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運政策的實施特點
2024-10-13 10:10:16
作者: 吳廷璆
根據1875年7月29日內務卿大久保利通向政府遞交的《關於商船掌管實際著手方法之議》及明治政府頒布的相關文件、命令,參照有關史實,海運政策的實施有以下要點。
一是精心挑選扶植保護對象。當時日本海運界多系零散經營的小船主、小水運公司,規模較大的海運公司只有兩家,一為官民合辦的日本郵政輪船公司,一為土佐商人岩崎彌太朗私營的三菱公同。明治政府選擇了後者。
本章節來源於𝓫𝓪𝓷𝔁𝓲𝓪𝓫𝓪.𝓬𝓸𝓶
三菱公司創立者岩崎彌太郎,生於土佐藩破落武士之家,早年在土佐藩改革家吉田東洋麾下任職,二次到長崎,一次去大阪,為土佐藩開成館貨殖局在兩地開設的商館效力,積累了不少「洋務」經驗。1870年版籍奉還後,大阪土佐商社與藩分離,先後改稱土佐開成社、九十九商會、三川商會。岩崎彌太朗繼續作為藩代表實際操控該商會,後陸續買下商會財產,將商會改名為三菱公司,全力經營海運業,並在與日本郵政輪船公司競爭中,逐漸取得優勢地位。
明治政府選擇三菱為扶植保護對象,是在總結吸取以往開展海運業的教訓,並對日本郵政輪船公司與三菱公司進行一番比較後決定的。政府認為,「以前靠政府勸諭誘導建立之公司,皆過分依賴政府,無自力更生之志,終未見成果」,而「通觀其他一般經營輪船業者,亦難找出有能力堅持此業、較有經驗、可獨立承擔此業者」。[14]相比之下,三菱公司組織嚴密,制度健全,雖「未特別依賴政府勸諭誘導,未曾依賴政府,全然獨立經營」,其事業卻已呈「效驗」。特別是在日本侵台期間,該公司積極應徵,對政府託管的13艘輪船,「使用上大盡其力」。[15]因此,三菱深得大久保利通、大隈重信和驛遞局長前島密等人賞識,他們所需要的正是岩崎彌太郎這樣的「士魂商才」人物。
二是全方位扶植保護措施。其方法和手段包括:政府無償下放船隻,發給補助金,無息或低息貸款,廉價處理實物,頒布有關法令等。
例如,1875年9月15日,明治政府將侵台時購入的13艘輪船及所屬器械,連同政府用32.5萬日元收購的原日本郵政輪船公司18艘輪船,全部無償交付三菱使用(後批准三菱申請,允許三菱交付120萬日元後,船隻歸其所有)。從該年起,政府發給三菱每年25萬日元補助金共15年。1875年9月,明治政府以年息2分、15年還清的條件,向三菱貸款81萬日元,供其收買美國太平洋郵船公司橫濱至上海支線上的船隻及物資。1876年西南戰爭期間,明治政府以年息5分、14年還清的條件,向擔任運輸任務的三菱公司貸款70萬日元,使三菱再購新船10艘。據載,截止1882年,前後八年時間裡,明治政府向三菱公司下放的船隻折價達190萬日元,補助金294萬日元,各種貸款342萬日元,共826萬日元。[16]
最典型的扶植保護私人海運業的法令,是1875年9月15日和1876年9月15日明治政府下達給三菱公司的「第一命令書」和「第二命令書」。其中明文規定了三菱享有使用政府下放船隻、接受政府貸款和補助金、開設某某航線等各種特權,保證了三菱在日本海運業中的壟斷地位。對比,岩崎彌太郎曾直言不諱地宣稱:「政府現已將收復內外航權之重任委託於我、我非昔日之我,公司亦非昔日之公司。」[17]又如,1876年,當三菱與英國PO輪船公司展開競爭,處於危機之時,明治政府頒布《搭乘外國輪船規則》,嚴格使用外國輪船的批准手續,並徵收手續費;同時提供貸款支持三菱開辦貨物匯兌金融業務,人為地扭轉了雙方的競爭態勢,使以前同PO公司開展業務的貨主,紛紛改弦更張,投向三菱公司。
三是監督檢查,規定義務。這一點在大久保有關海運問題的幾個意見書中均有明載,特別是在《商船掌管實際著手辦法之議》第五條意見中,指令驛遞寮(後改為局)設置商器科,專門負責制定有關商船的規則條例,辦理有關業務,監督檢查私人海運公司的船隻、船械、財務等。下面根據「第一命令書」和「第二命令書」的有關條款,以窺一斑。
關於下放船舶的使用:如事先未申明理由,不得轉賣、典當和拆毀(「第一命令書」第一條);必須及時維修船隻,保持清潔,接受致府主管部門檢查及有關指令(「第一命令書」第四條);如經營不善,有損國家的利益,政府有權收回下放船隻(「第一命令書」第十四條)。
關於補助金:不得以補助金為抵押向他人借款(「第一命令書」第一條);補助金專款專用(「第二命令書」第三條);如經營不善,有損國家利益,政府有權停發補助金(「第一命令書」第十四條)。
關於財務:要精簡財務,減省冗費,每月做出月報表,交政府主管部門檢查(「第一命令書」第七條)。
關於業務範圍:不得以三菱公司名義經營海運以外的事業(「第一命令書」第十二條)。
關於義務:為培養海員,三菱公司應承辦商船學校及水手、火夫經辦所(「第一命令書」第十一條);不論政府何時徵用,須無條件地盡所有船隻應徵(「第一命令書」第十三條)。
上述特點表明,明治政府在實施海運政策時,是從國家整體利益考慮的,即認為私人海運業的發展,也就是國家海運業的發展,體現了國家權力和私人資本的緊密結合,並以「護身符」與「緊箍咒」並用的兩手策略,對海運業「放」而不棄,旨在奪回國家的海運權,開闢國內外市場,戰時承擔軍事運輸,適應「兵商兩事」「富國強兵」的需要。[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