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新憲法的制定與政治改革 (一)新憲法的制定
2024-10-13 10:06:33
作者: 吳廷璆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家的國體和政體,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如果說《明治憲法》推行的是天皇極權制的政治體制,表現了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的統治意志,那麼,美國占領下的戰後日本重新制定的《日本國憲法》則是在否定封建殘餘勢力的前提下,全面實行西方現代民主制的政治體制,主要體現了日本現代資產階級的利益和要求。
戰後日本憲法的修改,是在美國占領當局的直接干預下實現的。早在日本戰敗投降以前,美國國務院就開始著手討論日本憲法的修改問題,並基本形成了一個改憲方案雛形。日本投降後,麥克阿瑟即強調指出,修改憲法時必須加進自由主義的要素。此後,幣原內閣成立了以國務大臣松本烝治為首的憲法問題調查委員會,並非情願地開始了憲法修改工作。
極力維護國體的幣原內閣對修改憲法持消極態度,在占領當局的督促下,松本調查委員會匆匆起草了一個憲法草案。這一草案只是對舊憲法作了某些詞句上的改動,依然保留天皇及其特權。例如,把「天皇神聖不可侵犯」改為「最高不可侵犯」,把「天皇統帥陸海軍」改為「天皇統帥軍隊」。[1]這表明,幣原內閣力圖原封不動地維護天皇專制主義的政治體制。
占領當局對松本方案作出了不滿意的反應,認為:「修改草案只不過是對《明治憲法》在字句上作了最穩妥的修正,日本國家的基本性質毫無變化地保留下來了。……其意圖在於把《明治憲法》的字句加以自由主義化,以便取得占領當局的承認。」[2]美國政府的基本態度是,天皇制的去留要取決於日本國民的自由意志,如若保留天皇制,也不許天皇有任何實權。根據這一精神,「盟總」民政局起草了《日本國憲法草案》,草案規定:「皇帝是國家的象徵,又是國民統一的象徵,……不擁有政治上的權限。」草案還規定,日本「絕不允許設置陸、海、空軍及其他戰鬥力」,「廢棄作為國家主權的戰爭」。[3]
在美國占領當局和日本政府制定新憲法草案的同時,日本各政黨也就改憲問題提出各自的主張。日本共產黨主張廢除天皇制,建立人民共和國。社會黨同意保存天皇制,主張「主權屬於國家(包括天皇在內的國民共同體)」。日本進步黨和日本自由黨則主張維護天皇制,「天皇按照臣民之輔翼,遵從憲法規定,行使統治權」。[4]圍繞天皇存廢問題,基本上形成這三派鼎立的局面。其他政治團體也提出了各自的方案。
從修改憲法的全過程看,美國政府和占領當局固然發揮了直接的和決定性的作用,但日本工會等各政治團體、日本國民的動向和輿論以及遠東委員會在審議新憲法草案的過程中也分別提出了自己的綱領草案和修改意見,發揮了制約作用,施加了一定的間接影響。
憲法修正草案經過眾議院和貴族院的反覆審議、修改,樞密院通過以及遠東委員會同意,最後於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正式施行。這就是《日本國憲法》,一般又稱作「和平憲法」或「1946年憲法」。
從新憲法的形成過程看,形式上採取修改憲法的方式,完全按照修改舊憲法的程序辦理,但實質上是重新制定一部新憲法,內容上發生了質的變化。其之所以採取「修改憲法」的形式,是因為當時日本雖然處於美國占領之下,但舊秩序仍在起作用。另外,讓日本政府「自主修改」,社會各階層參與改憲,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消除其消極抵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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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改革了天皇制和議會制度;改革了內閣制度和司法制度;將中央集權制改為地方自治制度;以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為原則,詳細規定了國民的權利與義務,明確規定了放棄戰爭的條款等。
新憲法從國民主權主義、和平主義、尊重基本人權這三大原理出發,集中反映了資產階級思想理論體系,是一部比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憲法,從而在日本首次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的政治體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憲法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徵,一是「象徵天皇制」,一是放棄戰爭和非軍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