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祿公債「變成」銀行資本
2024-10-13 10:10:00
作者: 吳廷璆
華士族俸祿的廢除,只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事實上,廢除俸祿後的遺留問題還相當嚴重。首先,1.74億日元的金祿公債,相當於當時三個年份的國家財政開支,政府的債務負擔驟然加重。其次,如此大規模地發行公債,很容易引發通貨膨脹,而一旦無法遏制通脹,勢必引起金祿公債貶值,進而影響到華士族的生活和社會的安定。再次,且不說下層士族依靠微薄的公債收入難以度日,即便是獲得巨額公債的華族和上層士族,如果守著金祿公債坐吃山空,日本也是沒有前途的,因此在推行俸祿買斷政策時,還必須考慮如何使華士族這一食祿階級適應社會發展、成為時代新人的根本問題。明治政府在解決這些難題時,主要是圍繞著金祿公債的「活用」來進行政策設計的。
金祿公債是一種附有嚴格條件限制的有價債券。根據最初的規定,金祿公債分期兌現,即只能在六年後的既定年份、按照既定額度兌換為現金,而不能在現實的市場上自由流通。這意味著,對持有債券的華士族來說,金祿公債雖然是一種有價證券,但「遠水不解近渴」,還不是可以有效支配的現實資金;對明治政府來說,「活用」金祿公債的宗旨,是使之成為近代資本主義投資的資本,而不是作為單純的消費資金揮霍殆盡。
實際上,在做出廢俸決定的同時,掌握政府實權的內務卿大久保利通和大藏卿大隈重信等未雨綢繆,已經精心設計了廢俸後「活用」金祿公債的路線圖,其政策目標是把金祿公債變成銀行資本,以改善近代經濟發展資金供給緊張的局面。在即將公布《金祿公債證書發行條例》的1876年8月1日,明治政府宣布大幅度修改1872年頒布的《國立銀行條例》[11],其要點是:第一,舊條例規定國立銀行的最高紙幣發行額為其總資本的60%;新條例則將之提高到80%。第二,舊條例規定銀行發行的紙幣可與正幣(金幣)兌換,為確保信用,銀行須持有相當於其總資本40%的正幣;新條例則在規定銀行須持有相當於其總資本25%的政府紙幣的同時,免除了銀行紙幣與正幣兌換的責任。第三,舊條例規定,國立銀行總資本的60%須以支付政府紙幣形式購買國家公債,以此為抵押,獲得等額的銀行紙幣的獨立發行權;新條例則規定,只要是政府發行的年息4%以上的公債,均可視為銀行的抵押資本。顯然,條例的修改,大大放寬了開設銀行的條件限制,特別是政府公債也可以作為銀行本金使用的規定,無疑為多達1.74億日元的金祿公債開闢了「利用的途徑」[12]。
《國立銀行條例》修改後,政策效果顯著。1876—1879年(財年起止時間為當年7月至翌年6月),華士族手中的祿券大量投向金融業,日本出現了近代第一次興辦銀行的高潮。統計資料顯示,四年中全國成立銀行153家,其中1876年和1877年成立39家,資本金2655.56萬日元,華士族祿券投資額1782.61萬日元;1878年和1879年成立114家,資本金1368萬日元,華士族祿券投資額為1129.5萬日元,占總資本的83%。[13]另據日本學者的研究,實力最雄厚的第十五國立銀行成立時,總投資1782萬日元全部來自華族,故有「華族銀行」[14]之稱。
由此看來,銀行熱是靠金祿公債的「活用」托起來的,政策的魔杖使一紙不能即時兌現的金祿公債轉瞬變成了現實的銀行資本。
1876至1885年的十年,是近代日本資本原始積累的關鍵時期。日本學者中村政則指出,這一時期的資本積累主要通過三種途徑:一是國家通過地稅改革、俸祿處理以及貨幣制度改革獲取資金,形成國家資本;二是持有巨額金祿公債的華士族資產轉化為銀行資本及鐵道資本;三是舊壟斷商人和地主階層的資產轉化為財閥資本。[15]中村認為,三種來源中,華士族資本尤為重要。的確,華士族既是前述的近代銀行業投資的主力,也是後述的近代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和經營者,而其所以能夠在近代轉型中扮演如此重要角色,一個不容忽視的根據是:在向近代出發的起跑線上,華士族除了自身具備的「素質」外,不僅一開始就掌握了一筆政府授予的金融資產,而且享受了金祿公債「活用」的政策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