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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日本的「滿蒙政策」與「九一八事變」 一 對華二十一條要求

2024-10-13 09:57:53 作者: 吳廷璆

  進入二十一世紀,特別是對俄戰爭之後,日本擴大侵華權益,乃至長期霸占中國東北的企圖更加強烈。如:

  1911年10月,中國爆發了辛亥革命。清政府向日本政府要求為鎮壓動亂提供武器援助,日本政府立即應允,並於10月24日召開內閣會議,作出了《關於對清政策文件》。該文件確認:

  「鑑於帝國在政治經濟上與清國具有極為密切的關係,帝國要經常採取努力對該國占據優勢地位,並永遠持續滿洲現狀之策,這是前內閣在職期間已經廟議決定的。」

  其中,關於滿洲問題的方針是:

  「延長滿洲租借地的租借期限,決定有關鐵路各項問題,進而確定帝國對該地區的地位,以根本解決滿洲問題,乃是帝國政府經常籌劃而不可懈怠者,苟有可乘之機,則當加以利用,採取斷案之手段……。延長租借期限問題,在我屬於擁有條約根據之事,故而對滿洲問題應暫時維持現狀,防止對其侵害,同時要在出現良機之際,努力漸次增進我國利權。至於滿洲問題的根本解決,則以等待機會,在對我最為有利且有充分把握之時,方行實施乃為上策。」

  進而,該文件決定:

  本章節來源於ʙᴀɴxɪᴀʙᴀ.ᴄᴏᴍ

  「帝國對支那本部的關係……在當地占據優勢地位的趨勢業已明顯。加之清國事態極其缺少穩定,今後形勢如何,何人也難以預測。一旦當地發生不測之變,對之應採取應急手段,不能發現將帝國置之於外之事。依照帝國的地理位置和帝國實力,此種事情更不容置疑。另外且帝國在東亞的一大任務也在於此。帝國不僅必須自我認識上述地位,並努力確立此種地位,而且現今必須同時採取使清國和列國逐漸承認上述地位之策。」

  最後,該項決策指出:「針對此次武昌之革命變亂,也要依據上述方針,隨時採取必要措施。」[1]

  又如,1911年10月15日,日本參謀本部第二部長宇都宮太郎,將其對華政策匯總為《對華私見》。其中寫道:

  「為帝國之生存,在自強自大的政策上,獲得全部支那,當然是為上乘。然而,在列國對峙之今日,不能一氣呵成此事。雖然遺憾,但也不能不將之視為目前之實情。然而,我國不能立即取之,他國也不可取之。這就是我心中所謂的支那保全論。不是為了支那而保全支那。

  「就保全支那而言,其式樣不過一二。略而言之,依如現在之區域而保全之,是為一也。二分、三分或數分而保全之,也各是其一種方法。從帝國的見地而論,就現狀而保全支那,其國土人口稍許過大,在不遠的將來,或許反而成為我國子孫之患。將之分割為若干個獨立國而保存之,作為帝國來說是最為希望的。

  「這次內亂稍微認真發展,並不是沒有至少分立為滿漢兩族兩國的希望。我國有秘藏此種方針而對應這次時局之必要。也即,在國際禮儀及對清政策的表面上,當然要援助清朝,阻止其顛覆,但在背後則應極其隱蔽地援助叛徒,以使之更加強大,然後見機行事,居中調停,使之分立為兩個國家,而且要儘可能地與雙方結成特殊關係(例如,一以作為保護國或與之相類似的關係,一以等同於同盟國,而作為報酬性則是對我有利地解決滿洲問題等等),以待時局再變之機。」

  隨後,他對上述政策意見做了如下歸納:

  一、如我平素所主張的那樣,首先要標榜保全支那。

  二、在某種程度上援助清朝,以防止其顛覆。

  三、同時要極其隱蔽地(如採取借政府反對黨之手等間接手段)助長叛徒,在適當時機居中調停,使滿漢兩族分立為南北兩個國家。

  四、作為報酬,有利地解決滿洲問題。

  五、與上述分立的兩個國家結成特殊關係。

  六、對列國的分割,首先要極力反對。

  七、在大勢不得已時,我國當然要取得分份。但要儘量裝成非本意的態度。

  八、在我國的分地之內,北方樹立滿人的小朝廷、南方樹立漢人的小朝廷,加以誘餌之,並收攬其他各國分地之內的人心,以準備他日上演第二出戲。[2]

  這一政策主張與當年小川又次策劃的《征討清國策案》(請參閱本書第二編附件)具有同樣的用心。兩者的身份完全相同。它雖說是宇都宮以「個人意見」形式起草的,但卻是經過參謀本部發給宇都宮第十四師團的。[3]也就是說,宇都宮提出的政策意見,實際是日本參謀本部的意見。這說明日本參謀本部陰謀分裂中國也是一脈相承的。

  1914年8月1日,歐洲爆發第一次世界大戰。初期,戰火併未涉及東亞。但日本元老井上馨在給首相大隈重信和元老山縣有朋的意見書中認為:「這次大禍亂,對於日本的國運發展來講,乃是大正時代的天祐。日本不能不與英、法、俄三國一致行動,以確立我國對東洋的利權。……不能不更換駐英、法、俄及駐中國的使節,以圖刷新外交……。」[4]

  井上所說的「天祐」是指大戰的爆發為日本推行帝國主義政策提供了絕好的條件;其所說的「刷新外交」,則是企圖利用歐洲捲入世界大戰期間,確立日本在亞洲的霸權。

  8月4日,日本政府在英國對德宣戰之前對外宣布:「帝國政府對於歐洲政局的最近形勢,在政治和經濟上感到憂慮……。萬一英國捲入戰爭,或是日英協約的目的面臨危險時,作為條約上的義務,日本將採取必要的措施。」與此同時,則是已經秘密地做出了海軍參戰的準備。[5]

  8月7日夜間10點,日本內閣在現今早稻田大學會館院內召開重要會議,加藤外相詳細報告與英國交涉的情況,並稱:「現今日本還沒有處於因為同盟條約而必須參戰的立場,條文規定日本參戰的事態,現今也還沒有發生。但是基於英國的請求,同盟的情誼和帝國在此機會可以從東洋肅清德國的根據地,在國際上進一步提高地位的利益,所以斷然參戰,是符合時機的良策。」經過一番討論,最終議決:此時在日英同盟廣泛基礎上的參戰,不僅符合同盟的本質,而且對我遠東政策的大局有利。[6]就這樣,日本政府作出了參戰的決定。會議至凌晨2點結束。8日下午6時,在大隈官邸又繼續召開元老、內閣成員會議,通過了對德開戰的決定。其速度之快,從接到英國的「希望」算起,不過是35個小時。

  緊接著,8月9日,加藤便向英國大使轉交了關於日本對德《開戰理由及戰爭範圍的備忘錄》。內稱:

  「為了在支那海面搜索德國偽裝的巡洋艦並加以擊毀的目的,帝國政府將使用所屬的某些軍艦,勢必有如大使閣下在備忘錄中記述的那樣,作為交戰行為需要對德國宣戰。而一旦成為交戰國以後,日本的行動則必然不能僅限於擊毀敵國的偽裝巡洋艦。日本為了實現日英兩同盟國在支那海的共同目的,即為了消滅可能損害日本及英國利益的德國勢力,有必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手段……」[7]

  也就是說,日本政府要求作為全面對德戰爭而參加世界大戰。

  此前的8月7日,時任日本駐朝總督寺內正毅寫給「滿鐵」總裁後藤新平的信中言稱:「依不肖之見,以袁〔世凱〕之手腕維持中國的安寧是困難的。因此,不逞之徒的蜂起將不可避免。此間維持支那治安,支撐東亞大局者,別無他人,非我帝國不可。在此期間,一方面對締結盟約列強不失信用,保護彼等利權,同時確保我國利權,進一步開拓在滿蒙及支那發展之途徑,豈非正是當局之急務?」[8]

  時至8月下旬,山縣有朋則也向大隈、加藤及藏相若槻禮次郎提出了《對華政策意見書》。其中認為「必須肅清袁世凱對我之懷疑,使之對我有信賴之念」,並「給予有力的援助,使之自安且對我親近」,以便達到「今後無論政治和經濟問題,凡是同外國有關者,必先與我商議而後決定。」[9]

  上述種種進一步說明了,日本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與其說是對德作戰,不如說是乘機擴大侵華權益。

  在此期間,有一個特別值得注意的人物,那就是既能「響導輿論」,又與統治階層有著廣泛聯繫的內田良平。1914年,他在題為《對華問題解決意見》中談道:

  歐戰的結局如何,今日尚難預料。但是,如果德奧方面失敗,那麼「俄國必將取代德國而占有歐洲大陸的霸權,在今後的若干年內,俄國將沒有西顧之憂,在癒合戰爭創傷的同時,將更加向東方推進,不到掌握支那大陸的霸權而不止。英國也將乘戰勝之勢,擴大在揚子江流域所扶植的勢力,緊握其利權」,「英、俄、法三國的聯合勢力不僅波及歐洲,而且將及於支那大陸」。

  因此,他明確表示:「鑑於歐洲戰局之結果,考察戰後之大勢所趨,今日不預先確定對應國策,採取最為妥善的手段,那麼我帝國將失去對支那問題的主動地位,帝國外交將長期受到列國勢力的掣肘。」[10]

  這份意見書是內田良平於同年11月29日,遞交給政府總理大隈、外務大臣加藤以及山縣、松方等元老的,可謂恰是時機。現今無法確知日本政府決策人對這份意見持何等態度,但日本學者指出,內田的意見在「相當的程度上反映了當時日本所處的客觀地位,以及日本人關於大陸政策的某種最大公約數的見解。」[11]所以,日本政府事實上是按照內田所估計的形勢和主張而採取了相應的措施。這就是1915年1月,駐華公使日置益直接對袁世凱政權提出的21條要求。

  日本外務省編纂的《外務省百年》披露:「所謂21條要求的原方案,是政務局長小池張造制訂的,只在英國任職而對中國並不怎麼通曉的加藤外相,在中國問題上特別器重小池局長」,而小池又是同陸軍方面關係密切的人物,他「動員了小村欣一、廣田弘毅等外務省對中國有關的人員,綜合整理了參謀本部、陸軍省、民間多方面的中國通的意見,從而作成了原方案。」[12]

  這就清楚了,日本對華「二十一條」要求,之所以前有繼承性、後有延展性,不因日本內閣的更換而改變其宗旨,其根源就在這裡。

  1914年11月11日,日本政府確定了《二十一條要求大綱》,後經山縣、井上、松方正義等元老重臣的同意,上報天皇,12月2日得到批准。於是對華《二十一條》便最後確定出來了。

  同年12月3日,日本外相加藤高明向駐華公使日置益發出了內含如下要求的訓令。其要求內容是:

  第一號

  第一條 關於德國根據有關山東省的條約等,對支那國所擁有之一切權利、利益和讓與等等之處理,支那國政府約定,承認日本國政府與德國政府協定的一切事項。

  第二條 支那國政府約定,不以任何名義,將山東省內或其沿岸一帶的土地及島嶼,讓與或貸與他國。

  第三條 支那國政府允許日本國鋪設可與自芝罘或自龍口或膠州灣至濟南鐵路相連接的鐵路。

  支那國政府約定,……儘快開放本條約附屬書所開列的山東省各城市。

  第二號甲案

  第一條 兩締約國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鐵路及安奉鐵路期限,各進一步繼續延長九十九年。

  第二條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可獲得為了建設各種工商業建築物及農耕所必要的土地租借權或土地所有權。

  第三條 日本國臣民可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自由居住往來,自由從事各種工商業及其他業務。

  第四條 支那國政府將本條約附屬書所列記之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的各礦山採掘權,許與日本國臣民。(括號內容從略)

  第五條 關於下列事項,支那國政府承諾,須預先得到日本國政府同意:(1)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給與他國人鐵路鋪設權,或為了鋪設鐵路而接受他國人提供資金。(2)以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各項稅收為擔保,從他國借款。

  第六條 支那國政府約定,在有關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政治、財政和軍事需要顧問和教官時,須預先與日本國協議。

  自本條約締結之日起,九十九年間,支那國政府委任日本國管理經營吉長鐵路。

  (第二號乙案從略)

  第三號

  第一條 兩國締約約定,在將來適當時機,兩國合辦漢冶萍公司,未經日本國政府同意,支那國政府不得自行處理屬於該公司的一切權利、財產,且不得使該公司自行處理。

  第二條 支那國政府約定,對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山附近之礦山,若無該公司同意,不得將其開採許與該公司以外者,若採取其他直接或間接有影響該公司之虞的措施時,應首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前略)支那國政府約定,不將支那國沿岸港灣及島嶼,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第一條 聘任日本人作為中央政府政治、財政及軍事顧問。

  第二條 對日本在支那內地之醫院、寺院及學校,承認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條 (前略)日支合辦必要地區之警察,或由此種地方的支那警察官廳聘任大批日本人,以刷新支那警察機構並有利於該機構的確立。

  第四條 由日本提供一定數量(例如支那政府所需兵器之半數)以上的武器,或在支那設立日支合辦兵器廠,由日本提供技師與材料。

  第五條 將連接武昌與九江南昌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間、南昌潮州間鐵路之鋪設權許與日本。

  第六條 關於福建省鐵路、礦山、港灣設施(包括造船廠),在需要外國資本時,應首先與日本商議。

  第七條 承認日本人在支那之傳教權。

  第六號

  支那國政府約定,在日本國政府將膠州灣租借地歸還給支那時,將之作為商港全部開放,且同意日本國政府在其指定地區設置日本專管居留地。[13]

  上述內容是日置益公使向袁世凱政府提出五號「二十一條要求」的藍本。此外,則是附屬表格與附記。其中,包括「保障袁大總統之地位及其一身一家之安全」,「嚴格取締革命黨及支那留學生」等。

  總之,日本政府提出的上述要求,不僅志在攫取滿蒙,而且企圖將勢力範圍擴大到整個中國,以確立日本的「優勢地位」,使整個中國隸屬於日本。

  1915年1月18日,日置益向袁世凱手交「二十一條要求」(上述第六號刪掉)。其公文特別選用繪有水印槍炮的用紙,以示威脅恐嚇。以後則開始了脅迫性的談判。由此也反映了日本帝國主義的野蠻性。

  同年5月7日,日本政府向袁世凱政府發出了《最後通牒》。內稱:

  「帝國政府對支那國政府開始這次交涉,一是謀求因日德戰爭所發生的時局之善後,二是解決成為妨礙日支兩國親交原因之種種問題……。五月一日支那政府對帝國政府修正案之回答,全然與帝國政府之預期相反,不僅對該方案沒有誠意研究之痕跡,而且對帝國政府關于歸還膠州灣之苦衷和好意,幾乎不屑一顧。……支那政府之回答,只談有關主權或條約等等,拒絕回應帝國政府之希望。帝國政府鑑於支那政府如此態度,遺憾地認為已無繼續協商之餘地……。

  於茲再次勸告,關於第一號、第二號、第三號、第四號之各項,及第五號關於福建省交換公文等,要以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為準,不加任何修改,迅速答應承諾。帝國政府期待在五月九日午後六時以前,接到支那政府滿意之回答。若至上述日期不能得到滿意之回答,帝國政府將採取認為必要之手段……」[14]

  1915年5月9日,在日本政府的高壓下,袁世凱政權接受了日本政府的侵略要求,於5月25日在北京同日本簽署了《關於山東省條約》和《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條約》,以及關於漢冶萍公司、膠州灣租借地和福建省的三項換文。

  上述條約和換文,基本上是按照日本政府的要求籤訂的。如:

  《關於山東省條約》中規定:「支那國政府約定,承認日本國政府與德國政府關於德國依據有關山東省條約及其他協定,對支那國所擁有之一切權利、利益和讓與之處理所協定之一切事項。」(第一條)

  《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條約》中規定:「兩締約國約定,旅順、大連之租借期限並南滿洲鐵路及安奉鐵路期限,皆延長為九十九年。」(第一條)[15]

  此外,則是迫使中國政府宣布不將山東省及其沿岸一帶地區或島嶼租給或讓與其他國家(有關山東省換文);日本國在膠州灣設置專管居留地;日本國臣民可在南滿為了建設商工業建築或經營農業而商租必要的土地30年,而且可到期無條件更新租借;在東部內蒙古可從事日中合辦的工農業;中國在南滿聘用政治、經濟、軍事、警察顧問或教官時,優先聘用日本人;准允將來日中合辦漢冶萍公司,不經日本資本家同意,不得收歸國有,日本以外的外國資本不得加入;中國宣布不在福建建造各種軍事設施,也不讓其他國家在該地設置造船廠、海軍基地等……[16]

  這些條約與換文的內容,無異於將中國置於日本的「附屬國」地位。因此,與日本總理大臣大隈重信關係密切的哈佛大學校長埃里歐特,也認為日本政府的對華政策與其屢次宣稱的「保全中國」是矛盾的。然而,大隈重信卻說:「日本的支那政策,在於防範支那的瓦解和瓜分……。攻占青島也是為了保全支那的領土」。進而,大隈又說:「支那的現狀,無力防止瓦解,只有日本才具備保全支那的資格。支那認為日本侵略,乃是吃慣鴉片者反抗禁菸」云云。[17]完全是帝國主義的立場、侵略者的邏輯。事實表明,大隈重信的「保全中國」論,不過是掩蓋侵略、欺騙世界輿論的工具。

  注釋

  [1]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356—357頁。

  [2]上原勇作關係文書研究會編:《上原勇作關係文書》,東京大學出版會1976年版,第55—57頁。

  [3]見《上原勇作關係文書》,第57頁注。

  [4]見井上馨侯傳記編纂會:《世外井上公傳》第5卷,第67—68頁。

  [5]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三年第3冊,第99頁、第96頁。

  [6]見渡邊幾治郎:《日本近世外交史》,第455—456頁。

  [7]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380頁。

  [8]《後藤文書》,見北岡伸一:《日本陸軍與大陸政策》,第164頁。

  [9]見大山梓編:《山縣有朋意見書》,第342—343頁。

  [10]見曾村保信:《近代史研究》,小峰書店1962年版,第161頁。

  [11]曾村保信:《近代史研究》,第155頁。

  [12]日本外務省編:《外務省百年》上,原書房1969年版,第610頁。

  [13]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382—384頁。

  [14]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402—403頁。

  [15]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404頁、第407頁。

  [16]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407—416頁。

  [17]見渡邊幾治郎:《日本近世外交史》,第488—4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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