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繼續的經濟改革

2024-10-13 10:12:44 作者: 吳廷璆

  長期以來,在有關日本戰後改革的研究中,無論在日本、美國還是中國,美國政府及其對日占領當局主持包辦戰後改革的觀點成為定論。頗具影響的東京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編八卷本《戰後改革》首卷序中就明確寫道:「所謂戰後改革,直接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同盟國的占領下由美國主導實施的日本經濟、政治及法律制度方面的民主改革。」[13]然而這一結論與史實出入很大,存在片面性。

  就日本戰後經濟改革而言,美國政府及其對日占領當局主持推行了戰後初期的農地改革、解散財閥和勞動改革,其作用和意義有如前述。問題是戰後經濟改革不僅限於這三大經濟改革,也未因這三大改革的結束而中止,其他發生在經濟領域的所有一切變革並非都是由美國對日占領當局直接主持推行的,日本政府在改革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也不容忽視。在戰後經濟改革過程中,實際上並存著美國對日占領當局和日本政府兩個政策主體,即「二元政策主體」。

  日本政府之所以也能成為戰後日本經濟制度和經濟體制變革的政策主體之一,是由對日占領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在直接軍事占領和間接行政統治的占領方針下,日本政府得以繼續行使國家管理職能,儘管在占領初期其政策選擇的幅度很窄且受到占領當局的限制。不過,1948年美國的對日占領方針發生根本性變化後,這一狀況也隨之發生重大變化。同年10月,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就日本問題通過一項秘密決議,決定「不再制定新的改革立法」,「占領軍總司令若認為日本人著手的改革符合占領總目的,則不應加以妨礙」。「應緩和對日本政府實施或正在準備實施的改革政策的統制,並應使其改革堅定而慎重地進行」。[14]1951年5月1日,李奇威接替麥克阿瑟擔任占領軍總司令不久,便在一項特別聲明中公然宣稱,給予日本政府根據「過去的經驗和現在的狀態」「重新審查根據總司令指令頒布實施的現行法令的權限」[15]。這表明,1948至1949年前後,美國政府已有意識地停止了戰後初期的非軍事化、民主化改革,並逐步把實施改革的權力交給日本政府,從而也讓出了自己在改革中的主體地位。

  實際上,日本政府在獲得上述授權後,明顯加快了經濟改革和調整的步伐。1951年5月6日,即占領軍總司令李奇威發表特別聲明後的第五天,日本政府匆匆設立了政令諮詢委員會,其中心任務是審議、修改戰敗以來由美國占領當局主持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其中最先著手的工作便是修改《禁止壟斷法》《事業者團體法》及與解散財閥有關的經濟法律。其後,日本政府又在修改上述法律的同時,頒布實施了一批新的經濟法律,從而使戰後經濟改革繼續向縱深發展。

  

  《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和《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作為規制產業組織形式及產業秩序的基本法,是美國占領當局推行經濟改革的主要成果。然而,從日本政府到日本財界,一開始就百般抵制這兩部法律的出台,它們認為美國是在把日本作為反托拉斯的試驗場,意在徹底削弱日本壟斷資本及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因此,當占領當局放寬對日限制後,日本政府便急不可待地「根據國情」,把矛頭指向《禁止壟斷法》。1949年和1952年,日本政府兩次對《禁止壟斷法》進行小範圍改動,恢復獨立後的1953年6月,則徹底排除顧慮,對該法進行了第三次「極大幅度的」修改。其要點是:允許成立蕭條卡特爾和合理化卡特爾;放寬私人持股、幹部兼任、企業合併等防止私人壟斷的限制;承認一定條件下的銷售價格契約;廢除《事業者團體法》等。這裡的問題是,既然《禁止壟斷法》是美國占領當局在日推行經濟改革的產物,那麼日本政府對該法的修改是否是一種倒退或反動,若此又能否在改革的範疇下討論問題?其實解釋這個問題並不難,戰前日本沒有類似的法律,私人壟斷資本無限膨脹,以致對日本社會政治經濟產生了不可低估的負面影響。戰後由美國占領當局制定的《禁止壟斷法》被大幅度修改後,也並非像有些日本學者所說的那樣完全變得「徒具虛名」[16],戰前型財閥家族壟斷的局面並未復活,法律本身的存在畢竟使無所顧忌的私人壟斷行為受到限制,這與戰前相比仍是一種變革和進步。至於原法被修改,也未必能說明修改法就不再具有改革性質。從當時情況看,占領當局主持制定的《禁止壟斷法》矯枉過正,確實走過了頭。事實上,由於修改《禁止壟斷法》,加速了日本企業向系列化、大型化發展的併合聚攏過程,以致最後形成享譽世界的六大企業集團和數十家超大型系列企業,它們在戰後日本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

  戰後初期,美國占領當局廢除了戰時金融法規及其金融機構,強行解散了台灣、朝鮮等特殊銀行,停止日本興業、勸業銀行等半官半民金融機構業務,力圖按美國方式,使資本市場的直接資金供給成為企業籌資的主要方式,結果一度出現了商業銀行長期資金供給的空白。從50年代初起,日本政府修改制定了若干金融法規,恢復重建興業銀行、長期信用銀行等長期資金供給機構,並運用大藏省資金運用部資金,成立了直接由政府掌管、當時全國規模最大的融資機構開發銀行。1953年,又建立了財政投融資制度,實施被稱作「政府第二財政預算」的財政投融資計劃。這些改革在間接資金供給為主、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國家金融監控與直接財政資金運作等方面,已經完全改變了美國占領當局的初衷,但又明顯有別於戰前的舊制度。事實證明,這套極具日本特色的財政金融制度,特別是財政投融資制度在戰後日本的經濟發展中曾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如果說戰後財政金融改革包含「破舊」和「立新」兩個方面,則可以說美國占領當局主要是完成了「破舊」工作,而「立新」的任務則主要是由日本政府完成的。

  1949年至1950年,美國政府曾派遣夏普赴日,主持進行了以所謂「公平」和「簡化」為原則、直接稅為中心的稅制改革。夏普稅改雖然在日本戰後稅制史上具有深遠意義,但卻不能說戰後稅制由此定型。50年代前半期,日本政府以現行稅制「不適合國情」「實行上有許多難點」「所得稅負擔過重」[17]為由,對稅制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為促進產業發展所建立的一套以租稅特別措施為核心的產業稅制體系,亦稱傾斜稅制。內容包括企業資產再評估與特別折舊制度,現代化機械設備特別折舊制度,重要物產免稅制度,進出口貿易特別減免稅制度,企業準備金與專項基金制度等五大類。傾斜稅制的實施,實際上否定了夏普的公平稅制原則,但是對於扶植保護幼稚產業發展,實現夕陽產業轉移,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1949年推行的道奇計劃,首要政策目標是穩定日本經濟,但在重新構築戰後型經濟體制上也同樣具有重大歷史意義,而以往的研究卻相對忽視了這一點。道奇計劃基本實現了經濟穩定的既定目標,同時也拉開了改變統制、封閉經濟體制的序幕,但後者的政策操作及體制轉變的完成,卻主要是在日本政府的主持下實現的。50年代前五年依然是經濟制度廢舊立新的重要時期,在對內經濟制度方面,廣泛涉及物資、物價、資金、勞動等各個領域的統製法律、法規被廢除,15家政府統制公團被解散,長達20年的統制經濟體制被瓦解,市場經濟恢復了機能;在對外經濟制度方面,允許民間開展對外貿易,實現匯率統一,並先後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關貿總協定,邁出了向開放經濟轉變的決定性一步。重要的是,這種統制經濟向自由經濟、封閉經濟向開放經濟的轉變是伴隨著經濟制度和體制的改革進行的,而不是向戰前型「自由」「開放」體制的簡單復歸,此間制定或修改的《禁止壟斷法》《資金運用部資金法》《產業投資特別會計法》《租稅特別措施法》《外匯法》《外資法》等諸多重要經濟法規,含有相當多的改革即制度創新成分,從而構成了戰後型經濟體制有別於戰前的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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