以從一般金融機關獲得貸款的產業或企業。關於產業資金貸款順序,日本政府把產業分成甲、乙、丙三大類。甲類1為煤炭、褐炭、生鐵、鋼、化肥,甲類2為有色金屬礦、石棉、紡織品、印染等,乙類為介於甲、丙之間的一般產業,丙為絲綢業、金屬家具製造業等。顯然,甲類1正是傾斜生產所確定的重點產業,也是資金需求量最大、資金周轉期最長的產業部門,在一般金融機關資金短缺的狀態下,向這些產業部門提供長期資金的任務,便由復金承擔下來。

  據統計,復金在1947、1948年的貸款分別為535億日元和725億日元,占同期全國金融貸款總額(一般銀行、復金、公司債及股票總和)的48%和22%;其中產業設備資金貸款額為232億日元和683億日元,占同期全國金融業產業資金貸款總額(一般銀行、復金、公司債及股票)的72%和65%。1949年3月,在幾大重點產業部門設備資金貸款總額中,復金貸款所占的比例分別為煤炭98.1%,鋼鐵73.4%,化肥64%,電力92.9%,海運84%。

  第四,勞動統制。這項措施似乎沒有引起一般研究者的注意,但是,它與推行傾斜生產政策卻有緊密的關係。一般說來,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國家除了制定有關勞動立法外,對勞動管理是很少介入的。而在這一時期,日本政府卻介入得很深,1947年10月決定的《煤炭增產特殊政策綱要》便是一例。該文件在指導方針中指出,「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產煤能力,必須充實井下設備和勞動力,建立勞動規章制度,強制實施24小時工作制」。對生產效率高的勞動者,特別是井下工人,在工資等方面給予優厚待遇。在實施要領中,提出了保證礦工的生活物資配給,井下勞動現場工資制等措施。在如何實行三班制或兩班制生產的條目中,甚至明確地寫上了交接班必須在坑道口當面進行等內容。[4]作為內閣的決議詳細到如此程度,應該說是不多見的。一度引起朝野輿論大嘩的《煤礦國家管理法》動議也是在這個時期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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