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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日俄簽訂《樸茨茅斯條約》

2024-10-13 09:57:31 作者: 吳廷璆

  日俄戰爭初期,軍事形勢對日本有利。據2月8日《泰晤士報》報導,英國為配合日本的軍事行動,單方面廢除了供給俄國旅順口艦隊煤炭的協議。[1]這種「釜底抽薪」的辦法有力地支持了日本。隨後不久,英國又阻止了俄國為防禦日本進攻而堵塞營口港的行動。

  3月12日,英國政府宣布中立條款:在日俄戰爭期間,兩交戰國不得使用英國的港口及其海外屬地或保護國的航道,並且不准在上述地區購買戰備物資。[2]這種表面上的中立,又限制了俄國艦隊的行動,而日軍則可以逸待勞、從容對俄交戰。

  此外,英國對通過蘇伊士運河的來往船隻,也進行最嚴格的檢查,並經常把俄國駛往遠東的船舶情報傳給日本。同年9月,俄國波羅的海艦隊為了避免受到英國規定的刁難和暴露艦隊的實力,只得把艦隊分為兩部分,主力艦隊被迫繞過好望角,增加一萬公里的航程。而且因為英國拒絕供應煤炭,以致俄國向東調遣艦隊的航程十分艱難,只好在軍艦的浴間、工作室或通道、甲板上也裝滿煤炭。這不僅影響了波羅的海艦隊的航行和演習,而且戰鬥人員也極為疲憊,從9月起航到第二年的5月,才抵達東海海面。但此時的旅順口已經落入日軍之手,波羅的海艦隊已經失去了增援作用,並暴露在日本海軍的襲擊之下了。

  同年12月,當英國得悉俄國在東調波羅的海艦隊期間,可能派遣黑海艦隊東渡時,更是特意把駐俄大使派往敖德薩,監視俄國艦隊行動。英國政府在訓令中說:倘若俄國黑海艦隊違反有關穿過達達尼爾海峽的規定,命令黑海艦隊出航,則認為是對英國的「挑戰」,並決心採取相應的手段。[3]

  上述表明:日俄戰爭實際是日英同盟的對俄戰爭。林董在回憶錄中承認:「(日本)陸海軍在日俄戰役中的卓越勝利,以及對馬海峽的大海戰,是戰爭史上未曾有過的事跡,但是如果沒有日英同盟的話,終究是不可能的。」[4]

  1905年2月15日,日本政府在東京召開日英同盟紀念會,外相小村發表演說:

  「我們現在為了祝賀日英同盟條約三周年而在這裡集會。當時,我們就堅信這個同盟無論在平時或戰時都具有重大價值。而今,經過三年的經驗,更加充分認識到了這一點。希望為了兩國及全世界的利益,將來繼續和鞏固這一同盟。」[5]

  是時,小村所以提出「繼續和鞏固」日英同盟,是因為沙俄雖然在陸上連續敗北,並失掉了旅順要塞,但實力猶存。俄國陸軍總司令庫羅巴特金從1904年10月開始,費了三個月的時間,在瀋陽以南一百五十俄里的戰線上,進行了攻擊日軍的準備。總計調集了33萬人,擁有1250門大炮(但機槍僅56挺),在兵員人數上略多於日軍。而日軍為了進攻瀋陽,也集結了25萬人(有的稱30萬),擁有200挺機槍,但大炮少於俄軍的數量。這就是所謂日俄「奉天會戰」前夕的雙方兵力。庫羅巴特金聲稱:俄軍必須進攻,決不能再退卻。日軍總指揮大山岩也把這場即將來臨的決戰,視為「生死攸關」的重大戰役。

  但是,2月15日之際,這場會戰的結果如何,尚難預料。因此,從對俄即將決戰的軍事角度來說,日本政府也需要加強與英國的同盟。

  

  此外,日本政府為了達到霸占朝鮮、在「滿洲」擴大侵略勢力的目的,需要英國和其他列強的同意或默許。日本政府對俄作戰的經費,主要是通過發行債券的方法來源於英美。這一切決定了日本政府必須加強和繼續對英國的同盟關係。

  然而,1905年3月10日「奉天會戰」之後,軍事形勢開始對日本不利。這場會戰使俄軍死傷9萬多人,日軍也傷亡7萬。當時俄國沒有對日講和的意圖而是積極準備再戰,而日本政府特別是軍事領導機關卻直接感受到了形勢的嚴峻。

  3月13日,日軍總司令大山岩向大本營提出《政略與戰略一致》的意見書。內稱:

  「在我國戰鬥力恢復之前,不可妄動大軍是為緊要,我國戰鬥力恢復之後的戰略,也要和我國政略保持一致。換句話說,進而追擊敵人或是採取持久作戰方針,一旦不能與政略保持一致,那麼,賭注幾萬人生命而進行的戰鬥,將最終沒有意義或沒有結果。倘若由於戰略上的成功,而不決定應該採取的政略方針,軍隊就要遭到無目的的損失和傷亡,這決不是細節小事。」

  對此,時任參謀總長的山縣有朋表示同意。3月15日,山縣有朋在發給大山岩的電報中認為:保持政略與戰略一致,在「今後更為必要。」[6]3月27日,山縣有朋向內閣主要成員提出了《政戰兩略概論》(23日起草)的意見書。其中寫道:「敵國政府依然不改其意,進而派遣數十萬軍隊,決心繼續戰爭」。因此,日軍面臨著兩種選擇,或是「據守現在占領地區,待敵南下,採取再次予以擊破之手段,或是進而衝擊哈爾濱,不僅把敵人從其在滿洲的最後根據地趕出去,而且殺至海參崴,使敵國永遠不能出現在太平洋上」。

  但是,山縣承認:無論採取哪種方針,都存在以下兩點必須考慮的問題:「一是敵人在其本國尚有強大的兵力,而我已經用盡了有限的兵力;二是敵人不缺少將校,而我自開戰以來已損失了許多將校,今後不能輕易補充。」他憂慮地認為,就是「採取守勢、占據現在的占領地區,也不可不迅速採取補充手段,更何況採取攻勢呢?」。他希望內閣「妥善確立國家的大政策。」[7]

  上述情況表明,日本軍界要員已經感到繼續對俄作戰的困難。

  5月17日,英國提議將日英同盟改為攻守同盟,並擴大適用範圍。外交大臣蘭斯敦對林董說:日俄戰後,俄國將把力量轉向印度方面,「若這時便知道日本陸軍能夠立即援助英國,那麼俄國鑑於在這方面也不能有所作為,則將不得不放棄它的計劃。」[8]實可謂一語道破了相互利用的關係。

  5月24日,日本政府決定,將日英同盟改為攻守同盟。其具體理由是:

  其一,「攻守同盟遠比現行條約更為有效」。

  其二,「俄國為了他日復仇的目的,正在顯著增加它在遠東的軍備……。若我邦同英國締結攻守同盟,且針對俄國在遠東的軍備擴張,也做必要程度的軍備擴張,則俄國將沒有試圖復仇的餘地」。

  其三,「基於這次戰爭,我邦的真正價值已為列強所承認,並博得了列強的讚許,但同時必須認識到,內中也有畏懼猜疑之念。這種念頭將隨著戰後我國力量的發展而更加增長,或有使我邦處於孤立地位之虞,若與英國締結攻守同盟,則可防止此種憂慮,且可避免他國排擠」。[9]

  也就是說,日本政府改訂日英同盟,既有戰時的需要,也有對俄戰爭之後的目的。

  8月12日,日俄講和談判開始期間,日英在倫敦提前締結了第二次同盟條約。其主要條文如下:

  兩締盟國一方……因受到一國或數國攻擊,或因一國或數國的侵略行動,該締盟國為了保護本條約前文所記述之領土權或特殊利益而至交戰時,不問前述攻擊或侵略行動發生在何處,另一締盟國將立即對其同盟國進行援助,予以協同作戰。講和之際,也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為之(第二條)。

  日本國在韓國擁有政治、軍事和經濟上的卓越利益,大不列顛國承認日本國為了維護和增進其利益,有權在韓國採取認為正當而必要的指導、監理及保護措施,但這種措施須不違反對各國商工業的機會均等原則(第三條)。

  大不列顛國在關係印度國境安全的一切事項上,擁有特殊利益。日本國承認大不列顛國有權在前述國境附近,為了維護其印度領地而採取認為必要的措施(第四條)。[10]

  日英第二次同盟條約擴大了同盟的範圍,明確了攻守同盟的性質。其中不僅劃定了各自的權益範圍,並將敵對國家擴大為「數國」。第二次同盟條約不僅加強了日本政府對俄談判的有利地位,預先得到了英國對其霸占朝鮮、擴大侵華權益的支持,並為日本對俄戰後確定的「攻勢」國防方針,營造了有利的國際條件。

  日本德富蘇峰在《公爵桂太郎傳》中寫道:日英第二次締結同盟條約之時,正是日本需要戰後休養和「不可不予期俄國進行復仇戰」的時候,而日本和英國再次結成最為親密的關係,則「不只無須擔心歐洲聯合及俄國的復仇戰,而且在戰爭的結局即在講和會議上,也可以得到英美列強的後援。」[11]

  此外,日英第二次同盟條約的前言中,有一特別的表述。也即:日英締結第二次同盟條約的目的,在於「保持兩締約國在東亞及印度的領土權,並防護兩締結國在該地區的特殊利益。」這種表述,看似曖昧、模糊,而實際是日本政府正在提升東亞戰略目標。它意味著對俄戰爭之後,日本政府必然會有新的要求。

  此前的4月21日,日本政府根據外相小村的意見,決定了《日俄講和預定條件》。內含「務必實現的」「絕對必要條件」,和「在事情允許的範圍內應謀求實現的」「必要條件」。

  其「絕對必要條件」有以下三項:

  (一)要使俄國約定,完全由日本政府「自由處理」所謂「遠東和平最大禍源的韓國」。

  (二)在所謂「基於帝國以往主張的保全滿洲主義」之下,使俄國軍隊在一定的期限內撤出該地。同時表示日方軍隊也撤離「滿洲」。

  (三)要求俄國將遼東半島的租借權,以及中東鐵路的哈爾濱至旅大支線,「納入我國掌中,以杜絕將來之禍根」。

  其「必要條件」有以下四項:

  (一)要求俄國賠償軍費。

  (二)要求俄國交出因為戰爭而逃竄到中立國港口的艦艇。

  (三)要求俄國割讓庫頁島及其附近島嶼。

  (四)要求俄國給予日本在沿海州沿岸的漁業權。[12]

  也就是說,日本政府提出的講和條件,並非完全是針對俄國的。然而,此時的俄國沒有講和的跡象,波羅的海艦隊正在東渡。

  5月27日至28日,沙俄艦隊在日本海大海戰中被日本海軍殲滅後,改變了日俄在遠東的軍事力量的對比。俄國海軍大臣比利列夫承認:俄國艦隊「已經不堪言狀,現今日本在遠東的海上,完全成了主人。」[13]

  5月31日,小村壽太郎抓住時機,向駐美公使高平小五郎發出訓令:「在日本海軍大捷,殲滅了俄國賴以希望扭轉戰局的武力的今天,俄國政府將傾向講和,這並非失當的設想……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使兩交戰國互相接近並進入會談,需要第三者友誼斡旋。……日本政府希望〔美國〕大總統直接地而且完全以自己的提議來勸說兩交戰國為了直接會談的目的而相互接近。」[14]

  6月1日,高平會見美國總統羅斯福,轉達了上述訓令的內容。羅斯福願意承擔斡旋。此後,日俄雙方出現了講和趨勢。

  6月30日,日本政府再次確定對俄談判條件,除4月21日所決定的內容外,又開列了由全權代表酌情處理的兩項「附加條件」:一為「限制俄國在東洋的海軍力量」;二為「撤除在海參威的軍備,使之改為商港」。這是基於「日本海大海戰」的勝利而膨脹的要求。

  7月8日,小村以全權代表的身份從橫浜前往美國。8日,日俄全權代表會面。

  此時,日俄雙方都儘量對美國表示好意,俄國全權代表維特非常注意取得輿論的好感,而日本政府在對美關係上也儘量給予特別待遇。如小村赴美期間,美國陸軍部長塔夫脫和羅斯福女兒及上下議院的議員等前往菲律賓,在回國途經日本時,明治天皇親自召見,並在宮中設宴招待,十分殷勤。

  7月29日,日本首相桂太郎同塔夫脫舉行會談,達成《桂·塔夫脫協定》,內容是日本政府保證無意侵奪菲律賓,危及美國的利益;而美國則同意日本政府對朝鮮實行「保護」,並剝奪其對外締結條約的自主權。[15]8月10日,日方在事先徵得羅斯福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12項對俄講和條件。這些條件與日本政府事前擬定的方案稍有不同:一是將要求「賠款」字樣改為「付還」日本軍費;二是取消了解除海參崴軍事設施的要求。這是小村全權臨機決定的,其餘條件依如日本政府的原擬方案。

  8月12日,維特對日方講和條件提出異議。其爭議之點大體可分為二類,一是日本與俄國在朝鮮和中國東三省的權益如何進行重新分配問題;二是俄國對日賠款割地問題。前者原本是日俄戰爭的根源,因此談判中勢必要進行一番討價還價。維特帶有諷刺意味地說:「戰前日本所要求的,似為韓國的獨立和保障中國領土,現在看了這些要求的條件,與戰前的主張似大有逕庭之處。」[16]但此類問題終因俄國在軍事上的戰敗,而使日本政府得到了所要求的各種權益。所以,日俄談判後期主要集中在第二類問題上。

  沙皇任命維特為全權之際,尼古拉曾表明「朕不能賠償一文戰費,也不割讓俄國的一寸土地」,[17]以致維特拒絕日本政府割地、賠款的要求。維特在談判中認為:日軍占領庫頁島(時為7月),並非取得了領有權,將之割讓給日本,是「俄國的尊嚴所不能容許的」。割讓領土是只有無力再戰的情況下才出現的,而俄國目前還沒有處於這種地步。至於支付戰費也即賠款問題,維特表示:俄國不能改變不支付戰費的態度。

  對此,小村言稱「俄國全權是否拒絕討論此事?」維特言稱:「雙方不同意見的理由已經明確,雖說不敢拒絕友好討論,但只怕是徒勞無益。付還軍費完全與俄國的現實地位不符,俄國與其服從與之尊嚴不相容的條件,不如寧可再戰。」[18]如此交鋒,談判處於僵持。但此時維特得悉,俄軍在北滿的處境並不樂觀。

  8月17日,維特在發回本國的電報中,要求就日方有關付還戰費、割地及限制海軍力量、交出被扣軍艦等條件給予訓令,同時流露了「庫頁島目前在日軍手裡,難料今後數十天內有奪回我手中的可能。」這一電報轉至尼古拉手邊,尼古拉在電報批示:「朕先前所下達的一寸土地不讓、一個盧布不給的命令,依然不變。」[19]於是,維特作了即將離開朴次茅斯的準備。

  8月23日,小村提出了妥協方案:

  一、將庫頁島分成兩部分,北緯50度以北歸還俄國,北緯50度以南屬於日本。

  二、日俄兩國約定,不採取任何有礙宗谷海峽及韃靼海自由航行的措施。

  三、俄國支付12億日元,作為庫頁島北緯50度以北歸還給俄國的報酬。

  四、若上述內容達成協議,日本則撤回付還軍費的要求,但有關日本為保護及供養俄國俘虜的費用不在其內。[20]

  此時,美國總統勸告日本放棄還地「報酬」,沙皇同意將庫頁島分為兩部分。

  8月29日,日方接受了俄國的最後答覆。

  9月5日,雙方簽訂講和條約及其附約(10月4日批准生效)。

  日俄《朴次茅斯講和條約》的主要內容是:

  俄國帝國政府承認日本在韓國擁有政治、軍事及經濟上的卓絕利益,並約定不妨礙、不干涉日本帝國政府在韓國採取認為必要的指導、保護及監理措施……。(第二條)

  日本國及俄國相互約定,根據本條約附屬追加條款第一項的規定,從遼東半島租借權效力所及地區以外的滿洲,同時全部撤兵。除上述地區外,將現在日本國或俄國軍隊所占領或監理之下的全部滿洲的專屬行政,完全歸還給清國……。(第三條)

  俄國帝國政府在清國政府的承諾之下,將旅順口、大連及其附近領土及領水的租借權並與該租借權相關的或其組成部分的一切權利、特權及讓與,轉讓給日本帝國政府。又,俄國帝國政府將前述租借權效力所及地區的一切公共建築物及財產轉讓給日本帝國政府。兩締約國相互約定,上述規定應得到清國政府的承諾……。(第五條)

  俄國帝國政府約定,將長春(寬城子)旅順口間的鐵路及其一切支線,連同在該地區所附屬的一切權利、特權及財產,以及屬於該地區鐵路或為其利益而經營的一切煤礦,不收補償,且在清國政府承諾之下,轉讓給日本帝國政府。兩締約國相互約定,上述規定應得到清國政府的承諾。(第六條)

  日本國及俄國決定,各在滿洲的鐵路經營,完全限於商工業之目的,決不以軍事戰略目的而經營。該項限制不適用於遼東半島租借權效力所及地區之鐵路。(第七條)

  此外,該和約中還有俄國政府將庫頁島南部永遠讓與日本國,以及日本國臣民在俄國瀕臨日本海、鄂霍茨克海、白令海沿岸擁有漁業權等等。[21]

  《朴次茅斯和約》使日本政府實現了對俄作戰的目的,羅斯福說:「日本博得了令人驚異的勝利,取得了顯著的報酬。日本獲得了滿洲及韓國製馭權,取得了旅大和庫頁島南部,又因為擊敗俄國的海軍而自然地擁有強大的海軍力量,在太平洋內除了英國之外,造成了任何國家也難以匹敵的優勢。」[22]

  日本學者指出:日俄戰爭勝利的第一個意義,是在日本國內萌生了相信「力量福音」的大國意識,刺激了亞洲各國的民族解放運動。然而,日本卻與之愈來愈遠而走上了追隨歐美的道路。其二是擴大了日本的殖民地。特別是把「滿洲」作為「20億國幣和10萬人的鮮血」所贖買的貴重代價。「不能失去滿洲」成為國民的口號,而且反覆將之作為製造「滿洲聖地傳說」,或煽動對外危機感,或使對外擴張正當化而使用的手段。[23]

  日俄戰後的日本一變而為世界的八大強國之一,進入了所謂「世界的大日本」時代。但是,也面臨著對歐美國家的矛盾。

  注釋

  [1]見《東方雜誌》,1904年第1期,第89頁。

  [2]見《東方雜誌》,1904年第2期,第80頁、第130頁。

  [3]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日俄戰爭第1卷,第1050頁。

  [4]林董回憶錄,英文手稿,第80頁。見羅伯特森·思克特:《日本、英國及世界》,第12頁。

  [5]日本外務省編:《小村外交史》,第620—621頁。

  [6]見渡邊幾治郎:《日本近世外交史》,第374—375頁。

  [7]見大山梓編:《山縣有朋意見書》,第274—276頁。

  [8]見日本外務省編:《小村外交史》,第623頁。

  [9]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37頁。

  [10]全文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41—242頁。

  [11]德富蘇峰:《公爵桂太郎傳》坤卷,故桂公爵紀念事業會1937年版,第255—256頁。

  [12]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36頁。

  [13]見渡邊幾治郎:《日本近世外交史》,第384頁。

  [14]見日本外務省編:《小村外交史》,第451頁。

  [15]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40頁。

  [16]見〔日本〕東亞同文會編:《對華回憶錄》中譯本,第161頁。

  [17]見亞爾莫林斯基編:《維特伯爵回憶錄》中譯本,第104頁。

  [18]參閱日本外務省編:《小村外交史》,第530—539頁。

  [19]見日本外務省編:《小村外交史》,第544頁。

  [20]日本外務省編:《小村外交史》,第557頁。

  [21]全文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245—247頁。

  [22]見中田千畝:《日本外交秘話》,第259頁。

  [23]見池井優:《三訂日本外交史概說》,慶應通信1992年版,第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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