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國主導的戰後經濟改革
2024-10-13 10:12:40
作者: 吳廷璆
在占領時期美國對日推行的一系列改革中,經濟改革及其成果對於戰後型經濟體制的形成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傳統經濟學認為,資本、勞動和土地是近代經濟發展的三大基本要素,這些要素的構成和配置一般是通過制定相關的經濟制度固定下來的。一定的經濟要素構成和配置,不僅會影響到經濟發展的進程,也會決定國民經濟的性質。美國主導的經濟改革正是以修改日本的基本經濟制度為重點,圍繞著資本、土地和勞動三大問題展開的,史稱農地、勞動、解散財閥三大經濟改革。
關於農地改革的必要性,美國的前提認識是,半封建性的土地所有制度,不僅造成農村經濟凋敝和農民生活的貧困,導致日本社會長期不穩定,而且也是滋生軍國主義的溫床。1945年12月9日,占領當局發表了被稱為「農民解放令」的《關於農地改革的備忘錄》,以便通過改革,「排除促進經濟民主化的障礙」,「打破幾個世紀以來在封建壓迫下使日本農民奴隸化的經濟桎梏」。[3]
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政府被迫進行大力度的農地改革,根據1946年10月頒布的《建立自耕農措施法》和《農地調整法》,國家徵購全部不在村地主的土地,在村地主則視其是否親自耕作及地區的差異,允許其保留部分土地(不耕作者1町步、耕作者3町步,北海道相應為4町步和12町步),余者國家徵購。國家再以徵購價格和30年分期償還的條件,將土地售給無地或少地的佃農、半自耕農。到1949年農地改革基本結束時,共徵購地主土地193萬町步,占改革前出租地總面積的80%,430萬佃戶購得土地,全國自耕地面積一下子增至耕地總面積的90%。[4]
農地改革正值日本戰後惡性通貨膨脹時期,大米的價格五年內上漲了28倍。土地的徵購和出售價格由於是以1946年為標準,因此到1950年,扣除通貨膨脹率後的實際地價已降到原價的5%—7%[5],這就是說,農地改革是在美國占領當局的強大壓力下,以和平方式,通過近似於沒收的價格徵購了地主土地、再以近似於無償的價格把土地分配給農民,一舉消滅了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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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改革的直接經濟效果是在日本建立了自耕農經濟,徹底消滅了農村中盛行的封建剝削現象,有利於改善農家經濟,加快了農村經濟商品化的進程,進而擴大了國內市場,適應了戰後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其政治效果則在於,農村中居人口多數的佃農通過農地改革而獲得土地,成為「有產者」,又因「有產」而「安居樂業」,用美國學者的話說:它使日本農村由過去的「過激主義或超國家主義的溫床」,變成了「保守主義的苗圃」。[6]
關於勞動改革,美國注意到戰前日本財閥壟斷、法西斯主義的猖獗與民主力量的過弱有關,而民主力量過弱的重要原因,又在於勞動階級長期處於經濟上無力量、政治上無地位的狀態。從培植民主主義勢力以對抗可能再生的軍國主義這一目標出發,美國在《初期對日占領方針》中明確的勞動政策是,創造有助於自由、民主主義的勞動運動發展的形勢,促進以團體契約為基礎的新型勞資關係,制定民主主義的勞動法規。
據此政策方針,戰後初期廢除了戰前、戰時禁止和鎮壓工人運動的法令法規,解散了鎮壓工人運動的秘密警察機構,釋放了政治犯和工運領導人,各種工會組織重新恢復活動,日本迎來了戰後初期工人運動的高潮。
1945年12月、1946年9月和1947年4月,在占領當局的監督指導下,日本政府先後頒布了《工會法》《勞動關係調整法》和《勞動標準法》,史稱「戰後勞動三法」。法律規定,勞動者的團結權和爭議權受法律保護,資方不得干涉工會的活動。設立勞動委員會,斡旋、調停及仲裁勞資爭議。對勞動者的有關勞動條件、工資待遇、失業、人身傷亡處理、禁止強制勞動、排除中間剝削、禁止婦女和童工夜間勞動、男女同工同酬等事項,法律上也都作了明文規定。
戰前日本的工人階級,政治上沒有地位,經濟地位更差。勞資關係中,保留著許多封建性的傳統和習慣,特別是在土木工程、礦山、水產乃至一些紡織部門中,工人的人身處於一種半自由的狀態,剋扣工資、體罰現象司空見慣。戰前的日本沒有一部保護工人權益的立法,工人及工會的反抗活動一再遭到殘酷鎮壓。戰後「勞動三法」從法律上規定了勞動階級的基本權利,這在日本歷史上是破天荒的,其進步意義值得肯定。但是必須指出,美國占領當局主持進行的勞動改革,其本意並不是要讓工人當家作主,而是要通過這一改革,尋求日本社會各種力量發展的平衡,當日本的工人運動超過美國占領當局所認為必要的規模和限度時,便受到了嚴厲的限制和鎮壓。1947年占領當局禁止「二·一全國大罷工」、取消公務員團體爭議權和交涉權、提出「工資三原則」等,使勞動改革的成果大打折扣。
關於解散財閥及相關的經濟改革。美國認為,「所有的財閥都是軍國主義者」[7],「財閥是最大的戰爭潛力」,它們使對外「侵略和征服成為可能」。[8]因此,解散財閥一開始就是對日占領政策的重點,《初期對日占領方針》明文規定:「支持對一直統治著日本國大部分工商業的產業及金融大康采恩實行解體的計劃。」[9]
財閥作為一種「垂直的、同族的、封閉性的壟斷組織」[10],主要是通過財閥家族對資本和經營的直接控制實現壟斷的。1946至1947年進行的解散財閥工作也正是圍繞這兩個重點展開的。
為了打破財閥對資本的壟斷,強令各財閥解散其控股公司,並將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上繳給國家控股公司整理委員會,該委員會再根據分散化、大眾化、民主化的原則,制定各類承購者承購上限,並按照公司內部職工、證券發行所、公司所在地居民、招標出售、經紀人推銷、委託銷售的優先順序,對有價證券進行了公開處理。據統計,在此次改革中,有42家控股公司被解散,到1951年6月,實際處理的股票為2.33億股,總金額為141億日元。
為了排除財閥家族對企業經營的統治,在公布指定解散的財閥名單時,控股公司整理委員會同時公布了56名必須離開現職的財閥家族成員名單。1948年1月通過的《排除財閥家族同族統治辦法》再次確認上述成員10年內不得重新任職。除此之外,在1947年開展的大規模清洗軍國主義分子運動中,財界領導人及企業幹部有1535人被「清洗」。[11]
作為解散財閥、打破壟斷的縱深措施,在占領當局的要求下,日本於1947年4月和12月先後頒布實施《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簡稱《禁止壟斷法》)和《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簡稱《排集法》)。1948年2月,又根據上述法律,指定325家工礦、服務業企業或公司為「排集」對象,限期「分割」。但是,「排集」並未按原計劃進行,冷戰爆發後,美國改變了對日占領政策,即認為解散財閥及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雖然「削弱了戰爭能力,但也損害了日本的產業製造能力,延緩了日本自立的進程」,不利於實現美國設想的使日本成為「對付今後遠東可能發生的其他極權主義威脅的屏障」目標。[12]結果,只有17家被指定企業受到「分割」處理,「排集」半途而廢。
儘管如此,通過解散財閥和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等改革措施,還是使日本的經濟制度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即資本占有制度上,由戰前的財閥家族私人壟斷,變為社會分散占有,最後走向法人壟斷;在企業(公司)的組織制度上,由戰前的財閥家族統治,變為經營者統治,實現了所有與經營的分離,特別是財閥家族成員退出現職後,為一批有能力的經營者走上高層管理崗位創造了條件。可以說,改革為近代以來裙帶性財閥資本主義向戰後法人資本主義的轉變奠定了制度性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