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稅改革的意義
2024-10-13 10:09:51
作者: 吳廷璆
地稅改革是一場涉及土地制度和租稅制度的深刻革命,其核心問題是破除封建體制下的領主土地私有制,建立私有土地所有制,取消封建實物地租,建立起以貨幣地租為基本形式的全國統一的近代稅收體系,通過這種土地制度及其稅收制度的變革,把土地和人從封建制度的束縛下解放出來,使之成為資本主義生產的構成要素。這種改革在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前夜曾以不同的形式先後完成,那是一個伴隨著劍與火的殘酷過程。
明治初期的地稅改革也是朝著這一近代方向行進的改革,其在日本歷史上的進步意義應該肯定,這是因為:
第一,改革廢除了綿延數百年的幕藩領主所有制及種種封建法規,並按照「一地一主」的原則,建立了自耕農土地所有制。改革後允許土地買賣和自由種植,允許農民自由遷徙和選擇職業,這就使土地及土地經營者擺脫了封建制度的束縛獲得了自由,同時按照資本主義的原則其本身也成為商品。因此,可以說這一改革本質上具有近代性質,適應了時代發展的潮流,具有進步意義。
第二,改革解放了生產力,促進了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地稅改革後,耕地面積由1874年的4.1萬町步增加到1886年的4.5萬町步,1890年增加到5萬町步,16年增加了22%。稻米單位面積產量由1878年的年均1.03石提高到1881—1890年的年均1.31石、1891—1900年的年均1.42石。經濟作物如棉花、藍靛、甘薯、茶葉等生產也有很大擴展,農業技術和土地改良事業不斷加強,逐漸形成了很有特色的「明治耕作法」。
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從各階層的收入結構變化中也可見一斑。1890—1912年間,一般地主(擁有17—19町步土地)的年收入由1697日元增加到4981日元,收入增加近3倍,自耕農收入增加2.2倍,佃農收入增加2.3倍。[18]
第三,改革加速了資本原始積累的進程。經過地稅改革,近代地主制逐漸形成,農民也從被束縛在土地上解放出來,貨幣地租的實行則使商品經濟在農村得到深入發展,其結果是日本農業開始走上近代道路。
地主制是在地稅改革後經歷一番自耕農的分化而逐漸發展起來的。地稅改革承認了土地使用者為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絕對占有,刺激了其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良種的普及、近代農業生產技術的推廣,帶來了產量的增加和產品剩餘的擴大,部分地主將部分剝削農民的剩餘價值投資於近代工業和銀行,促進了日本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另一方面,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農村的貧富分化也在加劇進行,部分土地所有者為生活所迫部分或全部賣掉土地,淪為佃農或半自耕農;另一部分土地所有者則成為地主,他們是農村的資產者。據統計,1872年全部耕地中佃耕地所占的比例為29%,到1883、1884年已升至36%—37%,1887年更增至39.3%。[19]其時全國40%以上的水田和34%的旱田變成佃耕地,全國農戶中有22%變成佃農,45%多少要佃租些耕地,純自耕農僅占33%。[20]這表明,地主制在地稅改革後迅速發展起來,各地相繼出現了一些大地主,如新潟縣的伊藤家、市島家以及島根的田部家都擁有耕地千町步以上。
另一方面,與地稅改革後地主制的發展並行,農村無產者的隊伍也在形成並迅速擴大。地稅改革後,佃農與地主之間是一種資本主義性質的契約關係,佃農有人身、居住、擇業的自由,不再被牢牢地束縛於土地。再者,新地稅的徵收對象是土地所有者,佃農只有在其租種地主土地時才會成為稅負的實際承擔者,當其在農村的生活無法維持時,無地農民有權選擇其他職業,或遷移到城市謀生,馬克思所說的自由無產者隨之在日本產生。破產農民有多少流入城市而成為產業工人無從考證,但日本近代產業工人大部分源於農村是無疑的。從80年代後產業工人隊伍的急劇增長中,可以反窺出地稅改革對近代日本的資本原始積累具有多麼深遠的影響。1883年,全日本國營、私營工廠和礦工人數為9.2萬人,1885年為13.8萬人,到1893年猛增至44.4萬人,1894年144.1萬人,1895年更增至159.8萬人。[21]以上數據表明19世紀八九十年代是工人增長的高峰,而這個時期正是地稅改革完成後農村階級急劇分化的時期。
第四,改革的結果之一是建立了日本近代稅收體制,保證了明治新政府的穩定財源。一個國家的財政收入,一般靠這個國家的稅收來維持。日本步入近代社會時,國家的財政來源主要依靠農業稅收,其中地稅所占比例高達80%。關稅因不平等條約的限制數額較小。
地稅改革後,地稅收入急劇增加,在國稅中所占的比例一度高達90%,其後因其他稅收逐年增加,比例才漸呈下降趨勢。具體說來,地稅比例1875年為88.2%,1881年為72.1%,1891年降至56.3%。其他稅目的比例則由1875年的9.8%、1881年的28.3%,增長到1891年的37.2%。地方稅在1875年占稅收總額的25.4%,1881年地稅改革完成後一直保持在的30%以上。[22]
表3-2 國稅總額及其內容的變化
資料來源:楫西光速編《日本經濟史大系5》(近代上)249頁。
地稅改革使明治政府獲得了統一穩定的貨幣地稅,解決了過去存在的收入是實物而支出是貨幣的矛盾,從而建立了正常的國家預算制度和穩定的財政基礎。地稅改革基本結束的1881年後,地稅收入大體穩定在4000萬日元左右。這筆收入對於擔負著百廢待興任務的明治新政府來說意義重大。
地稅改革的成功成為日本近代資本主義發展的重要保障,資金和勞動力的相對穩定,保證了殖產興業事業的展開,日本迅速發展為資產階級國家,逐步躋身世界列強之林。
在對地稅改革做出上述積極評價時,還須指出改革的局限性和不徹底性給近代日本留下的負面影響。
地稅改革在法律上承認了新興地主和自耕農的土地所有權即私有權,但並非是在農村推行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佃戶並未得到土地,他們依舊要靠租借土地生活,只不過是更換了名義上的主人罷了。地稅改革後,全國耕地中仍有1/3是佃耕地。據測算,在實行稅改的1873年,佃耕地收入的分配比例是地主34%、佃戶32%、國家34%。但這一比例很快被改變,到1878—1883年,佃耕地收入的平均分配比例中,佃戶所得比例雖無變化,地主和國家的所得比例卻發生逆轉,前者高達58%,後者則退至10%。可見,地主是地稅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8 國家、地主、佃農分配農產物的變化
資料來源:吳廷璆主編:《日本史》,南開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389頁。
貨幣地租加速了農村經濟商品化的進程,19世紀八九十年代,日本農村出現了急劇的階級分化,土地兼併盛行,土地佃耕率逐漸提高,寄生地主制開始形成。統計數字表明,全國土地平均佃耕率由1883年的35.9%提高到1907年的44.9%,增加1/4左右。[23]另據《農地改革顛末概要》載:到1935年時,全國514.6萬戶土地所有者中,不滿5反地的小所有者為255.5萬戶,占49.6%,他們共有農地92.3萬町步,占耕地面積的15.5%,若加上5反到1町步的土地所有者,則占農戶總數74.8%的385萬農戶只擁有農地191.4萬町步,占總耕地的32%,也就是說約占總人口25%的大、中地主占有土地的68%,土地分配的不均相當嚴重。[24]
以這種畸形的土地占有狀態為基礎,寄生地主制在地稅改革後不久逐步發展起來。寄生地主們並沒有採用資本主義的經營方式來經營土地,而是繼續著半封建的佃租形態經營方式,即把土地分割成若干塊佃租給若干個佃農耕種,所謂「插花地中的插花地」,然後向佃農收取地租。同樣,一個佃戶往往也是租種幾家地主的土地。這種租佃關係雖然已是一種帶有資本主義契約性質的佃耕關係,過去那種嚴格的人身依附關係不復存在,但寄生地主向佃農收取實物地租的現象還相當普遍。關鍵的問題在於這種零碎分割的土地經營方式,一面繼續把小農束縛在土地上,一面滋潤著一個不勞而獲的寄生階層。寄生地主多居住在城鎮,他們只關心如何確保佃租收入而不斷擴大財富的積累,對如何增加土地投入,如何通過改進農業生產技術來提高生產力不感興趣。日俄戰爭後,寄生地主制的發展使日本農村經濟明顯走向凋敝,而農村的貧困化所釀成的嚴重社會問題,又成為日本「國內問題國外解決」、加快對外侵略步伐的原因之一。可以說,地稅改革中未能解決的土地制度中封建因素的殘存,是近代日本資本主義走上畸形發展道路的經濟原因。[25]
注釋
[1]速水融、宮本又郎:《日本經濟史》第一冊《經濟社會的成立17—18世紀》,三聯書店,1997年,第3頁。
[2]兒玉幸多、太石慎三郎:《日本歷史的觀點》第3卷,日本圖書公司,1974年,第214頁。
[3]沼田次郎:《日本全史》第7卷,東京大學出版會,1962年,第50頁。
[4]速水融、宮本又郎:《經濟社會的成立17—18世紀》,三聯書店,1997年,第47頁。
[5]速水融、宮本又郎:《經濟社會的成立17—18世紀》,三聯書店,1997年,第41頁。
[6]齋藤修:《原始工業化的時代——西歐與日本的比較》,日本評論社,1985年,第197—198頁。
[7]水戶田四郎:《明治維新的農業構造》,御茶水書房,1960年,第53頁。
[8]足力纖維同業會:《足力織物史》上卷,1960年,第22頁。轉引自李小白論文《近代轉型期日本社會經濟分析》。
[9]新保博:《封建小農的分解過程——近世西攝津菜籽耕作地帶為中心》,新生社,1967年,第116—117頁。轉引自速水融、宮本又郎《經濟社會的成立17—18世紀》,第265頁。
[10]關口尚志:《問題的提起——開港的世界經濟史》,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年,第13—14頁。轉引自速水融、宮本又郎《經濟社會的成立17—18世紀》,第265頁。
[11]梅村又次、山本有造:《開港與維新》,第148頁。
[12]北島正元主編:《體系日本史叢書》第7卷《土地制度史Ⅱ》,山川出版社,1975年,第218頁。
[13]北島正元主編:《體系日本史叢書》第7卷《土地制度史Ⅱ》,山川出版社,1975年,第236頁。
[14]福島正夫:《地稅改革研究》,有斐閣,1962年,第260頁。
[15]《世界歷史》增刊《明治維新的再探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第184頁。
[16]松方正義:《地稅改革所由略說》報告書,轉引自福島正夫《地稅改革研究》,有斐閣,1962年,第377頁。
[17]福島正夫:《地稅改革研究》,有斐閣,1962年,第389頁。
[18]西川俊作、阿部武司:《日本經濟史》第4冊,《產業化的時代》(上),第162頁。
[19]大內力:《農業史》(《日本現代史大系》),東洋經濟新報社,1960年,第67頁。
[20]井上清、鈴木正四:《日本近代史》,第70頁。
[21]井上清、鈴木正四:《日本近代史》,第465頁。
[22]引自楫西光速編《日本經濟史大系5》(近代上),第250頁。
[23]引自近藤哲生《地稅改革研究》,第155頁。
[24]日本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錄委員會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農政調查會社,1951年,第598—599頁。
[25]原文與張玉來合作,載於楊棟樑等著《日本近代以來經濟體制變革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本處有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