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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日本對華首次立約與出兵台灣

2024-10-13 09:56:49 作者: 吳廷璆

  自古以來,中國以發達的農業經濟、完備的封建體制和先進的文化影響著周邊國家,從而在東亞地區形成以中國為主體的「華夷秩序」。而處於這一秩序邊緣的日本,欲實現其「光耀國威於海外」的戰略目標,則必然要面臨著如何處理對華關係問題。

  1870年5月(舊曆四月),日本外務省在《對朝政策三條》的呈文中,列舉了三種對朝方案:一是斷絕與朝鮮的一切往來,「國力充實之後,再行處置」;二是遣使率兵赴朝,興師問罪,並就勢迫定條約,不然則動用干戈;三是先向中國遣使,締結條約,取得與中國「比肩同等之格」,然後迫使朝鮮就範。

  其中第三條稱:「朝鮮服從支那,唯受其正朔節度。因而先對支那派遣皇使,達成通信條約等程序,其歸途至朝鮮王京,在皇國與支那確定比肩同等之格後,朝鮮必然位低一等而用禮典……。萬一猶有不服,則再行論及和戰,遠同清國達成通信,則不易發生壬辰之役〔也即1592年豐臣秀吉出兵朝鮮〕明軍援助朝鮮之事,可謂遠交近攻之理也。與朝鮮交際相比,與支那達成通信雖非急務,但從懷撫朝鮮而論,乃是最急之程序。」[1]

  同年6月24日(舊曆五月二十四日),日本外務省在答覆太政官諮詢的呈文中,再次言稱:「朝鮮乃列聖垂念之地。其後,歷經多少星霜,舊幕以來,為互通聘問之國。四五年前,與法國美國也曾開啟隙端。如若外國首著先鞭,則唇亡齒寒之不少,無論如何都要從此處著手。」

  

  進而,該項呈文就「支那問題」寫道:「近傾宇內形勢一變,今非昔比,隔海咫尺之地,無詔使往來,也非經略之遠圖。……若將印度和中國比作昔時漢土六國之勢,則可謂處於楚魏之郊,西有都兒格〔土耳其〕,東即皇國,處於三川兩周之地位,勢成宇內必爭之地。無論從國內政務抑或外交之道而言,也應予以特別注意。富強之基礎,自不待言,更不能無有宇內經略之遠圖」。[2]

  也就是說,為了染指朝鮮,日本政府需要取得與清政府的對等地位;而同中國打交道,又是為了實現其將來「宇內經略之遠圖」。

  1870年7月,日本政府決定派遣使節來華議立條約。同年9月,日本使節柳原前光一行抵達天津,向直隸總督李鴻章遞交公函。內稱:

  「方今文明之化大開,交際之道日盛……況鄰近如貴國,宜最先通情好,結和親。而唯有商舶往來,未償修交際之禮,不亦一大闕典也乎。……茲經奏准,特遣從四位外務權大丞柳原前光……,預先商議通信事宜,以為他日我公使與貴國訂立和親條約之地」。[3]

  對此,清政府擔心日本在條約中援引歐美各國對華立約條款,曾以「大信不約」為由加以拒絕。但柳原前光聲稱:「英法美諸國,強逼我國通商,我心不甘,而力難獨抗……惟念我國與中國最為鄰近,宜先通好,以冀同心協力……」。[4]同時又會見前任直隸總督(時任兩江總督)曾國藩,言稱「當今歐洲諸國勢力,方以壓力加諸中日兩國之際,兩國迫於形勢,實有迅速同心協力之必要」等等,[5]隱瞞了來華立約的真實目的。

  清政府在柳原前光的遊說之下,終於在同年10月同意與日本政府議立條約。

  1871年6月,日本政府派大藏卿伊達宗城為全權特使、柳原前光為副使來華,進行立約談判。李鴻章認為,日方條約方案抄襲「普魯士和美國的立約方案,事事援照西例」,[6]企圖均沾西方列強在華利益。因此,不同意按照日方要求立約。後經反覆交涉,同年9月13日,雙方簽訂了《大清國大日本修好條規》及三十三條《通商章程》。

  《大清國大日本修好條規》共計十八條,其中規定:

  「此後大清國、大日本國彌敦和誼,應與天壤共無窮。又,兩國所屬邦土,亦各以禮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第一條)。

  「兩國既已通好,自必互相關切。若有他國不公及輕藐之事,一經知照,應彼此相助,或從中善為調處,以敦友誼」(第二條)。

  「兩國政事、禁令各有異同。其政事應聽己國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謀幹預,不得請行禁止之事,至其禁令,相互援助,各諭商民,不得誘惑當地之人稍有侵犯」(第三條)。

  「兩國開港場所,彼此各設理事官,管理本國商民。凡涉及家財產業公事訴訟事件,概由理事官裁判,各按本國律例查辦。兩國商民相互訴訟……應與地方官交涉,雙方出庭,公平判斷……。」[7]

  中日首次簽訂的修好條規和通商章程,基本上是對等的。也即沒有按照「西人成例,一體定約」,沒有寫入最惠國條款。但是含有雙邊享有領事裁判權、互相承認協定關稅等。

  然而,這一條約未能達到日本政府的最初目的。特別是有關兩國商民在開港場所,不得攜帶刀劍,違者懲辦沒收,以及西方國家的駐日公使認為第二條顯系中日結盟等等,因此1872年3月,柳原前光第三次來華,要求修改條約。對此,清政府態度堅決,日本政府未能實現改訂的目的。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西方國家認為第二條顯系中日結盟,乃是虛構。而日本政府要求准許日本國「商民」在開港場所攜帶刀劍,則是有意維繫特權。因為明治維新前的日本,武士階層擁有攜帶刀劍,乃至對農民百姓「格殺勿論」的特權。

  1873年4月,日本外務卿副島種臣來華交換條約批准書,30日與李鴻章交換完畢。

  是時,日本政府正準備占有琉球、征討朝鮮。因而,副島種臣完成換約使命之後,專門指派柳原前光拜訪清政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探聽虛實。他在致太政大臣三條實美的信中寫道:

  「關於台灣『生蕃』處理事件,本月二十日遣柳原大丞至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談判。清朝大臣答稱:『吐蕃之地,為政教禁令所不及,為化外之民』。彼此再無異詞,順利結束。又問清政府,政權是否及於朝鮮。確答:『只要循守冊封貢獻例行禮節,此外,更於國政無關』。因上述奉命任務業已完成,將於來月四、五日從當地啟程〔歸朝〕」[8]

  事實證明,這是別有用心的外交手段。日本學者也稱:「1871年,副島種臣就任外務卿後,日本的對韓外交變得更為積極……。副島具有將台灣納入日本的勢力範圍,進而將朝鮮也置於日本的勢力之下,以半月形封鎖清國,並防範俄國入侵亞洲的構想。副島自身作為全權大使前往清國(1873年),在批准日清條約的同時,目的還要解決台灣、琉球和朝鮮問題。」[9]

  副島種臣在信中所說的「台灣『生蕃』處理事件」,是指如何處理台灣土著殺害琉球漂流民問題。

  1871年12月19日(舊曆十一月八日),琉球國漂流船民在台灣土著地區被殺害。1872年4月2日(舊曆二月二十五日),福州地方官將此事報告北京,4月見諸京城報端。當時,為了要求改約而第三次來華的柳原前光,立即將此事報給日本外務省。稍後,出使琉球的鹿兒島縣吏也將此事報告給縣廳。同年8月31日(舊曆七月二十八日),鹿兒島縣參事大山綱良率先上書,請求「出師問罪」。當時的日本政府認為:「確定生蕃是否屬於清國版圖,實為先決問題」。[10]於是,副島種臣來華換約之際,日本天皇特別授意:「朕聞台灣島生番數次屠殺我國人民,若棄之不問,後患何極。今委爾種臣全權……前往伸理,以副朕之保民之意。」

  進而,又下達敕語:

  「清國政府若以政權之不及,不以其為所屬之地,不接受這一談判時,則當任從朕作處置。清國政府若以台灣全島為其屬地,左右推託其事,不接受有關談判時,應辯明清國政府失政情況,且論責生番無道暴逆之罪,如其不服,此後處置則當依任朕意」。[11]

  此種敕語,已經有違日清修好條規的精神。特別是所謂「如其不服,此後處置則當依任朕意」,更是無視中國主權。

  1873年6月21日,副島自行確認了所謂台灣土著乃是「化外之地」。於是,啟程歸國。此後,副島種臣雖因日本政府的內部之爭,未能參與入侵台灣,但其參與策劃的「征台事宜」,卻和「征韓論」一樣,通過所謂的「內治派」實施了。

  1874年1月,日本政府主要成員三條實美(太政大臣)、岩倉具視(右大臣),鑑於國內形勢和要「在海外發揚國威的意義」,一致認為「對(台灣)生藩興問罪之師,實為必要」。[12]於是,責成政府參議、內務卿大久保利通和大藏卿大隈重信負責此事的調查研究。同年2月6日,大久保利通等人提出了完整的《台灣番地處理要略》:

  第一條,台灣土番部落,乃清國政府政權不逮之地,其證據昭然於以往清國所刊行的書籍之中。特別是去年前參議副島種臣使清之際,彼朝官吏之作答,也為判然。故將之視為無主之地,道理具備。因此,報復我藩屬琉球人民被殺,乃日本帝國政府之義務,而征番之公理,亦於茲獲得主要依據。但在處分之際,應以切實完成討番撫民之役為主,以來自清國之一二議論為客。

  第二條,當向北京派遣公使,設置公使館承辦交際。清人若問及琉球之所屬與否,當準照去年出使之辭,言明琉球自古為我帝國所屬,且現今累沐皇恩之實。

  第三條,清國官吏若以琉球向本國遣使納貢為由,主張兩屬之說,當不予理睬,以不應其議論為佳。無論如何,由我帝國完全控制琉球之實權,且使之中止遣使納貢之非禮,乃是台灣處分後之目的,不可與清國政府空為辯論。

  第四條,清國政府若論及台灣處分,當確守去年之議,收集其政權判然不逮番地之證據,不為所動。若以土地連境而生議論,則當和好辦理之。倘事件至難,則應請示本邦政府。唯推託遷延時日,便是成事而不失和之機智謀略交際之術。

  第五條,土番之地,雖可視為無主之域,但與清國版圖犬牙接壤,若發生鄰境關係糾葛,當在屬於福建省之台灣港,設置一員領事,兼理淡水事務。征番之時,辦理船艦往來諸事。除上述職責而外,可使之就台灣處分之事,接應清國地方官員,以小心保護和好為長策。可任命視察清國之福島九成為領事。

  第六條,領事與征撫番地無關,而任征撫者,與應接之事無關。蓋其界限分明,以維持和好。若事涉重大,可將之傳至駐北京公使。

  第七條,福州雖為福建一大港口,但台灣處分之近路,當以台灣及淡水為要地,福州設有琉球館,當暫且置之度外,以避嫌忌為佳。

  第八條,當派遣福島九成、成富清風、吉田清貫……六人先赴台灣,入熟番之地,探察土地形勢,且懷柔綏撫土人,以便於他日處分生番諸事。

  第九條,偵察須知,應就準備從熟番之地琅嶠社寮港口登陸,預先注意當地地勢及停泊登陸便利之事。[13]

  上述九條實際是口稱「和好」而蓄意入侵台灣。就其戰略目的而言,該要略明確表示:「由我帝國完全控制琉球之實權,且使之中止遣使納貢之非禮,乃是台灣處分後之目的」;就具體的策略手段而言,則是如果清政府提出琉球的兩屬問題,「當不予理睬……不可與清國政府空為辯論」;至於外交與出兵的關係,則是所謂「領事與番地征撫無關,而任征撫者,與應接之事無關」等等,這是日本所謂「雙重外交」的原意,也是爾後日本侵華過程中屢試不鮮的「上策」。

  1874年4月4日,日本政府組織「台灣生番探險隊」,並任命陸軍中將西鄉從道為「台灣番地事務總督」。4月5日,太政大臣三條實美秉承天皇旨意,對西鄉從道頒發委任狀,並下達《詔諭》:

  「今實行膺懲,意在化彼野蠻,安我良民……如抗拒不服,可加以兵威。……若是清國政府提出異議,不必理會。」此外,則是「凡與清國犬牙錯雜之處,應明定境界。」[14]

  不難看出,此時的日本政府實際已有吞併台灣之念。因此,同年4月17日《日本每日先驅報》也稱:「日本的目的,欲在台灣東部開闢居留地,永久占領。」[15]

  5月初,日軍對台灣土著居民進行圍剿和殺戮。這一事實說明,1871年中日首次立約,並沒有成為中日關係的準繩。

  5月11日和7月1日,清政府分別照會西鄉從道和駐華公使柳原前光,要求日本政府停止出兵,並對侵台日軍予以查辦。但日本政府按照上述《要略》,拒不撤兵,而是派員與清政府進行談判。

  7月24日,柳原前光與李鴻章開始談判。此前,日本政府派員向柳原傳達《談判須知》,其內容是:

  第一,與清國委員談判番地處分,概當準照別紙要領,不得絲毫屈撓,且應致力議決,無故不得拖延立約蓋章。

  第二,談判之要領,在於獲得償金及讓與攻取之地,但不可始有欲求償金之色,是欲無取議論把柄於我。

  第三,談判逐漸涉及償金數額時,雖在要求所費之外,但不能由我提出,宜將彼之所云報告政府,以伺機決定若干。

  第四,談判若達到要領之所欲,當從速立約……。

  第五,前文條約成立,當公然通知政府,政府乃命都督撤退台地之兵……但不可預定兵員退了期限,以伺政府旨意。(中略)

  第十,當以此次機會,斷絕琉球兩屬之淵源,開啟朝鮮自新之門戶。此乃朝廷之微衷,當職者之密計也。

  第十一,據命達意,雖因談判而失兩國和好,除盡力注意外,責任不歸公使,政府自當其責,可相機處理,無需顧慮。[16]

  上述的《談判須知》表明,日本入侵台灣實可謂「一箭三雕」,既要達到「斷絕琉球兩屬之淵源」,又要達到所謂「開啟朝鮮自新之門戶」,同時還要從中國「獲得償金及讓與攻取之地」,較之此前英法對華軍事侵略更加兇險。

  經過反覆論爭,中日雙方最終於1874年10月31日(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簽署了《北京會議專條》和《會議憑證》。

  《北京會議專條》的內容是:

  (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恤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別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往來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便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會議憑證》的內容是:

  「台番一事,現在業經英國威大臣同兩國議明,並本日互立辦法文據。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准給撫恤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台灣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准給費銀四十萬兩,亦經議定。准於日本國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衍期。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亦不全數付給。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17]

  據此,日本政府基本上實現了出兵台灣的戰略意圖。但是,此時的琉球王國還不是日本的沖繩縣。近代的中日關係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開始的。然而,這對於近代日本「光耀國威於海外」的總體目標而言,又僅僅是個開始。

  中日《會議憑證》中所談到的「英國威大臣」是指當時的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其人在中日交涉中袒護日本,所謂「保民義舉」之詞,也是大久保利通求助於威妥瑪所致。這說明近代日本政府自推進其東亞戰略之日起,便具有攀附強援的特徵。

  注釋

  [1]見芝原拓自等編:《近代日本思想大系12對外觀》,岩波書店1988年版,第14頁。

  [2]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3卷,第190—192頁。

  [3]《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第77卷,第36—37頁。

  [4]《李文忠公全書》,第17卷,第54頁。

  [5]東亞同文會編:《對華回憶錄》中譯本,第29頁。

  [6]《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82,第1—3頁、第6頁。

  [7]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45—46頁。

  [8]東亞同文會編:《對華回憶錄》中譯本,第36頁。

  [9]池井優:《三訂日本外交史概說》,第54頁。

  [10]東亞同文會編:《對華回憶錄》中譯本,第38頁。

  [11]見下村富士男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篇,開明堂1962年版,第24—25頁。

  [12]東亞同文會編:《對華回憶錄》中譯本,第38頁。

  [13]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54—55頁。

  [14]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七卷,第19—20頁。

  [15]見東亞同文會編:《對華回憶錄》中譯本,第46頁。

  [16]多田好問編:《岩倉公實記》下,第179—180頁。

  [17]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55—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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