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保護」韓國的決策與實施
2024-10-13 09:57:47
作者: 吳廷璆
占有朝鮮進而再次攫取中國東北,實際是日本政府早就謀劃的戰略目標。
1903年12月30日,日本政府在《對俄交涉破裂之際日本應採取的對清對韓方針》中,便明確決定:
「關於韓國,在任何場合之下,都必須以實力將之置於我國權勢之下。但要儘可能地選擇正當名義為上策……。」[1]
1904年2月23日,日本政府根據上述決策,由駐朝公使林權助與朝鮮代理外部大臣李址鎔締結《日韓議定書》。其核心內容是:
「第一條 〔韓國政府〕確實相信大日本帝國政府,並採納其有關改善施政的忠告。」
「第二條 (略)」
「第三條 大日本帝國政府確實保證大韓帝國的獨立及領土完整。」
「第四條 由於第三國的侵害或內亂,大韓帝國皇室的安寧或領土完整處於危險時,大日本帝國政府可迅速採取臨機必要措施……。大日本帝國政府為了達到前項目的,可臨機收用軍事戰略上的必要地點。」[2]
日本外務省在《小村外交史》中承認:
「這個議定書是日本使朝鮮從屬化的第一步」,「它使朝鮮放棄了自己的部分自主權,並承認了日本對其重要國務的干涉權。」[3]
隨後,日本政府將前任首相伊藤博文派往朝鮮,5月18日,使韓國宣布廢除以往與俄國簽訂的一切條約,取消俄國在圖們江、鴨綠江沿岸的森林採伐權。
5月31日,日本政府又作出了《有關對韓方針的決定》。內稱:
「帝國對於韓國,應在政治上、軍事上取得保護之實權,在經濟上也要進一步謀求我國之利權」。
其理由是:
「韓國之存亡,關係帝國之安危,斷不可一任他國吞噬。此即帝國經常為了維持該國之獨立,保全該國之領土而傾注全力之所以也。至於一再以國家命運作賭注而與強鄰干戈相交之基本原因,亦實在於此。根據以往締結的日韓議定書,新約定的兩國關係,加上征俄之皇師報捷,韓國上下已有對我愈加信賴之狀,但該國政治糜爛、人心腐敗,終究不能永久維持其獨立,事屬顯然。因此,我邦宜在政治、軍事及經濟上,不可不漸次在該國確立我國地位,以絕將來再度糾紛之憂,完成帝國自衛之途。帝國依據日韓議定書,雖然可在某種程度上取得保護權,但進一步在國防、外交、財政等方面,完成確實而適當的條約及措施,以對該國確立保護之實權,同時在經濟上取得各種關系所需要之利權,並順利實施經營,乃是當務之急。」
進而,該文件的「實施綱領」包括:
第一,(前略)在韓國駐屯我國軍隊,不僅是我國國防之必要,而且是帝國政府依據日韓議定書第三條,負擔韓國防禦及維持安寧的責任。因此,恢復和平之後,也要在該國樞要之地駐屯相當的軍隊……。
其次,收用韓國內地及沿岸軍事戰略必要之地,是我國防上不可缺少之事。依據日韓協約,在保證韓國獨立及領土完整之外,予以實施乃是帝國政府當然而必要的權利。
第二,(前略)依據日韓議定書第五條,韓國政府雖然不能與第三國訂立違反該協約宗旨的協約,但有關其他事項,可隨意與其他國家締結條約……。故而,要在適當而最近之機會,使韓國政府約定:在處理與外國締結條約等其他重要外交事件時,要預先徵得帝國政府的同意。(下略)
第三,監督〔韓國〕財政……要儘快從我邦之人中派遣適當的顧問官……著手改良徵稅法,改革貨幣制度,以期最終將韓國財務實權納入我國掌中。
第四,(前略)我方掌握〔韓國〕交通及通信機構之要樞,於政治、軍事及經濟諸方面極為緊要。特別是交通機構中的鐵路事業,可謂經營韓國的骨幹。因此,應按如下順序實施是為緊要:
甲、京釜鐵路……縱貫韓國南道,是最重要的線路,要按照既定計劃迅速完成。
乙、京義鐵路……在黃海方面,縱貫韓國北道,是應該與京釜鐵路相連,一貫韓國半島,進而與東清鐵路及關外鐵路相接續,成為大陸幹線之一部分的重要線路。目前因為軍事的必要,正由軍隊著手鋪設。和平恢復之後,有關該鐵路的經營方法,當臨機與韓國政府協議。
丙、自京元及元山至雄基灣之鐵道……乃是在中央地區使上述縱貫韓國的線路與日本海方面聯絡,進而至豆滿江附近之鐵路,屬於北邊防禦所必要的線路。該線路雖然不必急於鋪設,但是要以國防必要的名義,在戰爭中獲取一切權利,以預防他國獲得此種權利為宜。
丁、馬山至三浪津鐵道。馬山浦為控制鎮海灣的韓國南端最優良的港灣,所以從京釜鐵路開通支線與該處聯絡,在軍事及經濟上都極為有用。所以,去年與韓國鐵道公司締結密約,雖然間接獲得了鋪設並經營該鐵路的權利,但還不能謂之完全。對此,應在此間採取確實獲得此種權利的手段……。
第五,掌握〔韓國〕通信機關。將通信機關中首要的電信線為我方所有,並置於我國管理之下,是絕對必要的。……解決此種問題的最好辦法,是使韓國政府將郵政、電信、電話事業的管理委託給帝國政府。帝國政府與部邦的通信事業一併經理……。
以下還有「開墾和殖民」諸項,內含農、林、礦業和漁業。具體內容包括:今後也要按照「韓國作為農業國,專門向我國供給糧食及原料,而我國向韓國供應工藝品」的原則,發展兩國的經濟關係;「要使韓國政府承認日本人在其內地的土地所有權或永久租借土地、使用土地權,在耕作畜牧等方面皆無妨礙」等等。[4]
《有關對韓方針的決定》,表明日本政府不僅要在政治、外交和軍事上,而且要在經濟上加強對韓國的控制,使之逐漸變為日本的專屬殖民地。
同年8月22日,也即日俄戰爭中,日本政府按照上述決定,迫使韓國政府簽訂了第一次《日韓協約》。其中規定:
一、韓國政府聘用日本政府推薦的一名日本人為財務顧問,……有關財務事項,當概行諮詢其意見後實施。
二、韓國政府聘用日本政府推薦的一名外國人為外交顧問,……有關外交事項,當概行諮詢其意見後實施。
三、韓國政府與外國締結條約及其他重要外交事項,即對外國人讓與特權或處理有關契約時,當預先與日本政府協商。[5]
這些條款不僅體現了日本政府對俄戰爭的意圖,而且為日後吞併韓國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此後,日本貨幣在韓國通用,「韓國外交機構也逐步從漢城轉到東京。」[6]
在此期間,日本外相小村壽太郎於1904年7月,向首相桂太郎提出了《有關日俄講和條件的意見》。其中,除了繼續宣稱「目的在於維持韓國存立以及保全滿洲,確立遠東永久和平」,以及所謂對俄戰爭乃是「自衛」之外,主要是日本帝國必須獲得的侵略權益。其具體內容是:
「近來,各國於遠東汲汲擴張利權,苟有可乘之機,則取得之,惟恐落於人後。故此,我邦宜乘此機會,進一步在滿韓及沿海州方面擴張我國利權,以謀求我國力的發展。尤其是此次戰爭或許不能得到滿意的軍費賠償,所以更有擴張我國利權的必要。」
「熟察清國內外形勢,該國以自身力量永久維持獨立及保全領土的希望甚小,遲早難料最終被瓜分的厄運。此事與帝國利害休戚關係極為重大。故此,帝國現今就應有準備,不可不奠定他日發生處理清國的重大問題時,得以優越勢力參加的基礎。」
「戰爭之前,帝國滿足於使韓國作為我國的勢力範圍,在滿洲僅是維持既得權利。然而,不幸的是,此種平和要求卻為俄國所不容,以至開啟戰端。因此,基於戰爭的結果,帝國對滿韓的政策與前日相比,自然不得不前進一步。也即應將韓國事實上納入我國的主權範圍,按照既定方針及計劃,確立保護實權,進一步發展我國利權,使滿洲在某種程度上作為我國的利益範圍,以維護和擴大我國的利權。」[7]
上述種種,暴露了日本政府所謂「保全滿洲」和「維持韓國存立」的欺騙性。
1905年1月25日,日本政府為了實現對俄戰爭的既定目的,通過駐美公使高平小五郎向羅斯福表示:
「韓國半島已自然成為日本帝國的國防外圍。因此,我帝國政府認為,在該國完全維持帝國的優越勢力,這對於帝國的康寧及靜謐是不可缺少的……。為了防止有如開戰當時侵犯帝國地位那種陰險勢力的恢復,帝國政府認為將韓國完全置於日本的勢力圈內,將對該國命運的保護、監督和指導完全納入帝國的掌中是必要的。」[8]
對此,羅斯福沒有異議。
4月8日,日本政府通過《確立韓國保護權》決議。內稱:
「基於對韓國施設的既定方針和計劃,應以掌握保護實權的見地,逐步推進,在將該國國防財政實權,納入我國掌中的同時,將該國外交置於我國的監督之下,且應限制其締結條約權。」
其具體內容是:
第一,韓國之對外關係全然由帝國擔任,韓國在外臣民歸帝國保護。
第二,韓國不得直接對外締結條約。
第三,帝國負責實施韓國與列國之條約。
第四,帝國在韓國設置駐在官員,監督韓國施政及保護帝國臣民。[9]
同年8月,山縣有朋在《有關戰後經營意見書》進一步寫道:
「帝國對韓國的國策,業經廟議決定,現今無需贅述。現今已將該國國防、財政的實際權力掌握在我國手中,且將其外交置於我國監督之下,限制了該國締結條約的權利,乃是近來的一大成功……。但和平恢復之後,更宜不失時機,進一步確立我國對韓國的保護權,不可不採取手段,將該國的對外關係一併納入我國掌中。」[10]
9月5日,日俄和約簽訂後,小村壽太郎帶病趕至華盛頓,同羅斯福就有關實施和約的兩個問題進行密謀。
其一是「關於在朝鮮設立保護權問題」。小村認為:「這種保護權的實施,原則上是根據條約的形式,倘若朝鮮不同意締結條約,那麼日本將不得不單方面宣布設立保護權」。
其二是「根據[日俄]講和條約向清國要求用條約承認滿洲鐵路及租借地的轉讓問題」。小村認為:「這一要求不能得到圓滿解決時,則不管清國的意願如何,以實力實行對租借地和鐵路的經營。」[11]
對於上述要求,羅斯福表示:「即使日本單方面宣布在韓國設立保護權,也予以支持」,並答應訓令美國駐華公使對日本政府的意圖,「予以成功的幫助」。進而,羅斯福認為:中國沒有道理主張自身的權利,只能由日俄兩國來處理有關事宜。他在發給駐華公使的訓令中言稱:「當清國政府就俄國根據朴次茅斯條約對日本的讓與提出異議時,應在適當時機,予以強硬的注意。」[12]
也即,美國總統羅斯福充當了日本吞併韓國、重新占有遼東的支持者。
此外,據日本外務省《小村外交史》記載,由於日英締結了第二次同盟條約,所以在中日北京談判期間,英國政府對其駐華公使也發出了「臨機對日本給予後援」的指令。
同年10月2日,小村自加拿大乘船歸國時,就戰後的大陸經營問題,向秘書口述了題為《滿韓經營綱領》的意見書。據隨行外務書記官本多熊太郎的記載,小村所提出的經營綱領的主要內容,則是要在韓國設置統監府及理事處,設置遼東總督府,鋪設連接南滿與朝鮮的鐵路,以作為向大陸用兵的基地等等。
10月27日,日本政府根據上述策劃確定了以下兩個文件。
其一,《有關實施確立對韓國保護權的決定》中寫道:
「對韓國確立我國的保護權,已經廟議決定。今日實施,是為最好時機。因為不僅英美兩國已經同意,其他各國鑑於日韓兩國的特殊關係和戰爭的結果,依照日英同盟及日俄講和條約的明文,也默認韓國應該成為日本的保護國是不可避免的結果。」
該文件決定,將實施的時間確定在11月上旬,任命當時的駐朝公使林權助作為締結條約的全權,並命令海軍司令長谷川清對林公使予以「必要的援助」。同時派遣敕使向韓國皇帝遞送天皇的書信,以及「以駐屯京城為目的,使正在運送中的帝國軍隊,儘可能在著手此事之前全部入京城」等等。
此外,該文件還特別決定:
「著手之後,估計韓國政府終究不能同意時,要採取最後手段,一方面向韓國通知確立保護權之旨,另一方面向列國說明帝國政府採取上述措施出於不得已的理由……。」[13]
其二,《有關滿洲事項與清國締結條約文件》中決定:
「這次與俄國講和的結果,滿洲的一部分已經歸為帝國的勢力範圍。故而,帝國要維持和確立此種勢力。作為講和的延續,應該對清國要求的條件,必須考慮帝國的將來,鑑於內外形勢,必須足以達到上述的目的。……使清國政府承認俄國對遼東半島租借權及東清鐵路的讓與,是絕對必要條件,其他應儘量努力達到我國之希望。清國政府實質上具有寧可注重名義之習癖,所以與彼交涉之際,要儘可能採取不損傷其體面,而將實際權利納入我國手中之方針為上策。……萬一彼不承認上述兩個絕對必要條件,我方則要暫停交涉,而且要有如同現在占據遼東租借地及滿洲鐵路之決心。」[14]
同年11月17日,日本駐韓公使林權助根據上述決策,在日軍大兵壓境、駐紮京城的情況下,迫使韓國政府簽訂了第二次《日韓協約》。其中規定:
第一條 日本國政府可通過東京外務省,監理指揮今後韓國對外關係及其事務,日本國的外交代表和領事負責保護韓國在外國的臣民及利益。
第二條 日本國政府完全負責實施韓國與他國之間的現行條約,韓國政府約定,今後不經日本國政府中介,不得對外締結任何具有國際性的條約或協定。
第三條 日本國政府在韓國皇帝陛下之闕下,設置一名作為其代表的統監,為專門管理外交事項,統監駐在京城,並有內謁韓國皇帝陛下的權利。日本國政府擁有在韓國各開港場所及其他日本國政府認為必要的地方設置理事官的權利,理事官在統監指揮之下,執行以往屬於在韓日本領事的一切職權,並為完全實施本條約的條款,掌管一切必要事務。
第四條 日本國與韓國之間的現行條約及協定,在與本協約不牴觸的限度內繼續有效。
第五條 日本國政府保證維持韓國皇室之安寧與尊嚴。[15]
至此,韓國淪為日本的「保護國」,距日本政府吞併韓國僅有一步之遙。此後,日本政府開始對韓國實行「統監」制度。12月,伊藤博文被任命為第一任統監(次年3月到任)。
注釋
[1]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19頁。
[2]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23—224頁。
[3]見日本外務省編:《小村外交史》,第713—714頁。
[4]全文見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24—228頁。
[5]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31頁。
[6]日本外務省編:《小村外交史》,第716頁。
[7]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29頁。
[8]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32頁。
[9]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33頁。
[10]見大山梓編:《山縣有朋意見書》,原書房1966年版,第281—282頁。
[11]見日本外務省編:《小村外交史》,第612—613頁。
[12]見日本外務省編:《小村外交史》,第676頁。
[13]全文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50—251頁。
[14]全文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51—252頁。
[15]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52—2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