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片面媾和與日美安保條約
2024-10-13 09:58:28
作者: 吳廷璆
從對外關係而言,日本在戰後初期所面臨的最大課題,則是如何實現媾和,重返國際社會,並結束被占領狀態。本來,日本對外媾和的中心問題,應是如何履行盟國的共同宣言和協議,包括戰爭賠償以及放棄武裝等等,但是在冷戰的國際環境下,日本在對外媾和問題上卻產生了嚴重的畸變,成為日本安全保障方式與日美各自利益的談判。
戰爭剛剛結束,日本政府就在秘密準備媾和工作。1945年11月21日日本外務省成立了和約問題研究幹事會和由省內科長組成的12人研究會,具體負責人是條約局長杉原荒太。1946年5月22日12人研究會提出了有關文件,設定在1947年夏季締結有關媾和條約,並確定了四項媾和目標:1)恢復國家主權,尊重獨立;2)確保國家生存和安全;3)重返國際社會;4)確立國際正義。在關於國家安全的構想上,該研究會提出,日本應參加在遠東委員組織下成立的地區性集體安全保障體制,日本應該保持武裝警察乃至治安隊。[46]這是早期具有代表性的關於國家安全的構想。
1947年3月1日麥克阿瑟在外國記者俱樂部的午餐會上提出了應該開始對日媾和問題。同年5月24日日本成立片山哲內閣,並開始加緊研究對策。同年7月26日片山內閣的蘆田均外相在《致艾奇遜大使的媾和條約希望書》中提出:「希望媾和會議不強制媾和,在日本的參加下召開,其內容應是日本能主動接受的」;「希望媾和條約以《大西洋憲章》和《波茨坦公告》所宣示的國際準則為基礎」;「希望日本自己履行媾和條約」;「從安全保障的角度考慮,非武裝的日本有必要加入聯合國」;「媾和之後,希望允許按照人口比例增強警察力量」;「希望廢除占領下的在日外國人的特權地位」;「關於《波茨坦公告》所說的吾人所決定的其他島嶼的歸屬問題,希望充分考慮日本本土與這些島嶼之間的歷史、人種、經濟、文化及其他方面的關係」;「在決定賠償時,希望允許日本經濟獨立和維護相當的生活水平」;「為了幫助日本恢復……希望對日本的貿易、海運、漁業等經濟活動不加限制」。[47]
同年9月13日蘆田外相向即將臨時歸國的美國第八軍軍長艾克爾伯格提交了個人名義的備忘錄。該備忘錄就日本國家安全問題提出了兩種設想:1)在美蘇關係改善,世界和平安定的情況下,日本希望依靠聯合國保障日本的安全;2)在美蘇關係惡化的情況下,日本國內治安需以增強警力相對應,保持國家獨立,可採用美軍為監督和約的履行而駐紮日本,抑或採用在日美之間締結專門協定,將維護日本國家安全的責任交予美國的方法,美國依據條約在日本周邊保持軍隊,有事之時提供美軍使用的基地。[48]蘆田備忘錄是在美蘇之間業已出現冷戰的情況下提出的,是日本關於戰後國家安全構想的一次重大變化,也即蘆田第一次將日本安全的支點,從中立的集體安保或聯合國安保移向了美國。一般認為,這是戰後日美安保體制的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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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月6日美國陸軍部長羅亞爾在舊金山的演說中言稱:為了不使日本成為「內外極權主義」和「非民主意識形態」的犧牲品,我們有必要對日提供經濟援助,有必要根據國際形勢的發展,修改妨礙日本復興的非軍事化政策、賠償政策、排除經濟壟斷和經濟清洗等政策。[49]他主張:「我們要力求使日本獨立,使之確立穩定的強而有力的自由民主主義,並由此而使之在遠東可能發生的下一次極權主義的戰爭中發揮作用。[50]羅亞爾的演說意味著此時的美國已經放棄了經濟上削弱日本和非軍事化政策,轉而形成了在經濟、軍事上扶植並企圖利用日本的政策。
1948年10月第二次吉田內閣成立,此時國際安全環境開始進一步惡化,美蘇冷戰不斷加劇。日本外務省就媾和問題進行了新的準備,在國家安全的構想上,也出現了與蘆田構想相同的變化,也即:「關於安全保障,國內治安依靠自己維持,對外安全保障,在條約中規定保持獨立,實現從前的構想,請求以美軍為主體的盟軍駐紮在日本的周邊,不得已之時,承認美軍在國內駐紮,但應附加限定駐紮地點的規定。[51]這種變化表明,尋求美國的安全保護,已經成為日本官方的主導思想,日本政府期望以出讓基地換取美國的軍事保護。這種構想實際上已經開始脫離全面媾和與非武裝中立的立場。
1950年4月吉田首相經過一番周折,終於繞過占領軍司令部派出了政治心腹池田藏相秘密訪美,以打探華盛頓對媾和的意見。池田在訪美期間先後會見了陸軍部副部長伏里斯和擔任過駐日美軍第八軍軍長的艾克爾伯格中將。伏里斯、艾克爾伯格兩人都從美蘇冷戰緊張對立的形勢出發,對構和後美軍撤離,日本可能出現軍事真空而擔心。艾克爾伯格言稱:「本人認為,麥克阿瑟提出的儘早締結對日和約的主張是非常錯誤的。因為今年發生了蘇聯封鎖柏林事件,歐洲的防務已經使美國疲於奔命,軍事上根本無暇顧及日本。」他還說:「陸軍方面認為,如何保障日本的安全,比形式上的媾和更加重要。……認為日本只要保持中立就可以的論點,是非常不現實的。這樣的論點簡直一文不值」。[52]
池田在經過數日觀察和考慮後,最後決定將吉田關於媾和的絕密口信,首先告訴道奇(此時的道奇既是國務院駐日公使,又是陸軍部顧問)。池田所以這樣做,是考慮不至於得罪國務院和國防部的任何一方。5月3日池田與宮澤喜一(時任池田秘書)和道奇進行了長達兩小時的小範圍的交談。在談到安全問題時,池田以「本人受吉田總理大臣委託」的名義,向道奇轉達了吉田茂的意圖:「日本政府希望儘快締結和約。鑑於美國方面不便在此項和約締結之後,提出美軍仍有必要駐紮日本,以保障日本及亞洲地區安全這一希望,日本政府願意研究由日本方面提出建議的方法。」隨後,池田又說:「關於這一點,已經參考了許多憲法學家的研究,憲法學家的意見可歸結為:從憲法的角度說,如果在和約中加入允許美軍駐紮的條款,將會引起許多問題。但是,採取由日本方面的另行請求駐紮的方式,則不違反憲法」。[53]
上述情況表明,戰後美國對日政策的轉變,與日本政府從初期的被動轉向主動投靠美國,大體是同步進行的。在醞釀媾和之初,日本政府對國家安全的構想,經歷了「依靠聯合國」「參加地區性集體安保體制」,以及「蘆田構想」和池田訪美時提出的依靠美軍駐紮等階段性的變化。在這個過程中,日本政府意識到了美蘇冷戰的分裂以及對日本的影響,並逐漸放棄了非武裝中立的構想,開始傾向與美結盟。池田的秘密訪美,意味著日本政府已經徹底放棄了依靠聯合國的中立構想,決意選擇由美軍駐紮日本來實現國家的安全保障,並開始按照這種方向推進。
當然,日本的對外媾和以及國家安全的構想能否實現,還要取決於美國占領當局的意志和各種複雜的國際因素。[54]因此,這裡有必要考察一下美國政府所持的態度。美國的對日媾和方案,大體上是從1949年到1950年期間形成的。在這個過程中,美國的對日構想在國防部、國務院、占領軍司令部之間,也曾出現過激烈的爭論和前後的變化。
1949年3月11日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制定了題為《日本有限度的再武裝》、編號為NSC—44的政策文件。其中集中地表達了美國國防部在對日媾和上的意見。該文件提出的核心目標是,有限度地重新武裝日本。並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1)現階段就應規劃重新武裝日本的最終目標,以便在緊急情況下維持國內的治安,支持本地區的安全防衛;(2)考慮為有限度的日本武裝力量提供適當的武器裝備;(3)增強並裝備日本的警察和海岸巡邏隊,為實現有限度的再軍備,應制定一個包括修改憲法在內的計劃。[55]
上述表明,美國國防部從冷戰的軍事戰略出發,認為如果要想在遠東地區與蘇聯進行對抗,就必須重新武裝處於對蘇戰略前沿的日本。而且,此時的美國實際上已經把日本納入了西太平洋沿岸島嶼鏈型防禦線,特別是隨著中國革命的迅速發展,美國已經感到將失去在中國大陸的立足之地,因而開始越發重視日本的戰略地位。
同年6月14日美國三軍聯合參謀總部提出了題為《日本在美國安全保障條件中的戰略評價》的文件。該文件從對蘇全球性戰爭的角度出發,認為日本列島的地緣戰略價值、日本的人口資源、潛在的工業生產能力,具有極為重要的戰略價值。如果日本倒向蘇聯,美國在遠東軍事戰略上的損失將是決定意義的。[56]因此,主張推遲對日媾和,繼續將日本置於美國的軍事占領之下,使日本成為美軍突前軍事基地。此外,該文件還主張應該著手日本的重新武裝。
當時,美國國務院與國防部的觀點有所不同,而是更多地從政治上考慮對日政策,認為對日政策的最大目標,是把日本留在西方陣營中。同年6月15日美國國務院在題為《國務院針對NSC—49的評論》的文件中認為,比軍事上利用日本更為重要的,是讓日本主動地傾向於西方,必須儘量減少反美情緒。為此,該文件主張:應儘早實現對日媾和,以使日本主動成為西方一員,媾和後美軍從日本本土撤出,日本實行重新武裝。[57]
也就是說,美國國務院與國防部在對日政策上是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前者主張早日媾和,重視政治上利用日本,並對日本實行重新武裝,而後者主張推遲媾和,努力使日本成為美軍軍事基地。但是,雙方在對日媾和的目標上卻是一致的,那就是要充分利用日本,將日本拉入反對蘇聯的西方陣營,使之成為重新武裝的西方的一員。這與美國對日占領初期的削弱日本,對日推行非軍事化、民主化的政策相比,已出現了明顯的差別。
1949年10月中國革命取得了徹底勝利,美國期望在亞洲依靠蔣介石的設想徹底破滅。此時的美國感到再也不能失去日本了,必須將日本留在西方陣營,因此對日政策出現了實質性的轉變。同年12月23日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編制了美國亞洲政策文件(編號為NSC—48—1)。該文件認為,中國革命後的亞洲,可能連續出現一系列的共產主義革命,而日本是遏制亞洲革命的最後王牌,是東亞的「超級多米諾」。該文件寫道:「中國共產主義政權的擴大,對我們來說是政治上的嚴重失敗」,「如果共產主義進而席捲東南亞,我們就必然遭受政治上的大潰退,其影響將擴及到世界其他地區,尤其是中近東以及那時暴露於危險邊緣的澳大利亞將受到影響」。[58]為此,該文件提出了新的政策建議:
一、日本是在遠東引起戰爭的複雜因素中的主要因素,日本如果參加蘇聯集團,蘇聯在亞洲的基地將成為足以使世界的勢力均衡轉化為對美不利的力量的源泉。
二、日本勤勞的人口與潛在的工業力量在亞洲潛在能力中起著最重要的作用。
三、日本在軍事上與琉球以及菲律賓一起,作為「亞洲沿岸島嶼鏈條」,其地位處於構成美國「戰略防衛線」的第一線。為了阻止蘇聯的侵略,美國必須在亞洲維持最低限度的地位,因此也必須維持亞洲沿岸島嶼鏈條的現狀。這個戰略防衛線是美國無須投入多大規模兵力而與共產主義者對抗的第一線。
四、為了把日本固定在防衛的第一線上,必須利用日本潛在的工業力量,引導日本走上經濟自立的道路。為了自立,對於日本來說,中國大陸的傳統市場是必要的。「日本經濟若不與中國進行相當數量的貿易,就不能恢復自立的基礎」。
……
六、在政治上,「保持這種改革計劃精神的中道政權」,「作為合眾國的同盟者來說,終將證明較之極右主義政府更為可靠」。這種中道政權「毫無疑問會希望與共產主義集團維持正常的政治經濟關係」,雖然將抗拒「與美蘇任何一方利害完全同一化」,但是正是這種中道政權的持續存在,將提供可能使日美之間維持友好關係,並使日本對內外共產主義壓力保持抵抗能力。
七、正因為如此,美國在日本的非軍事目標,是在媾和前後幫助民主勢力的發展和經濟上的穩定。因此美國必須一方面把對日本統治過程中的干涉壓縮到最小限度。另一方面則應提出勸告和援助,以保護對日占領的基本成果並使之永遠存在,因而必須促使日本成為各國國民共同社會中的和平而獨立的成員。[59]
從上述建議內容可以看出,美國NSC—48—1國家安全政策文件,不僅證實了美國對日政策的轉變,而且要把日本作為太平洋沿岸島嶼鏈條防衛線中的重要環節,使之成為美國全球戰略的亞洲基地。
1950年1月18日美國助理國務卿(遠東問題顧問)巴特福斯,在綜合了國務院與國防部的觀點後,提出了兩個選擇性方案:一、實現日本在政治經濟上的獨立,與在軍事上實施繼續占領;二、實現日本在形式上的完全獨立,與締結基地使用協定。
經過討論,美國國務院和國防部更加傾向實施第一方案。但是,該方案中存在著軍事占領何時結束的潛在問題。於是,美國又提出了讓日本加入一個類似於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太平洋地區安全保障組織的構想即《美國國務院對日媾和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基本立場》的文件。這一文件主張,該組織的參加國為美國、加拿大、菲律賓、日本、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等六國,任何針對該組織成員國的軍事進攻,都被認為是針對所有成員國的進攻,因而要招致該組織的集體反攻。這種設想實際是建成一個與北大西洋公約組織類似的地區性集體安全機構,一方面可以將日本拉入西方陣營,強化日本反共的立場,同時也可以通過該組織,限制日本軍國主義的新復活。這可以說也是美國在1950年初的新設想。
美國政府內部之所以存在不同的對日政策,除了各自角度的差異之外,更主要的一點是在能否真正獲得日本的合作,使之主動加入西方陣營上存在分歧。然而使美國政府內部的這種分歧得到消解的卻是日本,也即前述吉田派遣池田在向美方傳達了日本為了儘早締結和約,願意以日本主動的方式請求美軍駐紮日本的意向後,美國圍繞著「基地使用」、使日本成為「西方一員」等問題的爭論也就全部化解了。
1950年3月10日時任美國國務院顧問的杜勒斯在芝加哥的一次公開演講中言稱:「我們所面臨的最大危險,是蘇維埃與共產主義對我們的包圍計劃。這將成為自由社會制度徹底顛覆的序幕……」。3月14日杜勒斯在紐約發表演講時又稱:冷戰比二戰期間的法西斯軸心國還要危險。他說:「人們幾乎沒有意識到冷戰對我們美國自由社會的威脅,已經超過黑暗的1942年的軸心國」。同年4月6日杜魯門政府任命杜勒斯為國務院顧問,由他負責對日媾和問題。杜勒斯出任後立即向國務卿艾奇遜再次確認了他的政治立場:「合眾國現在應該開始冷戰。蘇維埃領導人正在現實中一步步實際推行對合眾國的包圍、絞殺的長期計劃,並且已取得了多項成功」。[60]
實際上,杜勒斯的言論只是此時美國冷戰政治風雲的一端,他擔任對日媾和的操盤手表明,冷戰已經成為對日媾和的戰略焦點。最能說明這一國際政治的內幕的,就是1950年初美國制定的NSC—68國家安全政策文件。這份文件長期以來被視為絕密,具體內容鮮有研究,直至近年這份文件才被解密。
美國NSC—68文件是在冷戰態勢明顯增強的情況下出台的。1949年蘇聯爆炸了第一枚原子彈,以出乎美國預料的速度打破了美國的核壟斷。隨後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美國一貫支持的蔣家王朝徹底崩潰。這兩個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全球戰略態勢,對美國的戰略優勢形成了強烈的衝擊。NSC—68文件認為:「蘇聯……受到反對我們的一種狂熱信念的驅使,力求把它的絕對權威強加給外部世界。因此,在蘇聯方面衝突事件已經是傳染性的,無論是暴力的或是非暴力的衝突總是隨時發生。隨著可怕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發展,如果衝突進入全面戰爭階段,那麼人人都將瀕臨全面毀滅的危險」,「消滅來自自由的挑戰是奴役成性的國家不可改變的目標,從而使美蘇兩個大國處於針鋒相對的境地。正是這一事實,使得目前的兩極對抗具有爆發危機的性質」,「克里姆林宮毫不避諱地使用暴力、顛覆和欺詐,而拒絕考慮該手段是否道德。……對於它訴諸戰爭手段的唯一明顯的限制因素,只是這種手段是否實際可行」。「隨著蘇聯核力量的增強,它打擊我們核基地和軍事設施的能力也隨之增強……。據估計,在未來的四年裡蘇聯將具有破壞美國中心城市的能力。假如蘇聯發動一場突然襲擊,……這種襲擊將嚴重破壞美國……。」[61]因此,美國不得不重新調整對蘇戰略。
基於上述的分析,美國NSC—68文件的核心是謀求建立長期遏制蘇聯的「實力地位」(situation of strength),強化西方陣營的聯盟。而美國的對日構和也正是在這種環境背景下展開的。
1950年9月7日美國提出了經總統杜魯門批准的NSC—60—1文件,這成了美國對日媾和的正式政策。NSC—60—1文件的主要內容是:一、美國可以開始對日媾和的預備性談判。二、在談判過程中必須考慮滿足以下安全保障上的各種要求:(1)韓戰有利解決前(條約)不生效,(2)必須排除日本的天然、工業、人力資源倒向蘇聯,(3)在美國指揮下,以美國可以接受的方式在日本駐紮軍隊,(4)不經美國的許可,日本列島不允許美國不希望的外國軍隊駐紮,(5)不經美國同意,美軍不撤出日本;相反地,在滿足可替代的措施時,美軍擁有在任何時候撤軍的權力,(6)對日本的自衛權以及保持自衛的能力不加任何限制,(7)美國在必要的時期應能夠保持必要規模的軍隊。有關日本承擔的駐紮費用以及安全保障的詳細實施規定,要另外簽定其他協定,(8)不妨礙對馬利阿納、卡羅林、馬紹爾諸島的行政託管權,(9)確保美國對琉球群島的獨立統治,(10)美國擁有對日本出現大規模內亂的鎮壓權力。三、國防部、國務院同意為日本擁有早期自衛力承擔負擔(以下從略)。[62]
上述種種表明,隨著冷戰對抗的不斷激化,以及亞洲革命的迅速發展,特別是韓戰爆發後,美國迫切要將日本拉入西方陣營,防止日本倒向蘇聯集團,最大限度地利用日本的人力資源、工業潛力和地緣戰略優勢,並在軍事上利用日本,在日本建立美軍軍事基地,甚至促使和鼓勵日本重新武裝,力圖把日本建成反對蘇聯的戰略前沿和太平洋沿岸島嶼防衛鏈條中的重要一環。這是美國對日政策發生徹底轉變的重要標誌。
除此之外,美國對日政策中的另一個重要之點,是竭力保持美國在日本的戰略地位,與日本在權益與義務之間討價還價。美國正式的對日媾和政策(NSC—48—1)就是這種政策的典型。此後,日美之間展開的關於媾和的具體談判,更說明了這一點。
1950年末,杜魯門總統否決了國防部反對早期媾和的提議,任命杜勒斯為對日媾和特使,並確定了媾和的主要原則與目標:—、無須等待朝鮮軍事形勢的有利解決,就應開始對日媾和。二、以下各點為美國的政策:美國應對以日本為其中組成部分的島嶼防衛鏈條承擔相當的軍事力量;希望日本逐漸增強本國的自衛能力;希望能夠在太平洋島嶼國家之間締結相互援助條約。三、美國方案的主要目標是將日本與西方陣營最緊密地連接在一起,讓日本為阻止共產主義的進一步擴張傾注全力。[63]1951年1月25日杜勒斯帶著上述使命第二次來到日本,就對日媾和問題進行具體談判。1月29日杜勒斯與吉田茂在三井會館舉行了首次會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美日媾和談判最大的爭議點卻不是領土或者賠償條款,而是日本的再軍備問題。杜勒斯在談判開始就向吉田茂提出:日本既然要有助於「自由世界的強化」,那麼日本應該「如何作出貢獻呢」?而吉田茂則稱:日本的再軍備不僅會對日本的經濟自立造成困難,同時也可能刺激軍國主義的復活,對外也將引起周邊國家對日本軍國主義復活的疑慮。[64]這說明美日雙方在日本重整軍備問題上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分歧。然而,此時的分歧已經不是日本是否應該重新武裝的問題,而是日本重新武裝的速度與規模。美國從全球冷戰戰略出發,急迫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日本在遠東的優勢,遏制蘇聯,而日本則希望儘量減少大規模重整軍備對經濟復興的負面影響,讓美國暫且承擔日本安全防衛責任,以便把大規模重整軍備的時間留待他日。這種分歧的焦點實際是日本優先發展經濟、逐漸軍備的吉田戰略,與美國力圖將日本構築為反蘇堡壘的全球冷戰戰略之間的矛盾,也是雙方各自國家利益的區別。
在第二次談判中日本提出了名為《我方之見解》的文件,這份文件共由13項構成,是日本對媾和問題的基本立場。其中,關於「安全保障」和「再軍備」的內容如下:
一、關於安全保障問題,日本政府認為:(1)一個國家的安全必須由本國自己保衛。但是不幸的是,戰敗後的日本已經陷入不能僅僅依靠自己的狀態。(2)日本通過自己的力量確保國內治安,關於對外安全保障,希望聯合國,特別是合眾國予以協作(如駐軍等適當的方式)。(3)為了實現上述目標,希望在媾和條約之外,另行簽定條約,日美兩國應以平等夥伴的身份簽定相互安全保障協定。
二、關於再軍備問題,日本政府認為:(1)出於以下的理由,日本不能再軍備。a,日本也有倡導再軍備的,但是,這種議論不是建立在對問題的徹底研究之上的,此外未必能夠代表大眾的感情。b,日本缺少近代再軍備必須的基礎資源。如果被加上了再軍備的負擔,經濟不僅不能自立且將崩潰,國民生活將陷入貧困化,這正是共產主義陣營期待釀成的社會動盪。實際上,為安全保障實行的再軍備,恰恰會從內部使國家安全陷入危機之中。如今對於國家安全,比起再軍備,致力於民生安定的作用更大。c,日本的近鄰十分恐懼來自日本的侵略,這是一個嚴峻的事實。在國內也存在著對日本軍國主義復活的警惕。目前,日本必須尋求在再軍備之外的維護國家安全的途徑。(2)如今,國際和平與國內治安已經直接連接在一起了。在這種意義上日本必須維持國內治安,為此日本決心獨立承擔起全部責任。必須立即增加警察以及海上保安人員以及強化其裝備。(3)日本希望對自由世界的安全防衛發揮積極的作用,為此希望就日本能夠發揮作用的特定問題簽定協議。[65]
上述見解再次表明,日本政府出於種種考慮,依然不肯把「再軍備」問題公然提到日程上來,日美雙方的分歧尚未能消融,但雙方經過多輪事務級會談以及吉田與杜勒斯的兩次高級會談後,終於達成了妥協方案。日本同意有限度地逐漸增加軍備:一、日本創立由5萬陸海兵力組成的保安隊。該保安隊採用與警察預備隊、海上保安廳完全不同的訓練方法,裝備也要比警察預備隊和海上保安廳更強,以此作為再建民主化軍隊的出發點。二、設立相當於國防部的國家治安省,並在其中設置自衛企畫本部,該部承擔按照日美協定設置的合作委員會的工作,並逐漸發展成為民主軍隊的參謀本部。
1951年2月11日杜勒斯帶著草簽的日美媾和條約、安全保障條約、行政協定等三個文件結束了日本之行。而日本政府則利用對其有利的冷戰環境和各種矛盾,並以秘密的有限度的再軍備計劃,換得了媾和談判的成功。儘管杜勒斯並不滿意日本重新武裝的速度,但日本政府還是完成了自己所需要的選擇。同年9月4日對日媾和會議在美國舊金山舉行,中國作為對日作戰最重要的國家反而未被邀請,印度、緬甸、南斯拉夫因反對美國的媾和政策而拒絕參加。在51個參加國中,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拒絕在條約上簽字,最後只有48個國家於9月8日簽署了所謂媾和條約。該條約由前言、七章二十七條內容組成。[66]1952年4月28日生效。
其中,第一章第一條寫道:「日本國與盟國之間的戰爭狀態,根據第23條規定,於本條約在日本國和盟國之間生效之日終了」。至此,日本結束了被占領的歷史,恢復了國家的獨立主權。然而,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舊金山對日媾和實際是對日作戰主要國家並未參加的片面媾和,日本並未結束與這些國家的戰爭狀態。因而,所謂的媾和也就成了戰後日本外交的重要懸案。
在舊金山媾和條約簽署5個小時之後,日美之間又簽定了《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安全保障條約》。該條約的法律依據是《對日和平條約》第6條的有關規定,即:「各盟國所有占領軍,應於本條約生效後儘早撤離日本,無論如何,其撤離不得超過本條約生效後的90日期限。但本款規定並不妨礙外國武裝部隊依照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盟國與日本國締結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而在日本領土上駐紮或駐留」。[67]
日美安保條約的篇幅不長,由前言和5款正文組成。其前言約定:「由於日本國被解除武裝,所以和平條約生效時,日本國不擁有行使固有自衛權的有效手段」。「和平條約承認,作為主權國家的日本國,擁有締結集體安全保障條約的權利,進而聯合國憲章承認,所有國家都擁有個別及集團性自衛的固有權利」,「作為行使這些權利,日本國希望美利堅合眾國在日本國內以及周邊維持駐軍,以作為日本國防衛和阻止針對日本國的武力攻擊的臨時措施」,「美利堅合眾國……期待日本國……逐漸承擔起防衛阻止針對本國的直接以及間接侵略的責任」。進而,該條約的第一條規定:「在和平條約及本條約生效的同時,日本國給予美利堅合眾國在日本國內和附近地區配備陸軍、空軍以及海軍的權利,美利堅合眾國予以接受。該軍隊有助於維護遠東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依照日本政府的明確請求所給予的援助,可用於鎮壓因一個或兩上以上的外國唆使或干涉而引發的大規模內亂和騷擾,也可用於針對外部的武力進攻而有助於日本國的安全」。[68]
日美安保條約的簽署標誌著戰後日本依靠美國的安保體制的形成。從條約的內容上看,日本安保條約並不是雙邊對等的,日本最初一些安全設想未能完全實現。而且,有些條款還嚴重侵害了日本的國家主權。如條約第一條規定,駐日美軍可以用於鎮壓日本國內的大規模的內亂,第2條規定,不經美國事先同意,日本國不得將基地或有關基地的權利許諾給第三國等等。這實際是嚴重損害了日本的國家主權,從而使日本依然受到美國的制約,其獨立也大打折扣。
此外,在具體條款上日本並沒有獲得美國對日本安全防衛的確切承諾。杜勒斯在與日方談判時始終把日本的重新武裝和相互防衛作為先決條件,也即美國對外締結安全保障條約,只能「基於持續而有效的自助及相互援助」。這是根據1948年6月10日議會所通過的《范登堡決議案》。因而在日美談判中日本實際是處於「被動的請求」地位,並在日本表示難於迅速而大規模地重新武裝,不具備相互防衛的條件下,簽定了日美安保條約。然而,日美安保條約卻把日本牢牢地拴在了美國的戰車上,將之納入了美國對蘇冷戰的全球戰略。
首先,按照條約規定:美軍駐日的任務是所謂「有利於維護遠東國際和平與安全」。也就是說,駐日美軍可以「維護」遠東的和平與安全為理由而採取行動,無論是針對蘇聯還是針對中國,這樣一來,所謂的「遠東條款」則使日本變成了美國實現全球戰略的基地。
進而,由於韓戰的爆發,日本同美國的戰爭政策構成了難以脫解的一體。在日美安保條約簽訂的同時,吉田茂與美國國務卿艾奇遜相互交換公文,內中「確認」了所謂「武裝侵略起於朝鮮」,根據聯合國安理會1950年7月7日的決議,對聯合國的行動予以各種援助,並「慎重對侵略者予以任何援助」等等。[69]與此同時,日本改變了「非武裝」的態勢,走上了「再軍備」的道路。日美安保條約雖然沒有明確這一內容,但該條約的前言卻明確地寫入了「美利堅合眾國期待日本國……逐漸承擔起防衛針對本國的直接以及間接侵略的責任」。此外,在安保條約的前言中,美國還以聯合國憲章承認所有國家都擁有個別和集體自衛權的國際準則,否定了日本推託「重新武裝」的理論依據,從而將日本拉入了重新武裝的軌道。
日美安保條約的簽定在戰後日本國家安全發展戰略上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其一,這可以說是在戰後美蘇冷戰的對抗中,日本戰前與強者為伍戰略的一種再現。而且,戰後的美國比戰前的英國、德國更有威力,更具有權威性,這也是吉田內閣不惜屈辱和代價而簽定日美安保條約的重要原因。1954年6月16日,吉田茂的政治親信池田勇人,向美國駐日使館經濟參贊韋林言稱,日本人在生活中的一個傳統,是尋求某個富有而且有影響的庇護者的指導、幫助和支持……。日本人渴望得到某個強大國家的有意義的保證……。日本作為一個國家,謀求能夠提供這種保證的安全。[70]當然,所謂「有意義的保證」,是以日本的國家利益為標準的。
其二,從廣義上看,日美安保條約不僅使日本由此獲得了美國的軍事保護,同時也獲得了政治和經濟利益,獲得了重新回歸國際社會的重要條件。美國總統杜魯門在媾和會議的開幕詞中明確表示:對日媾和條約「不是著眼於過去,而是著眼於未來」。在整個媾和過程中日本出乎意料地獲得了寬大處理,戰爭賠償一減再減。戰後初期對日本的種種禁令相繼化解。而美國為了利用日本,還採取了諸如扶植日本經濟,對日大量提供援助等等。特別是在日本回歸國際社會的過程中,日本幾乎是由美國手牽著手地領進各種國際組織大門的。安保條約對戰後日本的經濟復興,重新回歸國際社會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從而也就構成了戰後日本放棄「非武裝中立」,逐步進行再武裝的又一原點。
注釋
[1]本節與肖偉教授合作。
[2]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大藏省印刷局1981年第三次印刷,附錄資料,第205頁。
[3]小田滋等編:《解說條約集》,三省堂1983年版,第531—532頁。
[4]栗原健:《天皇》,原書房1985年版,第4頁。
[5]服部卓四郎:《大東亞戰爭全史》,原書房1965年版,第920頁。
[6]數字據江口圭一:《大系日本的歷史14二次大戰》,小學館1989年版,第264頁。也有記載廣島死亡近40萬人,長崎死亡12萬居民者(信夫清三郎著、天津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譯《日本外交史》下冊,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703頁)。
[7]栗原健:《天皇》,原書房1985年版,第5頁。
[8]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附錄資料,第207頁。
[9]藤原彰等編:《近代日本史的基礎知識》,有斐閣1984年版,第502頁。按照東鄉茂德的說法是,保留天皇是保存「將來民族發展的基礎」,栗原健:《天皇》,第6頁。
[10]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附錄資料,第207頁。
[11]日本的研究者認為:這是「曖昧」的不作明確表示的「巧妙的外交文件」。(大冢高正:《外交與日本國憲法》,文真堂1992年版,第44頁。)
[12]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附錄資料,第207—208頁。
[13]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附錄資料,第208頁。
[14]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附錄資料,第208頁。
[15]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附錄資料,第208—209頁。
[16]吉田茂:《世界與日本》,番町書房,第96頁,見大冢高正:《外交與日本國憲法》,第44頁。
[17]馮紹奎等:《戰後日本外交》,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30—531頁。
[18]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第208—209頁。
[19]當時的史汀生主張:「即使有關天皇的條款,也要把保存天皇制的宗旨,通過外交渠道,非正式地通知日本。」(參閱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第875頁)
[20]《東久邇日記》,德間書店1968年版,第207頁。見吳廷璆主編:《日本史》,南開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799頁。
[21]《朝日新聞》,1945年10月5日。
[22]大冢高正:《外交與日本國憲法》,第12頁。
[23]住本利男:《占領秘錄》,每日新聞社,第47頁,見大冢高正:《外交與日本國憲法》,第17頁。
[24]大冢高正:《外交與日本國憲法》,第14頁。
[25]升味准之輔:《日本政治史 占領改革、自民黨統治》,東京大學出版會1994年5月,第33頁。
[26]密西甘大學藏:《艾奇遜文書》,袖井《麥克阿瑟的兩千日》,第160—162頁,見升味准之輔:《日本政治史 占領改革、自民黨統治》,第34頁。
[27]犬丸秀雄監修:《日本國憲法制定的經緯》,第一法規出版社,第7頁;大冢高正:《外交與日本國憲法》,第55—57頁。
[28]升味准之輔:《日本政治史 占領改革、自民黨統治》,東京大學出版會1994年5月,第35頁。
[29]小島正固等:《吉田內閣》,見大冢髙正:《外交與日本國憲法》,第53頁。
[30]大冢高正:《外交與日本國憲法》,第62頁。
[31]大冢高正:《外交與日本國憲法》,第74—75頁。
[32]大冢高正:《外交與日本國憲法》,第34頁。
[33]大冢高正:《外交與日本國憲法》,第80—82頁。
[34]大冢高正:《外交與日本國憲法》,第82—83頁。
[35]最初由英、美、中、蘇和法國、菲律賓等11個國家組成,1949年11月緬甸、巴基斯坦也為成員國。
[36]升味准之輔:《日本政治史 占領改革、自民黨統治》,東京大學出版會1994年5月,第44頁。
[37]大冢高正:《外交與日本國憲法》,第91—92頁。
[38]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冊,第730頁。
[39]室山義正:《日美安保體制》(上),有裴閣1992年版,第91頁。
[40]藤原彰等編:《近代日本史的基礎知識》,有斐閣1984年版第6次印刷,第506—507頁。
[41]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冊,第730頁。
[42]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冊,第731頁。
[43]丸山真男:《關於憲法第九條的若干考察》,《世界》第235號,1965年6月,見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冊,第731頁。
[44]宮澤喜一:《東京——華盛頓會談秘錄》,谷耀清譯,世界知識出版社1956年,第100頁。
[45]宮澤喜一:《東京——華盛頓會談秘錄》,第164頁。
[46]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第27卷·舊金山媾和條約》,鹿島研究出版會1971年版,第21—23頁。
[47]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第27卷·舊金山媾和條約》,第32—34頁。
[48]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第27卷·舊金山媾和條約》,第38頁。
[49]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附錄資料,第874頁。
[50]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冊,第749頁。
[51]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第27卷·舊金山媾和條約》,第50頁。
[52]宮澤喜一:《東京——華盛頓會談秘錄》,第26—27頁。
[53]宮澤喜一:《東京——華盛頓會談秘錄》,第29—30頁。
[54]從理論意義上說,對日媾和應該取決於所有的同盟國,特別是遠東委員會的意見。但是,由於對日占領主要是由美國實施的,加之美國是戰後超級大國,在軍事與經濟上占有絕對優勢,因而對日媾和的主導權掌握在美國手中。
[55]美國國家檔案館:RG59,General Records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Records of the Policy Planning Staff,1947—1953,第48箱。見馮昭奎等:《戰後日本外交》,第75頁;室山義正:《日美安保體制》(上),第62頁。
[56]室山義正:《日美安保體制》(上),第65頁。
[57]室山義正:《日美安保體制》(上),第65頁。
[58]多米諾是歐美的一種骨牌遊戲。將棋子一個個間隔一定距離地直立擺開,然後捅倒第一個棋子,讓棋子一個接一個地連續倒下。美國威斯康星大學日本學教授約翰·道爾(Dower,J.W)認為日本是東亞最後的王牌,並把日本形容為東亞的「超級多米諾」。
[59]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冊,第761—762頁。
[60]細谷千博:《走向舊金山媾和之路》,中央公論社1984年版,第109頁。
[61]梅孜編譯:《美國國家安全戰略報告彙編》,時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0—341頁。
[62]室山義正:《日美安保體制》(上),有裴閣1992年版,第82頁。
[63]FRUS,1951,Vol,Asia and the Pacific,pp.188—189。見室山義正:《日美安保體制》(上),第93頁。
[64]細谷千博:《走向舊金山媾和之路》,第167—168頁。
[65]細谷千博:《走向舊金山媾和之路》,第169—171頁。
[66]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附錄資料,第1009頁。
[67]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附錄資料,第234—241頁。
[68]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附錄資料,第235頁。
[69]日本外務省史料館編:《日本外交史辭典》,第243頁。
[70]馮昭奎等:《戰後日本外交》,第1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