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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幕藩體制到明治憲法體制

2024-10-13 10:05:25 作者: 吳廷璆

  幕藩體制是德川幕府建立之後的基本統治方式,在整個江戶時代,德川家的世襲將軍是日本實際上的最高統治者。但天皇作為創造日本國家的神的子孫,在江戶時代仍是封建秩序的最高精神權威,歷任將軍的「征夷大將軍」稱號也都是由天皇授予的。

  為防止幕藩體制的瓦解,德川幕府先後實行了三次幕政改革,即享保改革、寬政改革和天保改革。三次改革,除享保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外,寬政、天保兩次改革均未成功。此外,幕府末期的多次農民起義也從根本上打擊了德川幕府的統治基礎。

  在對外關係方面,德川幕府的基本政策是「鎖國」,美國決定以武力迫使日本開國,佩里兩次率「黑船」駛入江戶灣,要求日本「開國」。面對威壓,1854年幕府被迫簽署了《日美親善條約》。通過《日美親善條約》的簽訂,美國迫使日本走出了開國的第一步。隨後,英、俄、荷等國援引美國先例,陸續脅迫幕府簽訂了類似的「親善條約」,這意味著延續200餘年的幕府的鎖國體制徹底崩潰。

  在幕藩體制內部矛盾加劇以及西方列強施加外部壓力的背景下,德川幕府採取了開國政策。在當時的各種政治思潮中,「尊王攘夷論」逐漸在幕末政治潮流中居於主流地位,成為推翻幕府政權的重要思想武器。

  為了維護幕府統治和對抗尊王攘夷運動,幕府採取了「公武合體」政策,試圖協調幕府與朝廷之間的關係。為此,他們積極推進朝廷與幕府之間的政治聯姻,在西南強藩中,長州藩、薩摩藩相繼借公武合體運動進入中央政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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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薩長兩藩為核心的倒幕勢力,高舉「大政奉還」的旗幟,於1868年發動了「王政復古」政變,並最終通過戊辰戰爭消滅了幕府勢力。戊辰戰爭的終結,標誌著德川幕府的徹底滅亡和明治新政府的最後勝利。

  明治時代(1868—1912)的前半期,是日本由封建幕藩體制國家向近代中央集權國家的過渡期。明治初期,在日本國內形勢動盪不安的背景下,政府推行了如下的一系列政治改革,以鞏固政權基礎並建設近代國家。

  明治天皇頒布的《五條誓文》表現出建設近代國家的積極精神。新政府公布的《政體書》,規定實行太政官體制,此後,太政官體制隨著日本國內形勢的變化又歷經數次調整。

  「奉還版籍」和「廢藩置縣」在日本的近代化歷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第一,它徹底消除了封建領主的分散割據狀態,完成了國家和民族的統一;第二,它保障了改革措施以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加速了日本的資本主義化進程。「秩祿處分」與「士族授產」則是新政府進行的對封建等級身份制度的改革。

  為了擺脫落後地位,明治政府在改造封建國家舊體制的同時,積極推進國家的近代化建設,提出了「殖產興業」「文明開化」「富國強兵」三大政策。

  「征韓論」問題則是明治政府在國家近代化進程中所面臨的巨大政治挑戰,政府內部圍繞著「征韓論」問題發生了嚴重分歧。分歧實質上反映了政府內部保守派與急進派在今後施政指導方針上的論爭,即「內主外從」還是「外主內從」。該問題如何發展直接影響到政府的存在。

  1889年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即《明治憲法》,在日本政治史上占據著重要地位。在亞洲各國中,《明治憲法》是第一部憲法,具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意義。另一方面,它所規定的日本近代天皇制,是藩閥專制的延續和發展,其本質是借天皇大權之名,維護特權財閥利益,由極少數軍閥、官僚、貴族實行寡頭專制。

  《明治憲法》的最大特點是「天皇中心主義」,其最大弊端也在於「天皇中心主義」,尤其是「天皇統率陸海軍」和「天皇決定陸海軍之編制及常備兵額」的規定,使得軍權獨立於國家行政權力系統之外,軍權對施政權的干預度,使它時時處在政權的「監護人」與「接管者」的地位,給國家政治生活蒙上了濃重的軍國主義陰影,最終給整個國家和社會帶來了災難性的後果。這一體制本身所孕育的特殊權力,反過來成為了體制的掘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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