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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設立「特別居留地」與使館駐兵

2024-10-13 09:57:43 作者: 吳廷璆

  1876年,日本政府迫使朝鮮簽訂《江華條約》之後,同年11月,為了在朝鮮確立「戰略要地」,又派花房義質(後為駐朝公使)出使朝鮮,並於1877年1月簽訂了《釜山居留地契約》,開始在朝鮮設置「特別居留地」。

  根據1895—1896年日本外務省和駐朝公使的往返電文可知,這種「特別居留地」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專為日本人居住和營業而設;二是屬於劃定通商港口的一部分;三是除了日本人之外,他國人不准租借;四是行政權只能由日本政府行使,拒絕朝鮮政府和其他國家介入;五是維持「特別居留地」的費用由日本政府從國庫支付;六是日本政府可任意決定和實施居留地制度,無需朝鮮政府事先同意;七是日本政府獨占警察權,直接派遣警察;八是戰時可作為軍事基地或兵站基地。

  日本學者認為,這種「特別居留地」侵犯朝鮮國家主權的程度,超過當時列強在中國所設的租界,「幾乎等於日本領土的延長」。此後,日本政府於1881年8月和1883年9月,又分別在元山和仁川設立了「特別居留地」,至1902年5月,又在馬山浦設置了此種居留地,「形成了對朝鮮進行殖民地化的根據地網絡」。[1]

  在此期間,1880年5月和11月,日本外務大臣井上馨先後向新任駐朝公使花房義質發出訓令。除繼續要求朝鮮開放仁川之外,特意增加了以下內容:

  第一,在關稅問題的交涉中,要堅持凡是日本向朝鮮輸出的物品,只納值百抽五的從價稅。對朝鮮方面提出的禁止穀物輸出的要求,除荒年以外概不接受;

  第二,向朝鮮國王及政府要人講述國際形勢,贈送新式武器,動員編練日本式軍隊;

  第三,盡力使歐美各國與朝鮮訂立的條約只規定「救護海上遇難的難民,不涉及通商貿易事項」。[2]

  上述的第一項是要保證日本對朝鮮貿易的優勢地位,並保證每年可以從朝鮮進口充足的廉價糧食;第二項是要從軍事方面介入朝鮮內政;第三項是要防止其他列強在朝鮮均沾各種利益,實行壟斷政策。這幾項要求表明:日本政府實際是在推進對朝鮮的侵略,以便在經濟、內政和對外關係方面,加強對朝鮮的控制。後經交涉,朝鮮政府不得不於1881年6月,組成了以日本陸軍少尉堀本禮造為教官的「別技軍」。

  與此同時,日本政府則步步推進對朝鮮的經濟掠奪。1883年,朝鮮官員金宏集便向清政府駐朝官員馬建忠透露:「日本自立約後,即要求開礦。」[3]1888年日本駐仁川領事報告,日本從朝鮮輸出的砂金是逐年增加的。[4]據《日本帝國統計年鑑》,日本明治初年至1893年,日本從國外輸入的黃金總值約為1230萬日元,其中來自朝鮮的黃金價值為832萬日元,約占總額的68%。[5]

  朝鮮的糧食是日本政府掠奪的另一重要物資。日本資本主義是建立在殘酷壓榨勞動者的基礎上的。當時日本工人的工資在世界上是最低的。日本政府為了維繫資本主義生產,就必須維持低米價政策,而廉價糧食的來源,則主要是依靠對朝鮮的掠奪。由於前述日朝《貿易規則》中寫有:「可用日本國各種貨幣交換朝鮮國人民之所有物品……得在朝鮮國指定的各口岸內相互通用」,以及日本政府所屬船隻不納港稅,可在朝鮮各港輸出、輸入稻米和雜糧等。所以,日本的特權商人不僅向朝鮮傾銷英國蘭開夏的棉織品和日本火柴等工業品,而且大量套購朝鮮的糧食,以致朝鮮米、麥、大豆等農產品的價格上升了兩三倍,甚至連續出現了缺糧地區。

  

  1882年7月23日,漢城爆發了大規模的士兵反日運動,起義士兵殺死了日本的軍事教官,並襲擊了日本公使館。史稱「壬午兵變」。這是由於「別技軍」之外的舊軍受到虐待引起的。朝鮮國王的生父、隱退多年的大院君李昰應,趕走閔妃集團,重新執政。是時,日本駐朝公使花房義質逃到仁川,搭乘英國軍艦回國,要求政府立即出兵朝鮮。日本政府得知消息後,決定派遣軍隊前往朝鮮。

  是時,日本參議院議長山縣有朋以代理陸軍卿的資格,在8月2日和3日,分別對熊本鎮台和東京鎮台所轄地區發出召集令。5日,又經天皇批准向各軍管區發出召集令。這是近代日本政府首次為了對外作戰而進行軍事動員。

  1882年8月30日,朝鮮政府在日本的軍事壓力下,同日本政府簽訂了所謂「有關京城暴徒事變的日韓善後約定」,也即《濟物浦條約》。其中,要求朝鮮政府從立約之日開始,以二十天為限,捕獲兇犯,嚴懲首犯;對日本遇害者厚葬、撫恤5萬日元;以及朝鮮向日本政府支付50萬日元作為出兵和使館損失的「填補」。此外,該條約第五條規定:

  「日本公使館設置兵員若干,以行警衛之事。朝鮮國擔當設置修繕兵營之事。若朝鮮國之兵民守律,一年後,日本公使認為無須警備時予以撤兵。」[6]

  這實際是以「警衛」使館為名,在朝鮮取得了駐軍的特權。也是日本政府第一次將軍事力量部署在東亞大陸,並為日後占有朝鮮邁出了重要的一步。而且,霸道的是,還要由朝鮮政府負責設置和修繕日本的兵營。

  與此同時,日本政府又在仁川迫使朝鮮政府簽訂了所謂《日鮮修好條規續約》,擴大了日本人在仁川、釜山、元山的活動範圍,並獲取了「聽任日本國公使、領事及其隨員眷屬遊歷朝鮮內地」的權利,以及迫使朝鮮政府一年後增加開放楊花鎮,[7]擴大了滲透範圍。

  隨後,日本政府為了從政治上控制朝鮮,又於1884年12月4日,支持朝鮮「開化黨」發動政變,殺戮親清派大臣,宣布割斷與清朝的宗屬關係。史稱「甲申政變」。當時,日本軍隊闖入王宮,企圖就機扶植親日勢力。政變發生後,清政府駐朝代表袁世凱率軍開入漢城,與日軍發生衝突。日本朝野掀起了對華宣戰的呼聲。當時擔任天皇一等侍講的副島種臣提出:

  「若是開戰,天皇陛下要行幸九州,定行宮於長崎,我軍應採取以一部進入支那之芝罘〔煙臺〕,攻占山東省,一部進入朝鮮,攻下京城〔漢城〕,驅逐國王,漸行追擊之策。我軍在達成攻擊山東省之目的後,於談判之中,應首先要求多額償金,支那或許不會答應。因此,攻下之地應盡行占領,實施漸次蠶食之策。若經營占領土地,則可確立國家富強之基礎。」[8]

  副島種臣的上述言論,代表了日本統治階層的普遍心態。也即要把日本的國家富強建立在對外戰爭和掠奪之上。與此同時,這種言論表明,為了實現侵占朝鮮的戰略目標,日本政府遲早要對清政府開戰。只是由於當時日本軍事準備尚未就緒,所以戰爭推遲了大約十年。

  1885年4月18日,日本政府利用中法戰爭的時機,在外交談判中迫使清政府讓步,兩國最終就朝鮮問題簽訂了《天津條約》,又稱《天津會議專條》,其內容是:

  一、議定中國撤除駐紮朝鮮之兵,日本國撤除在朝鮮護衛使館之兵弁,自畫押蓋印之日起,以四個月為期,在限內各行盡數撤回,以免兩國有滋端之虞,中國兵由馬山浦撤出,日本國之兵由仁川港撤出。

  二、兩國均允勸說朝鮮國王教練士兵,以足自行維護治安。又,由朝鮮國王選雇另一國武弁一人或數人,委以教演之事。嗣後中日兩國均勿派員在朝鮮教練。

  三、將來朝鮮國若有變亂重大事件,中日兩國或一國需要派兵之時,應首先相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9]

  《天津條約》的簽訂,意味著清政府在維持中朝傳統關係上的失利,而第三條則意味著日本政府又獲得了出兵朝鮮的權利。

  上述情況表明,自1876年以後,日本不僅在朝鮮獲得了治外法權、設立特別居留地等方面的特權,而且獲得了對朝鮮出兵的權利。此後,把朝鮮置於日本的統治之下,變成了日本政府的重要目標。

  注釋

  [1]參閱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中譯本上冊,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63—164頁。行文中的時間,據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年表部分。

  [2]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十三卷,第420—423頁;第426—428頁。

  [3]馬建忠:《適合齋紀行》卷四,見蔣廷黻編:《近代中國外交史資料輯要》,商務印書館1934年版,第385頁。

  [4]參閱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124頁。

  [5]參閱井上清:《日本歷史》中譯本下冊,第670頁。

  [6]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90頁。

  [7]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91頁。

  [8]黑龍會編:《東亞先覺志士記傳》(上),第90頁。

  [9]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103—1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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