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江華島事件」與迫訂條約
2024-10-13 09:57:40
作者: 吳廷璆
1875年4月,日本政府派往朝鮮的外務少丞森山茂認為:只有對朝鮮施加軍事壓力,才是「最為有效的手段」。外務卿寺島宗則採納了這種意見,並經太政大臣三條實美、右大臣岩倉具視的批准,與海軍大輔川村純義秘密確定了向朝鮮派遣軍艦的決策。[1]於是,「雲揚」號軍艦於5月25日先行闖入釜山。隨後,「第二丁卯」號也在6月12日以「演習」為名,在釜山展露炮口,實行軍事恐嚇。6月20日拂曉,「雲揚」號軍艦再次沿朝鮮東部海岸北上、進入永興灣,後經迎日灣再次闖入釜山,「完成了第一次測量及示威活動」。
9月20日,「雲揚」號第三次侵入朝鮮,並以尋求淡水為名,駛至漢江江口,直接威脅京城。當時,日艦隻掛黃旗,沒有日旗標誌。朝鮮江華島守軍被迫對來歷不明的軍艦發炮,但因射程不足並未擊中日艦,而「雲揚」號卻就此掛起日旗頻頻還擊,並摧毀了江華島炮台,進而占據了對面的永宗鎮,使之化為火海。這就是日朝關係史上的「江華島事件」。[2]
這一事件實際是日本政府蓄意製造的。特別是岩倉具視和大久保利通等人,更是認為這是「從天而降的絕好口實」。為此,岩倉等立即會同陸、海軍首腦,進行緊急磋商,準備出兵朝鮮。[3]同年12月,日本政府決定派遣陸軍中將、政府參議黑田清隆為全權大臣、元老院議官井上馨為副大臣,率領艦隊前往朝鮮「談判」。與此同時,則陳兵長崎,待機而動,並由外務卿會晤歐美公使,以求獲得外交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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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年2月10日,黑田一行抵達江華,並於次日開始交涉。黑田清隆不僅強詞奪理,反誣朝鮮守軍「不法」,而且將事先擬就的條約初稿強加給朝鮮。2月13日,雙方進行第三次交涉時,黑田清隆更以「倘若失和,日本軍民將大舉入侵」相威脅,以致朝鮮政府於26日被迫接受了日方要求,按照日方草案,稍作改動後締結了內含12條的所謂《日朝修好條規》(亦稱《江華條約》)。
其中規定:
第一款 朝鮮國為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
第四款 (前略)朝鮮國政府應在第五款所載之地開設兩個港口,聽准日本人民往來通商,在上述場所租借地面、營造房屋或租借朝鮮民宅,應任其各自隨意。
第五款 在京圻、忠清、全羅、慶尚、咸鏡五道之沿海,選擇兩個便於通商之港口後,應指定地名。開港日期應自日本明治九年〔1876年〕二月起……以二十個月為期。
第七款 朝鮮國之沿海島嶼岩礁……應准許日本國之航海者自由測量,審其位置深淺,編製圖志……。
第八款 日本國政府可向朝鮮國指定口岸,根據時宜設置管理日本商民之官員,若有兩國交涉事件,由該官員與該地方長官會商辦理。
第十款 日本國人民在朝鮮國指定之各口岸,若有犯罪,與朝鮮國人民交涉事件,應概由日本國官員審斷,若有朝鮮國人民犯罪,與日本人民交涉事件,可均由朝鮮國官員查辦,但雙方應據本國律例裁判,絲毫不得庇護,以示公允。
第十一款 兩國……另立通商章程,以利兩國商民。[4]
《江華條約》的簽訂,是近代日本政府效仿歐美,迫使朝鮮對外締結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它使日本政府實現了多年企圖染指朝鮮的欲望,並確立了侵略滲透的基礎。其中所謂「朝鮮國為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並不是要確認朝鮮的獨立自主,而是意在否定中國對朝鮮的傳統地位,並為日後進一步擴張埋下伏筆。其他諸如自由測量朝鮮沿海島嶼、編製圖志,以及單方面向朝鮮派駐官員,依照日本法律裁判犯罪事件等等,則是對朝鮮主權的侵犯。
同年8月24日,日本政府又與朝鮮政府簽訂了《日朝修好條規附錄》和《日本國人民在朝鮮國議定各港貿易規則》,進一步從朝鮮獲取了「可用日本國各種貨幣交換朝鮮國人民之所有物品……得在朝鮮國指定的各口岸內相互通用」,以及日本政府所屬船隻不納港稅,可在朝鮮各港輸出、輸入稻米和雜糧等特權。[5]
這實際是近代日本掠取朝鮮黃金和糧食的肇始。同年9月,日本政府又通過「有關芟除朝鮮宿弊」的公函,單方面宣布「我國人民向貴國輸送之各種物品,在我海關不課輸出稅,貴國向我內地輸入之物產,在數年間也不課輸入稅」,[6]迫使朝鮮接受無稅貿易,為擴大對朝鮮的經濟掠奪打下了基礎。
注釋
[1]參閱田保橋潔:《近代日鮮關係研究》,宗高書房1972年版,第372頁。
[2]以上行文,參閱田保橋潔:《近代日鮮關係研究》上,宗高書房1972年版,第372—397頁。
[3]參閱申國柱:《朝鮮的開國》,見〔日〕國際政治學會編:《日本外交史研究――幕末維新時代》,理想社1960年版,第130頁。
[4]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原書房1972年第三版,第65—66頁。
[5]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67—69頁。
[6]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