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令儒家化

2024-10-13 10:00:29 作者: 吳廷璆

  以大化改新為真正起點的日本律令制度,也是以中國律令為模板的,且明顯受儒學思想影響。規定日本律令制度的根本法典是律令,日本律令是在繼承中國律令的基礎上形成的。因此,在討論日本律令的指導思想這一問題的時候,勢必要觸及中國的律令思想。一些學者認為,大致完備於隋、唐時代的中國律令,深受儒家和法家思想的影響。[27]也有學者認為律令本身就是法律,如此其更屬於法家,中國律令和禮樂是相互補全的關係,但日本並不存在相當於中國禮樂的內容,因此日本律令的特色是單純繼承了中國的統治技術,與其政治思想如何並無直接關係。[28]這些觀點無疑忽視了中國律令儒家化的問題。據中國法律史學者的認識,中國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現是「以禮入法」,即儒家的禮已經成為中國律令法的主要內容,並不是與律令對立的完全異質之物。日本律令既然是源自中國的繼承法,那麼它自然會引進中國律令中禮的內容和政治思想。以下,先回顧中國律令法儒家化的過程。[29]

  在中國春秋戰國時代,儒家和法家思想雖然都旨在維持社會秩序,但二者關於社會秩序的認識,以及達到理想社會秩序的方法是不同的。就儒家立場而言,所謂社會秩序,是社會中的貴賤上下和家族中親疏、尊卑、長幼之別的綜合。根據人的貴賤、尊卑、長幼的差異,建立各自的行動規範是最重要的現實問題。維持這一等級差異的是禮。法家雖然不否定貴賤、尊卑、長幼、親疏的差等,但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區別,不能差別對待。儒家為踐行和維持禮,主張以教化改變人心,重視德治和教化,輕視刑罰。法家則為了保護法律,主張必須實行嚴刑峻法。兩家之間的鬥爭確實非常尖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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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西漢漢武帝將儒學定位為官學後,法家勢力就衰落了。當時儒學者的思想雖然仍以德治為口號,但並不排斥法家。以禮治德治為主、法治為輔的原則為前提,儒家和法家思想開始趨向於折衷和調和。因此,把中國漢代以後的思想史分為儒家和法家,完全沒有意義。

  更重要的是,自魏朝始,儒者們也開始參與法律的制定。儒學思想成為法律的基礎,起決定性的作用。魏律的制定者是陳群、劉邵、韓遜和荀詵等人。作為儒臣,他們利用參與制定法典的機會,把禮的內容放入法律條文中。例如,儒家強調貴賤、上下之別,他們就把「八議」(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即《周禮》「八辟」的內容放入律中。這樣一來,皇帝的親屬、身份高或品德高的人就不直接適用於律,依貴賤之別,刑罰輕重亦不同了。此外,漢律禁止討親之仇,但禮卻教人們父仇不共戴天。魏律就廢除了漢律的這一規定,兒子為父報仇的罪行也得到寬恕。

  晉律由賈充、鄭沖、杜預等十四人制定。除賈充外,鄭沖、杜預等都是著名的儒者,均致力於法律的儒家化。他們最重要的功績是「竣禮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從晉律開始,有關親屬間的訴訟,歷代法律都用服制來定罪(所謂服制,即包含斬衰、齊衰、大功、少功、緦麻五類的喪服制度,服制可以顯示親族間的親疏關係)。此外,如果子孫違背了父母之教、不撫養父母、父母控告子之不孝並欲殺子時,父母的要求也被允許,這也是晉律的新內容。這些內容與儒家重視尊卑、長幼、親疏之序,主張孝悌的精神相吻合。

  北魏的律由高允、崔浩等制定,劉芳修訂。高允、崔浩和劉芳都是經學大師。北魏的律不僅保留了「八議」和「准五服以治罪」兩大原則,還增補了「留養」(緩刑而使之養親)和「以官爵當刑」(以官爵折抵罪行)等條文。北齊在制定律的時候規定,依據「八議」,所謂的「重罪十條」不再被納入討論減贖的範圍。不孝是「重罪十條」之一。到隋唐時代,「重罪十條」又名「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謀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被置於律的開頭。一般認為,中國律令儒家化始於魏晉,完成於北魏、北齊,隋唐的律令則繼承了這些成果。

  隋唐的律令,除包含「八議」「十惡」「留養」「以官爵當刑」「准五服以治罪」等內容外,還規定父母在世仍私蓄錢財者、父母喪中仍嫁娶者有罪,父母隱瞞孩子的罪狀、孩子隱瞞父母的罪狀、親子之間互相包庇無罪。此外,還規定了作為離婚條件的「七出三不去」。這些內容都來源於儒家的禮。有關親族、繼承、婚姻的律令,幾乎都依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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