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賠償的基本方針
2024-10-13 10:13:19
作者: 吳廷璆
1945年7月26日,美蘇英中四國聯名發表《波茨坦公告》。公告敦促日本立即無條件投降,並在其第11條中提示了盟國關於日本戰爭賠償的政策框架,即「日本將被允許維持其經濟及可以進行公正實物賠償的產業,但使其得以重整軍備而發動戰爭的產業不在此限」[4]。這項原則性規定有兩個要點:其一,日本必須進行戰爭賠償,其賠償手段是「實物」;其二,賠償規模不是相應於侵略國給被侵略國造成的損失而定,即不是古典的、復仇主義的等價賠償,而是控制在使日本既可維持和平生產和生活、又不具備對外侵略能力的限度之內,這也充分體現了對日作戰同盟國一開始就採取了寬大為懷的人道主義態度。最大問題是,公告中闡述的賠償規模及限度將來如何判別、由誰決定等等。
自不待言,所有遭受日本侵略的主權國家都擁有對日索賠權,具體賠償方針理應由各索賠國共同協商制定。但在事實上,對日索賠方針及賠償計劃的大權一開始就掌握在美國政府手中。這是因為,日本投降後,盟國對日本的占領,實際上成了美國的獨家占領,盟軍總司令及其總司令部唯美國政府之命是從,而盟國對日占領與管理的最高機構遠東委員會,由於種種原因,遲於1946年初才正式成立,且不說其成立後基本由美國所操縱,僅從其成立的時間看,已是在日本投降數月之後。在此期間,美國對日占領當局已通過其「中間指令」[5]的特權,接二連三地制定和推行了包括賠償問題在內的日本占領政策,並迫使遠東委員會予以承認或事後追認。
早在日美開戰後的第二年,美國政府的有關機構就已開始秘密研究制定打敗日本後對日占領及索賠的政策性問題。[6]完成對日軍事占領不久,又先後在1945年9月22日的《初期對日方針》和同年11月1日發給占領軍總司令麥克阿瑟的《基本指令》中正式闡明美國的對日索賠立場,即「日本國應有領域外的日本資產按有關盟國的決定引渡」,「引渡日本和平經濟及占領軍補給所不需要的現存資本設備及設施」。[7]
1946年初,遠東委員會成立並開展工作,因種種原因,直到1947年6月19日才作出《遠東委員會對投降後日本之基本政策的決議》,其中第四部分第四項「賠償與歸還」明載:「為懲處日本之侵略行為起見,為公平賠償各盟國因日本而受之損害起見,為摧毀日本工業中足以引起重整軍備之日本戰爭潛力起見,此項賠償,應由日本以其現存之資產設備及設施抵付之,或以其現存及將來生產之貨物抵付之……各項賠償應不妨礙日本解除軍備計劃之實施,並不損及支付占領經費與維持人民最低限度之生活標準。各國自日本總賠償額中之分配額,應從廣大的政治基礎上予以決定,並對各要求國因日本侵略而受之物資破壞、人民死傷及所受損害之範圍,予以適當考慮,至於各國對擊敗日本之貢獻,包括抵抗日本侵略之程度與期間,亦應在適當考慮之中。」[8]
從《波茨坦公告》到遠東委員會的正式決議,可以認為對日作戰同盟國的日本賠償方針經長期醞釀協商已經確定,其要點如下:
(1)不搞報復性的等價賠償。
(2)通過賠償使日本在經濟上不再具有發動侵略戰爭能力。
(3)實施賠償後,日本仍可維持最低生活水平並開展和平經濟活動。[9]
(4)實物賠償。
(5)通過廣泛協商,公正合理地將賠償物分配給各索賠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